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民營公用事業提撥用戶公積金存在分歧,引發獲利未回饋質疑
(一)民營公用事業當年度盈餘超過資本額25%時,超出額之半數應提列「用戶公積金」
依「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第12條規定,民營公用事業,其全年純益超過實收資本總額25%時,其超過額之半數,應用以擴充或改良設備、其餘半數,應作為用戶公積金,以備減少收費之用。同法第2條並明定,民營公用事業範圍包括:一、電燈、電力、及其他電氣事業。二、電車。三、市內電話。四、自來水。五、煤氣。六、公共汽車及長途汽車。七、船舶運輸。八、航空運輸。九、其他依法得由民營之公用事業。
(二)退輔會轉投資15家天然氣公司,無任何1家獲利水準達到應提列用戶公積金門壏
目前退輔會安置基金轉投資欣彰、欣雲等15家天然氣公司,惟據回覆資料顯示,近10年來無任何1家事業之獲利達到應提列用戶公積金門壏;又查,僅「欣隆天然氣(股)公司」於82年、83年、84年、87年及88年5年間曾提撥用戶公積金,累計金額達2 億6,499 萬餘元,公司以換裝錶內管與換裝微電腦瓦斯表等項目回饋用戶。觀之渠等公用事業多於特定區域居於壟斷或寡占地位,高階經理人薪酬未依經營績效發放,迭致質疑外,並影響獲利及回饋在調降氣價費率。
(三)中華電信民營化後每年度盈餘均超過資本額25%,卻從未提撥用戶公積金,引發有無違法及未善盡社會責任之質疑
中華電信係於94年8月12日官股股權降至50%以下,正式成為民營公司,目前泛公股股權占37.98%,符合上開「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第12條應提列用戶公積金之範圍。惟查該公司民營化後迄今10餘年,憑藉早期佈建全國通訊纜線造就之市場獨占性,每年平均仍能創造400億元稅後盈餘之高獲利,均超過資本額25%;倘試算逐年應提列之用戶公積金約為100億元,10年即達千億元以上,卻從未提撥,引發有無違法及未善盡社會責任之質疑。對此監察院已主動調查了解主管機關有否落實監督職責,以確保民營公用事業業者善盡社會責任。
(四)民營電廠獲利佳,亦未提列用戶公積金
國內電力發電除有國營事業台電公司外,經濟部於84年1月開放民間設立發電廠,目前計有長生、國光、新桃、星元、星能、麥寮、和平、嘉惠、森霸等9家民營電廠。惟渠等電廠營運商轉20年來,獲利良好,主管機關經濟部能源局卻從未要求其提列用戶公積金,初估歷年來積欠公積金達150億元;為了解主管機關有無行政怠惰,本院已要求經濟部提出檢討、解決方案,俾落實依法行政,保障民眾權益。經洽詢表示,業擬具「電業法」修正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未來民營電廠應否提撥繳納用戶公積金之爭議將可獲得解決。
綜上,「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第12條明文規定,民營公用事業當年度盈餘超過資本額25%時,應就超過金額一半提列用戶公積金,以備減少收費之用。退輔會主管天然氣事業已依天然氣事業法及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之規範,多年前即依法辦理;反觀中華電信及9家民營電廠卻主張僅適用電信法及電業法,不適用民營公用監督條例,從未提撥及繳納用戶公積金,顯見標準不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