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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災害防救財源籌措與經費執行成效之探討

一、我國災害防救財源籌措制度現況 日期:105年7月 報告名稱:我國災害防救財源籌措與經費執行成效之探討 目錄大綱:貳、我國與國外災害防救財源籌措制度概況比較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林靜玟 沈寧衛

(一)我國災害防救經費來源及其相關法令規定

依災害防救法規定,有關災害防救經費,由各級政府按該法所定應辦事項編列預算。故政府各機關除編列年度預算外,預算法等相關法規亦賦予災害防救經費之彈性預算措施,包含:1.調整收支以移緩濟急,排除預算法經費流用之限制、2.動支第一、第二預備金及災害準備金、3.辦理追加預算、4.提出特別預算、5.由中央特別統籌分配稅款支應等。由附表2-1可悉,原則上,除追加預算及特別預算在經費執行前須送立法院審議外,即使災害防救經費事前未納編總預算內,亦可毋須經國會同意即先行動支,且毋庸額外籌措財源。顯示我國災害防救經費之使用有極大彈性預算空間。

附表2-1:我國災害防救經費來源及其相關法令規定彙整表

災害防救經費來源

相關法令名稱及條次

是否納編總預算內

經費執行之立法監督密度

額外籌措財源與否

單位預算

災害防救法第43條第1項

事先納編在總預算內,且屬災害防救用途

毋須事先經立法院同意

屬總預算額度內經費,毋須額外籌措財源

經費流用

災害防救法第43條第2項、預算法第62條、63條

事先納編在總預算內,但不屬災害防救用途

毋須事先經立法院同意

由其他機關、政事、計畫或用途別科目之經費流入,毋須額外籌措財源

第一預備金

預算法第22條、第62條

事先納編在總預算內,但僅匡列額度,未指定用途

動支未超過5,000萬元,或因緊急災害動支者,毋須先送立法院備查

屬總預算額度內經費,毋須額外籌措財源

第二預備金

預算法第22條、第70條

事先納編在總預算內,但僅匡列額度,未指定用途

動支未超過5,000萬元,或因緊急災害動支者,可事後送立法院審議

屬總預算額度內經費,毋須額外籌措財源

災害準備金

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重大天然災害救災經費處理辦法第3條、第17條

事先納編在總預算內,且屬災害防救用途

毋須事先經民意機關同意

屬總預算額度內經費,毋須額外籌措財源

追加預算

預算法第79條、第80條

未事先納編在總預算內

須完成立法審議程序。但相關經費執行準用總預算規定

必須額外籌措財源。

特別預算

預算法第83條、第84條

在總預算外另行提出

未經立法審議前,得先行支付一部分

必須額外籌措財源。

特別統籌分配稅款

財政收支劃分法第16條之1第2項第3款

中央政府未編列預算

毋須事先經立法院同意

由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之6%支應,毋須額外籌措財源

※註:1.資料來源,表內相關法律,本研究整理。

(二)我國災害防救經費之財源籌措項目

1.歲入、舉債及賒借收入、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

政府財政收支應保持平衡,當歲入、歲出有差短時,依預算法第6條第2項規定,應以公債、賒借或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撥補之。準此,有關災害防救所需經費,無論是由年度預算支應,抑或採用彈性預算措施,其所需經費財源,允以歲入、舉債及賒借收入,或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籌措之。

2.減列歲出,以移緩濟急

依災害防救法第43條第2項規定:「各級政府編列之災害防救經費,如有不敷支應災害發生時之應變措施及災後之復原重建所需,應視需要情形調整當年度收支移緩濟急支應,不受預算法第62條及第63條規定之限制。」另預算法第80條規定:「前條各款追加歲出預算之經費,應由中央財政主管機關籌劃財源平衡之。」爰此,為因應災害防救不敷經費,各機關可調整減列歲出或辦理追減歲出預算,以移緩濟急。

3.中央特別統籌分配稅款

據財政收支劃分法第16條之1第2項第1款規定:「依第8條第2項規定,由中央統籌分配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之款項,應以總額6%列為特別統籌分配稅款;…。」另第3款規定:「第1款之特別統籌分配稅款,應供為支應受分配地方政府緊急及其他重大事項所需經費,由行政院依實際情形分配之。」是以,地方政府緊急及其他重大事項所需經費,有中央特別統籌分配稅款可供支應。

4.金融貸款:災害防救法第44條第1項規定:「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應儘速協調金融機構,就災區民眾所需重建或修繕資金,予以低利貸款。」

5.民間捐款:災害防救法第45條規定:「民間捐助救災之款項,由政府統籌處理救災事宜者,政府應尊重捐助者之意見,專款專用,提供與災民救助直接有關之事項,不得挪為替代行政事務或業務之費用,並應公布支用細目。」是以,民間捐款亦為救災經費之財源。

(三)我國歷次重大災害重建之財源籌措情形

儘管我國現行法令規定災害防救經費之財源籌措方式多元,惟就歷年發生重大災害事故以觀,除敏督利風災追加歲出預算57億元,全數以中鋼現金股利收入46億元、及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11億元為財源彌平外,餘均另制定特別條例或緊急命令排除公共債務法舉債額度限制,並鬆綁預算法經資門移用等規定,且編列追加預算或特別預算支應救災復原經費。經統計歷年以追加及特別預算因應防救災經費總計5,934億元,其中以舉債籌措財源者計5,311億元,約占9成(詳附表2-2)。

附表2-2:我國歷年以追加預算及特別預算因應災害防救經費並排除舉債上限限制概況表 單位:新台幣億元

追加預算/特別預算名稱(年度)

歲出法定預算數

財源籌措方式

排除公債法限制之法令名稱及條次

舉借債務

增加歲入

減列歲出

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

921大地震追加預算(88下及89)

1,061

800

0

261

0

88.9.25總統發布緊急命令第1點

921震災災後重建特別預算第1-2期 (90)

1,000

1,000

0

0

0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69條

基隆河整體治理計畫前期計畫特別預算(91-94)

316

316

0

0

0

基隆河流域整治特別條例第5條

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特別預算(92-93)

500

430

35

0

35

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第16條

敏督利颱風追加預算 (93)

57

0

46

0

11

中央政府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第1-3期特別預算(95-102)

1,160

1,160

0

0

0

水患治理特別條例第4條

中央政府石門水庫及其集水區整治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95-97)

140

104

0

0

36

石門水庫及其集水區整治特別條例第4條

中央政府石門水庫及其集水區整治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98-100)

110

110

0

0

0

中央政府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預算(98-101)

1,165

1,165

0

0

0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6條

中央政府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103-104)

126

126

0

0

0

流域綜合治理特別條例第5條

中央政府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105-106)

298

100

198

0

0

合計

5,934

5,311

280

261

82

※註:1.資料來源,歷年追加預算書及特別預算書,本研究整理。億元以下數字採四捨五入計算。

2.由於「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特別預算(93-97年)」及「中央政府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特別預算(98-99年)」係為振興經濟辦理,故本表未將其相關災害防救預算列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