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官任用之規範
日期:105年7月
報告名稱:從當前法官之任用、給與及職務評定制度探討法官法施行成效
目錄大綱:貳、現行法官之任用、給與及職務評定制度相關規定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黃惠雯
按法官法第5條明定法官任用之積極資格,並自101年7月6日施行,亦即法官之來源,除經考試及格外,尚涵蓋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律師、學者等人員之轉任,其立法說明略以:「…為提升裁判品質,增進人民對司法之信任,避免法官與多元多變的社會價值產生疏離,法官之來源應多元化。因此,為擷取考試進用的法官…較能勝任繁重審判工作的優點,兼吸引具適度社會歷練及法庭實務經驗的優秀律師轉任法官,爰於第1項…明定…具有地方法院法官之任用資格。另曾任…,既具有豐富的法庭實務經驗或法學素養,具有高等法院以下各法院法官之任用資格。…。」爰此,該條文之規範期藉由擴大法官進用管道,吸引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律師及學者等優秀人才,投身法官職務,以提升裁判品質及增進人民對司法之信賴。
下載
2016-07-01
2016-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