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官俸給部分
依法官法第71條第1項、第2項及第6項前段分別規定:「法官不列官等、職等。其俸給,分本俸、專業加給、職務加給及地域加給,均以月計之。」、「前項本俸之級數及點數,依法官俸表之規定。」、「法官各種加給之給與條件、適用對象及支給數額,依行政院所定各種加給表規定辦理。」故法官法施行後,法官已不列官等、職等,且依專用之法官俸表(詳附表2-1)核敘俸級,以俸級、俸點為基準分為24級,並依新核定之「法官專業加給表」及「法官職務加給表」支領加給,於101年7月6日生效。
又依法官法第71條第4項之規定,實任法官俸級分20級,試署法官分9級、候補法官分6級,並分別自第二十級、第二十二級、第二十四級起敘(詳附表2-1)。
附表2-1:法官俸表(一級至二十四級部分)
職稱
俸級
俸點
實
任
法
官
一級
800
二級
790
三級
780
四級
750
五級
730
六級
710
七級
690
八級
670
九級
650
十級
630
十一級
610
十二級
590
十三級
550
試
署
法
官
十四級
535
十五級
520
十六級
505
十七級
490
十八級
475
候
補
法
官
十九級
460
二十級
445
二十一級
430
二十二級
415
二十三級
400
二十四級
385
※註:1.法官俸表內尚載有俸級為「特任」者,職稱分別為(1)司法院院長(2)司法院副院長(3)司法院大法官、由法官、檢察官轉任之司法院秘書長、最高法院院長、最高行政法院院長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渠等俸點分別準用(1)政務人員院長級標準(2)政務人員副院長級標準(3)政務人員部長級標準。
(二)法官自願退休及加給退養金部分
基於「法官貢獻一生,為司法服務,於其自願退休時,應優厚給與,以慰辛勞,…並參酌司法官退養金給與辦法,衡酌公平性,另依任職法官之年資及年齡,按比例給與退養金」,爰於法官法第78條第1項明定法官自願退休時,除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支領退休金外,實任法官另加給退養金,並按下列標準給與一次退養金或月退養金:
1.任職法官年資10年以上15年未滿者,給與20%。
2.任職法官年資15年以上者,給與30%。
3.55歲以上未滿60歲者,任職法官年資15年以上20年未滿者,給與40%,20年以上者,給與50%。
4.60歲以上未滿70歲,且任職法官年資滿20年者,給與60%,每逾1年之年資,加發8%,最高給與140%。
5.70歲以上者,給與5%。
至於法官自願退休後每月所得上限部分,依法官法第78條第2項規定,法官之月退養金與依法支領之月退休金、公保養老給付之每月優惠存款利息合計,超過同俸級現職法官每月俸給之98%者,減少其月退養金給與數額,使每月所得不超過同俸級現職法官每月俸給之9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