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對於認列鉅額政策因素影響金額之國營事業,允宜檢討其合理性,並研酌按產業特性另設計有效之績效考核制度,以杜爭議
日期:105年7月
報告名稱:國營事業經營績效獎金核算制度檢討方案實施成效之探討
目錄大綱:伍、結論與建議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施岑佩
中油公司、台電公司、台水公司及臺灣銀行近年於核算績效獎金時,均經主管機關同意調整政策不利因素,金額甚鉅已達稅前盈餘之數倍,並使部分事業由虧損而轉為超額盈餘之情形,屢引爭議;檢討方案雖提出應於年度預算書為相關揭露之改進方向,然該等事業之盈餘數據顯已失真,是否適宜同其他事業仍以超額盈餘評估其經營績效,行政院允應正視,並謀求改善。
另預算法第34條明定:「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應先行製作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並提供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始得編列概算及預算案,並送立法院備查。」對於部分國營事業因執行政府政策而嚴重影響損益者,行政院亦應就認列原因之合理性等進行檢討,對於非屬該事業營運項目範圍應負擔之成本或核屬應由政府公務預算負擔者,允宜積極謀求適當之改善方式或衡酌按該事業特性另設計有效之績效考核制度,以杜爭議。
(分機:1928 施岑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