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官法施行後,因放寬退養金給與相關標準,致面臨資深法官離退潮,進而影響法官人力資源供需及司法審判品質
由前揭參、三之研析歸納,法官法施行前、後,自願退休法官之退養金給與標準互有增減(詳附表3-3);惟以近10年實際退休退養法官之平均年資統計數據觀之(詳附表4-4-1),各年齡區間法官之平均年資介於26年至35年間,再對照前揭附表3-3之退養金標準可知,因尚無(或甚少)年資未滿20年者,故就實務運作面而言,法官法施行後,已將法官之退養金給與標準,由原5%或10%,大幅增為30%至140%。
再由近10年退休法官人數變化情形觀之(詳附表4-4-1、附圖4),95年度至103年度法官退休平均人數每年約為19人,然法官法施行後,104年度法官退休人數大幅增加至55人(按:據司法院表示:104年度退休63人中,有8人為法官法施行前退休生效),增幅約近3倍,且退休年齡區間在60歲至未滿65歲者,由每年至多2人驟增為34人,益證因放寬退養金給與標準而引發法官大量退休潮;復據司法院人事處103年11月26日於法官論壇內部公告,為因應法官法第78條退養金條文施行後,資深法官離退造成上審級法官人力之缺口,將進行適度之人力調配,期能共渡104年法官離退造成之人力困難。
是以,法官法之施行,肇致經驗豐富之資深法官離退潮,易形成反淘汰現象,未來數年法官之人力資源供需及司法審判品質,實屬堪慮,亦不符社會各界對於司法改革之期待。
附表4-4-1:95年度至104年度法官退休退養及各年齡區間人數統計表 單位:人、年
年度
未滿60歲
60-64歲
65-69歲
70歲以上
合計
人數
平均年資
95
3
2
14
1
20
35
96
1
0
15
2
18
33
97
5
0
8
0
13
32
98
6
0
8
0
14
32
99
5
1
16
2
24
33
100
5
0
15
1
21
33
101
7
1
12
0
20
33
102
1
0
16
3
20
33
103
1
1
16
0
18
32
104
5
34
24
0
63
34
※註:1.資料來源,整理自司法院提供之資料。
附圖4 95年度至104年度法官退休退養之年齡區間及對應人數圖
(二)在相同條件下,法官現職每月俸給約為最高常任文官之1.27倍,其每月退休所得亦高達後者之1.76倍,且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達98%,未盡公平合理
依法官法第78條第2項規定,法官之月退養金與依法支領之月退休金、公保養老給付之每月優惠存款利息合計,超過同俸級現職法官每月俸給之98%者,減少其月退養金給與數額,使每月所得不超過同俸級。因此,就支領月退休金之法官而言,其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即為98%。
茲以800俸點一級、任職年資35年、支領月退休金為例(詳附表4-4-2),法官之每月退休所得為17萬7,380元,相同退休條件之中央部會常務副首長層級者為10萬0,843元,兩相比較,由於法官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達98%,遠高於後者之69.48%,爰在法官現職每月俸給即約為後者(最高常任文官)之1.27倍情況下,其退休後每月退休所得亦高達後者之1.76倍,且法官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達98%,均不免令人質疑未盡公平合理。值此政府正積極推動年金改革之際,基於政府一體性原則,允宜同步檢討研修法官退休所得等相關規範。
附表4-4-2:相同退休條件下,法官與中央部會常務副首長層級之月退休所得比較表
單位:元
項目
法官
中央部會常務副首長層級
退休等級:800俸點一級、800俸點簡任第14職等
任職年資:35年(其中84年6月30日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15年)
退休金種類:月退休金
月退休金
83,197優存利息
17,646
小計(
100,843
月退養金(
月退休金*140%註2=116,476
無
現職每月俸給(
181,000
145,150
每月退休所得
177,380
100,843
【原為(+(=217,319,但不得高於上限(=(*98%=177,380)】
退休所得替代率
98%
69.48%
※註:1.資料來源,依銓敘部「公務人員退休所得試算系統」試算及自行研究整理。
2.依法官法第78條第1項規定,依法官之年資及年齡,按比例給與退養金;依銓敘部提供之104年度法官退休平均年齡為63歲,且因本案例任職年資35年,故月退養金給與比例為140%。
3.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網站資料,一般公務人員(常務人員)最高職等為第14職等常務次長,對應俸點800點相當法官俸級一級,且第14職等常務次長每月待遇為14萬5,150元,係本俸、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一)及主管職務加給之合計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