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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當前法官之任用、給與及職務評定制度探討法官法施行成效

二、法官隨年資逐級晉升至相當中央部會常務副首長層級之比率甚高,且一律支領主管職務加給,均未盡合理衡平 日期:105年7月 報告名稱:從當前法官之任用、給與及職務評定制度探討法官法施行成效 目錄大綱:肆、法官法施行成效之檢討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黃惠雯

(一)近年法官隨年資逐級晉升至相當中央部會常務副首長層級者高達500餘人,其中月薪高於該層級者更逾千人、比率超過五成,均有失衡疑慮

按法官代表國家獨立行使職權,地位崇高、責任重大,為維護法官依法獨立審判,確保人民接受公正審判之權利,故法官法保障法官之身分及俸給,使得法官待遇較一般公務人員高出甚多;復基於法官俸級一級與中央部會第14職等常務副首長之俸點皆為800點,而常務副首長乃最高常任文官,爰以該層級作為比較基準,合先敘明。

經統計101年度至104年度各年底法官俸級一級之人數分別為496人、521人、565人及559人,占全體法官人數比率由101年底之24.86%,成長至104年底之26.86%(詳附表4-2-1、附圖3),支領最高俸級之法官人數及比率甚高,與中央各部會第14職等常務副首長層級者約1-2人相較,顯未盡合理。

又如與第14職等常務次長之月薪14萬5,150元比較,101年度至104年度法官月薪高於該薪額者,分別達1,053人、1,142人、1,230人及1,177人,占全體法官人數比率介於52.78%至59.11%間(詳附表4-2-1、附圖3),可知有高達五成以上之法官,其月薪待遇皆高於中央部會常務副首長層級,恐有失衡之虞。

附表4-2-1:101年度至104年度法官俸級、月薪相當或高於中央部會常務副首長層級之人數及比率一覽表 單位:人

俸點

法官俸級

101年12月

102年12月

103年12月

104年12月

法官俸級相當中央部會第14職等常務副首長層級者

800

一級(

496

521

565

559

總人數(

1,995

2,044

2,081

2,081

比率(=(/()

24.86%

25.49%

27.15%

26.86%

法官月薪高於中央部會第14職等常務副首長(145,150元)者

800

一級

496

521

565

559

790

二級

53

53

59

79

780

三級

50

69

76

55

750

四級

70

79

58

62

730

五級

78

58

61

73

710

六級

60

64

71

57

690

七級

64

71

57

50

670

八級

73

60

51

112

650

九級

56

51

112

117

630

十級

53

116

120

13

小計(

1,053

1,142

1,230

1,177

比率(=(/()

52.78%

55.87%

59.11%

56.56%

※註:1.資料來源,依司法院提供資料、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網站資料及公務人員給與簡明表等,自行研究整理。

2.表內人數不含留職停薪等未支薪者。

附圖3 104年底之法官俸級與對應人數圖

(二)法官一律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之規定,恐未盡衡平妥適,允宜重新檢討

依法官法第71條第1項規定:「法官不列官等、職等。其俸給,分本俸、專業加給、職務加給及地域加給,均以月計之。」法官法施行細則第28條則規定:「本法第71條第1項所稱職務加給,指主管職務加給。」已賦予法官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之法律依據。據上開條文之立法說明,係考量原本法官之薪俸結構,主要包含本俸、主管職務加給與專業加給,如服務離島偏遠地區者,另依規定支給地域加給,故為期與公務人員衡平一致,法官之加給仍維持前述3項。

按一般公務人員支領主管職務加給,須擔任主管職務,有其規定之條件,然法官不分主管與否,一律支給主管職務加給,似難謂與公務人員衡平一致;縱採據司法院之說法,法官負有指揮監督之職責,惟針對未實際從事審判工作或未負有領導指揮之責者,司法院允宜檢討仍支給該等法官主管職務加給之妥適性,以杜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