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從當前法官之任用、給與及職務評定制度探討法官法施行成效

三、法官來源仍以考試分發為主,近年多元化進用管道之執行成效欠佳,復未依本院附帶決議事項辦理,均有待檢討 日期:105年7月 報告名稱:從當前法官之任用、給與及職務評定制度探討法官法施行成效 目錄大綱:肆、法官法施行成效之檢討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黃惠雯

(一)我國法官人力來源,向以考試分發為主,而該等初進用法官,因年紀過輕、缺乏社會歷練,其認事用法外界迭有物議

司法院自95年度至99年度進用法官人數共計333人,其中以考試分發人數248人占75%為最多,且近5年(100年度至104 年度)進用法官人數共計445人,仍以考試分發326人、約占73%為高,顯示我國法官人力來源,向以考試方式進用為主。

以近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以下簡稱司法官考試)錄取人員資料觀之,102年度至104年度司法官需用名額分別為74人、54人及85人,錄取人員平均年齡分別僅25.92歲、25.81歲及25.60歲,顯示近3年司法官考試錄取人員平均年齡均介於25-26歲之間,且有逐年下降趨勢(詳附表4-3-1);渠等由考試進用之法官因年紀過輕,遭質疑社會歷練不足、認事用法與外界期待有所落差,迭有輿論以娃娃法官、奶嘴法官或恐龍法官等物議之。

附表4-3-1:102年度至104年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及錄取人員概況表 單位:人、歲

年度

需用名額

到考人數

錄取率

錄取人員平均年齡

102

74

6,386

1.17%

25.92

103

54

8,063

0.67%

25.81

104

85

7,622

1.12%

25.60

※註:1.資料來源,整理自考試院(考選部)提供之資料。

2.表內「平均錄取年齡」係指司法官考試第三試錄取人員之平均錄取年齡。依考選部提供之說明,司法官考試自100年起採行新制分試考試制度,第一試、第二試均為筆試,第三試為口試,第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二試,第二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三試,並以第二試及第三試成績合併計算為總成績,第三試按應考人考試總成績高低順序,依需用名額擇優錄取之;至用人機關包含司法院及法務部。

(二)101年度至104年度多元進用轉任法官人數未及三成,且仍以檢察官申請轉任最多,整體多元進用之執行成效有待提升

以近5年考試分發法官及多元進用人數資料(詳附表4-3-2)觀之,於法官法施行後,考試分發法官人數已由100年度之93人,降至104年度之38人,可略見多元進用成效;惟101年度至104年度由多元進用轉任法官人數分別為35人、23人、20人及18人,呈現逐年下降趨勢,且該期間多元進用法官人數共計96人,約占同期間實際任用法官總人數329人之29.18%,尚未及三成,加以轉任法官人數中,仍以檢察官申請轉任65人居最多數(占67.71%),而律師轉任者尚少,亦無學者申請轉任,均顯示法官多元進用之執行成效,仍有檢討提升之空間。

復按106年度至108年度暫訂考試分發法官人數分別為36人、45人及50人,可知未來3年,擬自考試分發任用之法官人數反而將有逐年遞增情形。如多元進用人數未能同步增加,將更難以達成吸納優秀人才及提升人民對法官裁判信賴之目的,司法院允應積極廣拓法官進用管道。

附表4-3-2:100年度至104年度考試分發法官及多元進用人數統計表 單位:人

進用年度

考試分發

(

多元進用

總人數(

(=(+()

多元進用比率(=(/()

檢察官轉任

律師轉任(自行申請)

律師轉任(公開甄試)

法官

再任

學者、公設辯護人轉任

小計

(

100

93

20

0

0

3

0

23

116

19.83%

101

81

21

0

13

1

0

35

116

30.17%

102

64

15

1

7

0

0

23

87

26.44%

103

50

14

0

5

1

0

20

70

28.57%

104

38

15

0

3

0

0

18

56

32.14%

※註:1.資料來源,整理自司法院提供之資料。

2.司法院表示,律師及公設辯護人申請轉任法官,經該院法官遴選委員會通過後,尚須參加職前研習期滿成績及格始分發進用。爰各年度各該轉任人員人數係以實際分發人數計算,非遴選通過人數,以完整呈現法官人力來源。

(三)司法院及考試院允宜依本院審議法官法時通過之附帶決議事項辦理

按100年6月14日本院三讀通過法官法時,同時通過二項與法官進用相關附帶決議。以上開辦理情形資料觀之,第一項附帶決議有關「法官及檢察官進用考試應研擬採二階段進行,…相關制度之變革」,建議辦理期限為法官法通過後3年,然法官法通過迄今早已逾3年,而司法官考試相關可行方案,因與用人機關(司法院及法務部)尚未獲致共識,仍在研議階段,亦未能至本院進行專案報告;至於第二項附帶決議:「自法官法施行屆滿十年起,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考試進用法官佔當年度需用法官總人數之比例,應降至百分之二十以下」,依前揭(二)之研析,於法官法施行後,多元進用轉任法官人數呈下降之勢,司法院主張之考試分發法官人數平均每年以約5%穩定減少中,恐過於樂觀,有待賡續檢視考試進用法官人數占比降至20%以下目標之達成情形,茲將主管權責機關辦理情形,彙整及摘述如附表4-3-3。

附表4-3-3:法官法附帶決議中涉及法官進用暨辦理情形彙總表

項次

附帶決議

主管權責機關及其辦理情形摘述

…法官及檢察官進用考試應研擬採二階段進行,…相關制度之變革,建議於本法通過後三年,考試院應會同司法院及行政院共同研擬法官與檢察官之進用採二階段考試之可行性與相關配套措施,並至立法院進行專案報告。

考試院(考選部)

1.考量原規劃司法官考試採二階段考試之可行性,研提司法官考試規則修正草案,並經參酌相關用人機關、學者專家及律師公會代表等開會研商後,再審慎研議認為二階段考試存在實務執行之困難,目前新修正草案將現行司法官考試改為一般組考試,另增加工作經驗組考試,以回應附帶決議增加社會歷練之目標。

2.全案因司法官考試程序包含司法官錄取人員訓練,涉及用人機關權責,目前仍需俟用人機關司法院及法務部凝具共識後賡續研議。

自法官法施行屆滿十年起,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考試進用法官佔當年度需用法官總人數之比例,應降至百分之二十以下。

司法院

1.為提高申請轉任法官人數及素質,參酌各界意見,就遴選作業程序、筆試等作全面性制度之檢討,已於105年1月20日修正發布法官遴選辦法並賡續研修相關配套規定。又自法官法施行以來,法官多元進用人數已呈逐年增加趨勢,考試分發法官相對減少,經統計考試分發法官人數占進用法官總人數比率,已由100年度高達80%下降至104年度之67%,105年度預估可降至56%,考試分發法官人數平均每年以約5%下降比率穩定減少中,足見法官多元進用制度已見成效。

2.將持續研議相關規定,增加多元進用對象轉任法官之誘因,更積極推展多元進用管道,期使未來各年度考試分發法官人數之比率每年均能持續以逾5%比率下降,以完成附帶決議之目標。

※註:1.資料來源,整理自考試院及司法院提供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