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自77年即著手研擬及推動法官法草案,期間均無具體進展,嗣因99年間接連爆發法官集體涉貪案、數起性侵幼童卻輕判,致引發白玫瑰運動等事件之推波助瀾下,加速立法進度,法官法終於100年6月14日經本院三讀通過、100年7月6日總統公布,期能回應民意,淘汰不適任法官,亦宣示司法改革邁入新里程,促使法官人事及退場制度更加健全,以維護司法審判獨立,同時確保人民接受公正審判之權利。
按法官代表國家獨立行使職權,地位崇高、責任重大,憲法第80條及第81條明揭法官獨立審判及身分保障之旨,考其最終目的乃在確保人民接受公正審判之權利,誠如司法院前院長翁岳生、賴浩敏分別闡述:「司法改革是為人民而推動的,…唯有人民的信賴,司法才有生命。」、「落實司法為民,建立乾淨、透明、便民、效能的司法制度。」等語,且105年5月蔡英文總統於就職演說中,更論及對司法改革之期待為「新政府也會積極推動司法改革。這是現階段台灣人民最關心的議題。…司法必須回應人民的需求,不再只是法律人的司法,而是全民的司法。」是以,司法改革乃強調司法為民之落實,並體現在人民對於司法體系之信賴,而法官獨立審判及身分保障係為達成前開目的之手段。
復按法官法第103條規定:「本法除第五章法官評鑑自公布後半年施行、第七十八條自公布後三年六個月施行外,自公布後一年施行。」準此,法官法之施行分3個階段,並自104年1月6日已全面施行,而其施行成效、所定相關制度之實務運作、民眾對於司法公信力之觀感及能否適切回應國人之期待等諸多議題,實值深入探討。
綜上,本文擬以各法院法官之任用、俸給、退休退養及職務評定等制度為研究範疇,綜整所涉規範,並透過向司法院、考試院(考選部及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等機關,分別蒐集及調查資料後,針對法官法施行前後之制度、實務運作暨相關經費影響等面向,進行統整性之研析及比較,繼而探討其施行之成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