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國
1.美國災害防救預算制度概要
美國國會每年提撥一筆預算供聯邦緊急事件管理總署(Federal Emergency Management Agency,簡稱FEMA),辦理災害預防與救助業務,屬國會之例行撥款法案(Regular appropriations bills);惟若年度進行中發生法律變更及天然災害等緊急需要,國會可制定追加撥款法案(Supplemental appropriations bills)因應。根據美國國會預算局(Congressional Budget Office,簡稱CBO)分析, FEMA是歷年來使用緊急追加撥款法案次頻繁之機關,僅次於國防部(the Department of Defense)。
此外,美國聯邦政府設置救災基金(Disaster Relief Fund,DRF)。該基金係由FEMA協調、管理、撥付與補助之一筆經費,當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所產生之應變與復原支出超出負荷時,FEMA即可以聯邦之名義,使用該經費資助各州、行政區等各級政府,以辦理緊急避難保護或廢墟清除等業務。
2.美國歷年追加撥款法案(追加預算),採併同減列歲出以控制公共支出之方式辦理,對抑制財政赤字發揮一定功效
美國1985年提出平衡預算及緊急赤字控制法 (Balance Budget and Emergency Deficit Control Act of 1985),設定5年內逐年降低赤字,以達1991年會計年度預算平衡之目標;另1990年制定預算執行法 ( Budget Enforcement Act of 1990, BEA),建立自主支出(Discretionary spending,或稱權衡性支出)上限和法定支出(Mandatory spending,或稱強制性支出)之量入為出原則,以控制財政赤字。故根據前兩項法案之精神,當聯邦政府提出追加撥款法案或新增減稅法案時,倘無新增稅收之替代財源,原則上須刪減(Rescissions)其他預算支出,以免膨脹財政赤字。
若就1990-2014財政年度以觀,美國聯邦政府歷年提出之追加撥款法案,間有併同大幅刪減支出,以追加預算之情形。該期間美國聯邦政府追加撥款法案之平均追減率為7.86%(詳附圖2-1),其中1990年代(1990-1999)之追減率更高達37.67%(51,976/137,993,詳附表2-3)。爰上述以追減歲出控制公共支出之相關法案,對美國抑制財政赤字發揮一定功效。
附圖2-1:西元1990-2014年美國聯邦政府提出追加撥款法案圖
※註:1.圖內Supplemental Appropriations為追加撥款法案數額;Supplemental Appropriations Net of Rescissions為追加撥款法案併同減列歲出後之淨額。
附表2-3:1990年代美國聯邦政府提出追加撥款法案情形
單位:美金百萬元
3.卡崔娜颶風救災經費之財源籌措狀況
再就2005年美國聯邦政府提出之追加撥款法案以觀,該年度為因應卡崔娜(Katrina)颶風,分別提出105億美元、518億美元(法案編號P.L. 109-61、P.L.109-62)之法案(Public Law,簡稱P.L.);另復提出290億餘美元(P.L.109-148)供聯邦政府各部門支應緊急復原經費(詳附表2-4),並同時追減非緊急經費340億餘美元,其追減金額甚高於追加之經費。
附表2-4:卡崔娜颶風之追加撥款法案(P.L.109-61、P.L.109-62及P.L.109-148)
單位:美金千元
(二)日本
1.日本災害防救預算制度概要
日本係天然災害發生頻繁之國家,國民防災害意識高,雖災害頻繁,但總體災害死亡人數及災害損失普遍較低。此與日本健全之救災體系特色密切相關,其中「預算編列法制化」即為日本防災體系特色之ㄧ,包括:(1)可靠穩定之財源支應、(2)中央和地方政府在災害中分擔之責任明確、(3)災害支出種類和費用標準明確、(4)政府對災後重建給予金融貸款、(5)災害支出超出原編預算,應向國會提交追加預算;另日本災害防救預算,係以「科學技術研究」、「災害預防」、「國土保全」、「災害復舊」等4項經費分類,亦是一大特色。
此外,日本災害救助法第22條明定設置災害救助基金,同時對各都道府縣課以預存基金之義務,其金額為過去3 年間,都道府縣普通稅收入決算額平均值千分之5。基金主要用途係供應各項災後救助緊急所需,該項基金制度以地方自治團體設置為主,旨在避免地方政府因財政不足而導致未能有效執行災害防救之窘境。
2.311東日本大地震後,日本陸續提出補正預算(追加預算)及籌措災後復建財源,並指定債務償還項目
平成23年(2011年)日本發生規模9級大地震,日本政府為災後重建,於平成23年至26年陸續提出6次補正預算,金額達22兆餘日圓,並以減列歲出(削減既有經費如國民年金政府應負擔部分及公務員人事費等)、增加稅收(如提高復興特別所得稅4%)、稅外收入(non-tax revenue)、發行復興債及以前年度賸餘為災後復建財源(詳附表2-5)。其中,第3次補正預算所發行之復興債,則指定臨時增稅、歲出刪減,以及稅外收入償還(詳附圖2-2)。
附表2-5:日本平成23年至26年東日本大地震補正預算及財源籌措情形表 單位:億日圓
平成年(西元年)
補正預算(次別)
補正預算金額
補正預算財源
平成23年(2011)
第1次
40,153
削減歲出37,102、稅外收入3,051
第2次
19,988
以前年度賸餘
第3次
117,335
發行復興債115,500、稅外收入187、減列歲出1,648
平成24年(2012)
第1次
15,865
削減歲出、稅收、稅外收入、發行公債、以前年度賸餘等
平成25年(2013)
第1次
19,308
以前年度賸餘19,273、稅外收入35
平成26年(2014)
第1次
10,194
以前年度賸餘、稅外收入
合計
222,843
※註:1.資料來源,日本財務省網站平成23年至平成26年補正預算(http://www.mof.go.jp/budget/budger_workflow/budget/)。
附圖2-2:平成23年第3次補正歲出預算及其財源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