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施行前,法官退養金給與相關事項係依「司法官退養金給與辦法」規定辦理,故104年1月6日前,法官自願退休時,給與一次退養金或月退養金之標準,依上開辦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按年齡給與5%、10%、140%之退養金。法官法施行後,改依法官之年資及年齡,按所定標準給與退養金。
由法官法施行前後之實任法官退養金給與標準觀之,可歸納自願退休法官之退養金給與原則變動如下:(詳附表3-3)
(一)任職年資未滿10年者,除年滿70歲以上仍給與5%外,不給與退養金。
(二)任職年資滿10年以上者:
1.65歲以前自願退休時,給與退養金標準將由5%或10%,增加至最低20%,最高可達140%。
2.年滿65歲未滿70歲自願退休時,給與退養金標準將由140%,調整為20%至140%;但考量施行前年滿65歲者,於年滿70歲前辦理自願退休時,原給與140%退養金,爰於法官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但書規定,保障該等法官已取得之權利,仍維持給與140%退養金。
附表3-3:法官法施行前、後之實任法官退養金給與標準比較表
法官法施行前(104年1月5日前)
年齡
法官法施行後(加入法官年資)
未滿10年
10-未滿15年
15-未滿20年
20-29年
30年以上
5%
未滿55歲
0
20%
30%
5%
55-未滿60歲
0
20%
40%
50%
10%
60-未滿65歲
0
20%
40%
60%-132%註2
140%
140%
65-未滿70歲註3
0
20%
40%
60%-132%註2
140%
5%
70歲以上
5%
※註:1.資料來源,依法官法第78條第1項、法官退養金給與辦法及司法官退養金給與辦法等規定,自行彙總整理。
2.依法官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60歲以上未滿70歲法官,任職法官年資滿20年者,其滿20年以上之年資,尾數不滿6個月者給與4%,滿6個月以上者,以1年計給與8%。
3.依法官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但書之規定,於法官法施行前年滿65歲者,於年滿70歲前辦理自願退休時,給與140%。
至於法官法施行前、後,法官退休人數之變化乙節,據司法院表示,99年度至103年度法官退休平均人數每年為21人,104年度法官退休人數增為63人(其中8人為法官法施行前退休生效);司法院認為此係因制度轉換之初,造成退休人數增加,將隨時間遞移而逐年減少,預計2至3年後,退休人數將趨於穩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