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我國災害防救財源籌措與經費執行成效之探討

五、中央與地方災害防救之財務責任劃分尚待釐清,且以中央特別統籌分配稅款補助地方政府災害防救經費,容有財源配置未臻透明及監督不足等疑慮 日期:105年7月 報告名稱:我國災害防救財源籌措與經費執行成效之探討 目錄大綱:肆、我國災害防救財源籌措與經費執行成效之檢討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林靜玟 沈寧衛

有關實施災害防救所需經費,依災害防救法等規定,各級政府應於年度預算中編列一定數額或比率之災害準備金或相同性質之經費。是以,災害防救業務原則屬地方自治事項,相關經費應優先由各級政府當年度編列之災害準備金支應,如有不敷所需,則調整當年度收支以移緩濟急;另直轄市、縣(市)政府如無法支應重大天然災害之災後復原重建等經費時,得報請中央政府補助。復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16條之1第2項規定,特別統籌分配稅款應由行政院依實際情形分配予地方政府支應緊急及其他重大事項所需。經查:

(一)災害救助、緊急搶救及復建等撥補經費以中央特別統籌分配稅款為優先財源,惟災害防救法或救災經費處理辦法卻未對「重大天然災害」有明確定義

災害防救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中央政府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災害防救經費以「重大天然災害之災後復原重建」為原則。另同條文第2項授權行政院訂定之救災經費處理辦法第5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動支災害準備金或本移緩濟急原則調整年度預算,辦理各項災害救助、緊急搶救及復建等所需經費後,尚不足支應重大天然災害所需經費時,得就不足經費部分,報請中央政府主管機關或行政院協助。同辦法第17條第1項復規定:「行政院核定撥補之災害救助、緊急搶救及復建等經費,以中央特別統籌分配稅款為財源,如有不敷,以中央政府編列之災害準備金或另籌財源支應。」

故而,現行救災經費處理辦法以中央特別統籌分配稅款,作為核撥災害救助及緊急搶救等經費之優先財源,不足時始以中央災害準備金或另籌財源支應。然揆諸災害防救法或救災經費處理辦法,均未對「重大天然災害」有明確定義;且對遭受災害之人民給予及時救助,原屬社會救助之一環,惟現行各類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依災害防救法第48條係授權各業務主管機關訂之,亦影響政府災害救助資源整體運用。

(二)近年發生重大災害之中央政府補助災害防救經費來源不一,且相關財務資訊欠透明,恐滋生不公平之疑慮

以近年發生之高雄氣爆及八仙塵爆事件為例,其災害復原等相關經費,前者以特別統籌分配稅款支應13億餘元,辦理高雄市政重建及道路修繕等工作,後者則動支中央政府第二預備金14億餘元(詳附表4-2),供醫護人員加班、醫療、物資及協助燒傷病患心理重建等費用,由於此二件重大災害防救經費之移緩濟急等整體財務規劃(包含地方政府自有經費及中央政府投入經費等)未臻透明,以致同為民眾燒燙傷事件,卻因中央未動支第二預備金支應高雄市相關醫護及傷患心理重建等經費,引發外界對災害復原財務資源配置存有不公平之疑慮。另近10餘年來中央政府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及災害防救特別決算,對於實際補助各地方政府災害防救經費明細,行政院主計總處未彙整統計相關資訊並對外公開,亦影響本院對重大災害防救之救助及緊急搶救等經費運用效益之監督。

附表4-2:高雄氣爆與八仙塵爆災害復原經費財源

單位:新臺幣千元

高雄八一石化氣爆復原經費財源

新北市八仙樂園塵爆復原經費財源

中央特別統籌分配稅款

金額

104年度第二預備金

金額

103.09.30

475,000

衛生福利部

1,036,737

104.02.13

622,867

食品藥物管理署

203,755

104.06.29

252,782

社會家庭署

211,445

合計

1,350,649

合計

1,451,937

※註:資料來源,財政部國庫署網站、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887號。

(三)地方政府緊急應變災害防救所需經費,以中央特別統籌分配稅款為財源支應,容有監督不足之慮

歷年來各地方政府因遭受風災(如納莉、敏督利、鳳凰颱風等)、水災、豪雨、爆炸事件等災民救助、緊急搶救及公共設施復建等經費,多有未編列預算程序,而係自中央特別統籌分配稅款專戶支用情形。經查92年度至104年度中央特別統籌分配稅款撥付各地方政府天然災害經費總計達543.80億元,惟中央特別統籌分配稅款收支為中央政府財政收支ㄧ環,依預算法等規定,應納編歲入及歲出預算辦理,故現行中央特別統籌分配稅款收支未編列預算,與法未盡相符,影響本院預算審議及監督,納稅義務人更難瞭解其內涵,容有監督不足之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