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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當前法官之任用、給與及職務評定制度探討法官法施行成效

四、法官法施行後,放寬退養金給與標準,引發法官大量退休潮,司法品質及人力資源供需堪慮;且其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達98%,應併同我國年金制度改革,檢討研修法官退休相關規範 日期:105年7月 報告名稱:從當前法官之任用、給與及職務評定制度探討法官法施行成效 目錄大綱:肆、法官法施行成效之檢討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黃惠雯

(一)法官法施行後,因放寬退養金給與相關標準,致面臨資深法官離退潮,進而影響法官人力資源供需及司法審判品質

由前揭參、三之研析歸納,法官法施行前、後,自願退休法官之退養金給與標準互有增減(詳附表3-3);惟以近10年實際退休退養法官之平均年資統計數據觀之(詳附表4-4-1),各年齡區間法官之平均年資介於26年至35年間,再對照前揭附表3-3之退養金標準可知,因尚無(或甚少)年資未滿20年者,故就實務運作面而言,法官法施行後,已將法官之退養金給與標準,由原5%或10%,大幅增為30%至140%。

再由近10年退休法官人數變化情形觀之(詳附表4-4-1、附圖4),95年度至103年度法官退休平均人數每年約為19人,然法官法施行後,104年度法官退休人數大幅增加至55人(按:據司法院表示:104年度退休63人中,有8人為法官法施行前退休生效),增幅約近3倍,且退休年齡區間在60歲至未滿65歲者,由每年至多2人驟增為34人,益證因放寬退養金給與標準而引發法官大量退休潮;復據司法院人事處103年11月26日於法官論壇內部公告,為因應法官法第78條退養金條文施行後,資深法官離退造成上審級法官人力之缺口,將進行適度之人力調配,期能共渡104年法官離退造成之人力困難。

是以,法官法之施行,肇致經驗豐富之資深法官離退潮,易形成反淘汰現象,未來數年法官之人力資源供需及司法審判品質,實屬堪慮,亦不符社會各界對於司法改革之期待。

附表4-4-1:95年度至104年度法官退休退養及各年齡區間人數統計表 單位:人、年

年度

未滿60歲

60-64歲

65-69歲

70歲以上

合計

人數

平均年資

95

3

2

14

1

20

35

96

1

0

15

2

18

33

97

5

0

8

0

13

32

98

6

0

8

0

14

32

99

5

1

16

2

24

33

100

5

0

15

1

21

33

101

7

1

12

0

20

33

102

1

0

16

3

20

33

103

1

1

16

0

18

32

104

5

34

24

0

63

34

※註:1.資料來源,整理自司法院提供之資料。

附圖4 95年度至104年度法官退休退養之年齡區間及對應人數圖

(二)在相同條件下,法官現職每月俸給約為最高常任文官之1.27倍,其每月退休所得亦高達後者之1.76倍,且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達98%,未盡公平合理

依法官法第78條第2項規定,法官之月退養金與依法支領之月退休金、公保養老給付之每月優惠存款利息合計,超過同俸級現職法官每月俸給之98%者,減少其月退養金給與數額,使每月所得不超過同俸級。因此,就支領月退休金之法官而言,其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即為98%。

茲以800俸點一級、任職年資35年、支領月退休金為例(詳附表4-4-2),法官之每月退休所得為17萬7,380元,相同退休條件之中央部會常務副首長層級者為10萬0,843元,兩相比較,由於法官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達98%,遠高於後者之69.48%,爰在法官現職每月俸給即約為後者(最高常任文官)之1.27倍情況下,其退休後每月退休所得亦高達後者之1.76倍,且法官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達98%,均不免令人質疑未盡公平合理。值此政府正積極推動年金改革之際,基於政府一體性原則,允宜同步檢討研修法官退休所得等相關規範。

附表4-4-2:相同退休條件下,法官與中央部會常務副首長層級之月退休所得比較表

單位:元

項目

法官

中央部會常務副首長層級

退休等級:800俸點一級、800俸點簡任第14職等

任職年資:35年(其中84年6月30日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15年)

退休金種類:月退休金

月退休金

83,197優存利息

17,646

小計(

100,843

月退養金(

月退休金*140%註2=116,476

現職每月俸給(

181,000

145,150

每月退休所得

177,380

100,843

【原為(+(=217,319,但不得高於上限(=(*98%=177,380)】

退休所得替代率

98%

69.48%

※註:1.資料來源,依銓敘部「公務人員退休所得試算系統」試算及自行研究整理。

2.依法官法第78條第1項規定,依法官之年資及年齡,按比例給與退養金;依銓敘部提供之104年度法官退休平均年齡為63歲,且因本案例任職年資35年,故月退養金給與比例為140%。

3.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網站資料,一般公務人員(常務人員)最高職等為第14職等常務次長,對應俸點800點相當法官俸級一級,且第14職等常務次長每月待遇為14萬5,150元,係本俸、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一)及主管職務加給之合計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