行政院所提檢討方案主要改進方向之一即為「明確區分考核獎金與績效獎金」,考核獎金以各考成面向之工作表現作為考核基準,進行全面、整體成效考核;績效獎金則以決算盈餘為基礎,依盈餘多寡提撥分配給員工,期激勵員工提升績效創造更多盈餘。
惟參據各國營事業主管機關所訂104年度國營事業工作考成細目,仍多與績效獎金所用之「決算盈餘」目標具正向直接之關聯性,所占權重甚高達3成以上,如:
(一)中央銀行所屬中央印製廠及中央造幣廠:所列「業務經營」項下之「營業收入目標達成率」、「營收成長率」、「營業外收入成長率」、「營業利益目標達成率」、「營業利益目標成長率」等5項指標,總權重23,「財務管理」項下「資產報酬率」及「權益報酬率」等2項指標,總權重7;占總評分之30%。
(二)經濟部所屬台糖公司:「業務經營」項下之「營業收入目標達成率」、「營業收入成長率」、「營業利益目標達成率」、「營業利益成長率」、「稅前淨利目標達成率」、「稅前淨利成長率」等6項指標,總權重28,及「財務管理」項下之「資產報酬率」、「權益報酬率」,總權重8,合共占總評分之36%。
(三)財政部所屬之印刷廠:「業務經營」項下「營業收入」、「營業外收入成長率」、「新業務營收成長率」、「營業利益」、「淨利成長率」、「淨利率」等6項指標,總權重35,及「財務管理」項下「權益報酬率」、「資產報酬率」等2項指標,總權重10,合共高達總評分之45%。
(四)交通部所屬港務公司:「業務經營」項下之「收益力」包含「營業利益年度預算目標達成率」及「本期淨利年度預算達成率」2項指標,總權重25,及「財務管理」項下之「獲利能力」包含「資產報酬率」及「權益報酬率」總權重10,合共占總評分之35%。
(五)另以檢討方案實施後101至103年度之經營績效獎金核發情形觀之,101年度台糖公司考成成績為「乙」,其當年度績效獎金僅1.16個月,102年度中油公司考成成績為「乙」,其績效獎金僅0.95個月,均屬當年度績效獎金較低者,亦可見考成成績顯與盈餘表現息息相關。
準此,檢討方案雖提出降低盈餘於考核獎金之比重,避免與績效獎金之考核項目重疊等改進方向,但實施以來各事業之主管機關似求簡便仍循舊制,偏重盈餘達成之考核,政策性及服務性指標不足,與績效獎金以稅前盈餘達成率之評核標準,尚未見重大區隔。是以,同一標準重複考核國營事業經績效並據以核發二種獎金之爭議,仍待積極檢討釐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