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討方案與以往最大改變處即「依事業型態設計差異化獎酬結構」,由各主管機關將所屬事業分為「競爭型事業」及「非競爭型事業」2類,並依事業類別設計具差異性之獎酬結構。參據行政院國發會(前研考會)99年8月委託研究報告「國營事業績效管理制度之研究」中,提具「宜根據各事業特性重新調整國營事業經營績效獎金制度」之建議,茲摘述如下:
(一)競爭性事業:追求在競爭市場中將利潤極大化,其進出市場相對自由,公司政策較不受政府控制,設計獎金時應強調利潤分享,建議變動式獎金比重較高,如臺灣金控公司。
(二)非公司組織:追求公眾利益為導向,不以獲取市場利潤為終極目標,強調任務目標之達成,建議固定式獎金比重較高,如財政部印刷廠。
(三)獨寡占事業:具公用事業特性且定價機制常受政府管制,公司決策往往須兼顧社會福利及公司利潤等雙重目標,建議固定與變動獎金並重,且其衡量指標不應完全以盈餘為重,如中油公司及台電公司。
按現行政府直接投資之17家國營事業中,高達10家歸類為「非競爭型事業」(詳附表4-1),依101至103年度經營績效獎金核發情形觀之,除經濟部所屬之中油公司、台電公司及台水公司外,其餘非競爭型事業除考成成績年年為甲,領取2個月考核獎金外,超額盈餘亦均達到最高限,領取2.4個月之績效獎金。惟以「非競爭型事業」之營運性質非屬追求市場利潤為要務,且多屬配合國家政策或由政府保障一定營運量或價格者,是否宜於每年度考核獎金外再依超額利潤核發績效獎金,恐有待商榷,其所創造之超額盈餘是否得逕歸屬為該事業之經營績效,亦有所爭議。另就經濟部所屬中油公司、台電公司及台水公司核屬公用事業性質,於鼓勵民眾節能減碳之政策下,是否宜一體適用超額盈餘之計算方式,亦有待審酌。
準此,行政院此次檢討方案雖將各國營事業區分為「競爭型事業」及「非競爭型事業」兩類,惟其核發標準仍均採考核獎金上限2個月,績效獎金以超過法定盈餘比率、三級距計核及上限2.4個月等同一核算方式,檢討方案所規劃之「依事業型態設計差異化獎酬結構」未見有效具體落實,恐難適切衡量各國營事業之經營績效。
附表4-1:國營事業組織型態分類表
主管機關
國營事業組織型態
競爭型事業
非競爭型事業
中央銀行
中央銀行、中央印製廠、中央造幣廠
經濟部
台糖公司
台電公司、中油公司、台水公司
財政部
臺灣金控公司、土地銀行、臺酒公司
財政部印刷廠、中國輸出入銀行
交通部
中華郵政、桃機公司、港務公司
臺灣鐵路管理局
金管會
中央存保
※註:1.資料來源,行政院102年4月及6月函報本院之「國營事業經營績效獎金核算制度檢討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