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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當前法官之任用、給與及職務評定制度探討法官法施行成效

二、法官俸給及退養金之規範 日期:105年7月 報告名稱:從當前法官之任用、給與及職務評定制度探討法官法施行成效 目錄大綱:貳、現行法官之任用、給與及職務評定制度相關規定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黃惠雯

(一)法官俸給部分

依法官法第71條第1項、第2項及第6項前段分別規定:「法官不列官等、職等。其俸給,分本俸、專業加給、職務加給及地域加給,均以月計之。」、「前項本俸之級數及點數,依法官俸表之規定。」、「法官各種加給之給與條件、適用對象及支給數額,依行政院所定各種加給表規定辦理。」故法官法施行後,法官已不列官等、職等,且依專用之法官俸表(詳附表2-1)核敘俸級,以俸級、俸點為基準分為24級,並依新核定之「法官專業加給表」及「法官職務加給表」支領加給,於101年7月6日生效。

又依法官法第71條第4項之規定,實任法官俸級分20級,試署法官分9級、候補法官分6級,並分別自第二十級、第二十二級、第二十四級起敘(詳附表2-1)。

附表2-1:法官俸表(一級至二十四級部分)

職稱

俸級

俸點

一級

800

二級

790

三級

780

四級

750

五級

730

六級

710

七級

690

八級

670

九級

650

十級

630

十一級

610

十二級

590

十三級

550

十四級

535

十五級

520

十六級

505

十七級

490

十八級

475

十九級

460

二十級

445

二十一級

430

二十二級

415

二十三級

400

二十四級

385

※註:1.法官俸表內尚載有俸級為「特任」者,職稱分別為(1)司法院院長(2)司法院副院長(3)司法院大法官、由法官、檢察官轉任之司法院秘書長、最高法院院長、最高行政法院院長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渠等俸點分別準用(1)政務人員院長級標準(2)政務人員副院長級標準(3)政務人員部長級標準。

(二)法官自願退休及加給退養金部分

基於「法官貢獻一生,為司法服務,於其自願退休時,應優厚給與,以慰辛勞,…並參酌司法官退養金給與辦法,衡酌公平性,另依任職法官之年資及年齡,按比例給與退養金」,爰於法官法第78條第1項明定法官自願退休時,除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支領退休金外,實任法官另加給退養金,並按下列標準給與一次退養金或月退養金:

1.任職法官年資10年以上15年未滿者,給與20%。

2.任職法官年資15年以上者,給與30%。

3.55歲以上未滿60歲者,任職法官年資15年以上20年未滿者,給與40%,20年以上者,給與50%。

4.60歲以上未滿70歲,且任職法官年資滿20年者,給與60%,每逾1年之年資,加發8%,最高給與140%。

5.70歲以上者,給與5%。

至於法官自願退休後每月所得上限部分,依法官法第78條第2項規定,法官之月退養金與依法支領之月退休金、公保養老給付之每月優惠存款利息合計,超過同俸級現職法官每月俸給之98%者,減少其月退養金給與數額,使每月所得不超過同俸級現職法官每月俸給之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