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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當前法官之任用、給與及職務評定制度探討法官法施行成效

三、法官職務評定及全面評核制度之規範 日期:105年7月 報告名稱:從當前法官之任用、給與及職務評定制度探討法官法施行成效 目錄大綱:貳、現行法官之任用、給與及職務評定制度相關規定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黃惠雯

(一)以職務評定取代年終考績

因法官法施行後,法官無官等、職等,已非公務人員考績法適用對象,為提高法官執行職務之品質與效率,爰於法官法第73條及第74條分別明定,法官每年年終應受職務評定,職務評定項目包括學識能力、品德操守、敬業精神及裁判品質,評定結果作為法官人事作業之參考,及核發職務獎金與俸級晉級之依據,且法官連續4年職務評定為良好,未受有刑事處罰、懲戒處分者,尚可連晉2級。是以,自101年度起,對於法官執行職務之年終考評,以職務評定制度取代年終考績制度。

(二)新增辦理法官全面評核事宜

為提升整體司法品質,於法官法第31條明定,司法院應每3年至少一次完成法官全面評核,法官評核之項目包含:問案態度、訴訟程序進行情形、裁判品質、敬業精神及品德操守,評核結果雖不公開,但應作為法官職務評定之參考,且全面評核發現法官有應付個案評鑑之事由時,司法院應將其移付法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