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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經營績效獎金核算制度檢討方案實施成效之探討

四、定期依產業發展情形,滾動式檢討績效獎金之核發標準,並確切扣除政策有利及不利因素,以維獎金核發之公平合理性 日期:105年7月 報告名稱:國營事業經營績效獎金核算制度檢討方案實施成效之探討 目錄大綱:伍、結論與建議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施岑佩

依國營事業工作考成辦法第11條規定,年度工作考成評核標準由各主管機關配合行政院政策方向,逐年研訂。惟就績效獎金之超額盈餘標準,自102年初行政院推出檢討方案迄今,均未檢討修正。檢討方案雖列示「參酌立法院決議,原則以1.2個月為平均高限基準」,惟實施迄今,多數國營事業之「超額盈餘」均遠逾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訂標準,核發最高限2.4個月之績效獎金已為常態,部分國營事業主管機關所訂考核標準遠低於所屬事業之盈餘現況,顯難有效考核國營事業之營運績效。

另現行績效獎金之總盈餘認定,係扣除政策性因素之影響金額,雖規範採有利及不利因素均應認列,並由各國營事業提報主管機關認定;惟以近年實施成果觀之,除依本院決議將處理土地盈餘排除計算,及經濟部將部分配合政策所為之投資利益列為政策有利因素予以扣除外,多未實質就政策有利及獨占性或寡占性等因素進行評估,顯有失合理。

準此,允應參酌考成作業每年依產業發展情形,滾動式檢討並調整國營事業核算績效獎金之超額盈餘級距標準,以符實況,並確切扣除源於政策有利因素部分,以維績效獎金評核之公平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