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官職務評定制度之實務運作情形,有流於形式之疑慮
為確保司法品質之提升與人民接受公正審判之權利,法官法爰明定法官職務評定及全面評核等機制,其中職務評定結果將作為法官人事作業之參考,且於法官法施行後,法官因已不列官等、職等,其年終考評係以職務評定取代考績制度,而職務評定分為良好及未達良好2種結果,職務評定良好與公務人員考績甲等相近(均晉級及給與1個月獎金),而評定未達良好約相當於考績丙等(不晉級且無獎金)。
以法官法施行前、後,法官考績案及職務評定案之3年平均比率資料觀之(詳附表4-5-1),法官法施行後,法官職務評定未達良好之3年平均比率2.49%,高於施行前之考績丙等0.12%之比率,評定結果似略見趨嚴。惟法官法施行前,法官考績考列甲等人數比率係以不超過90%之上限為共識,但施行後法官職務評定良好平均比率高達97.52%,遠高於施行前之甲等平均比率89.90%,且依司法院提供資料,104年度法官職務評定良好之比率更高達98.33%,顯示法官法施行後,幾達全數之法官均能逐年晉級,無比率上限之限制。在一般公務人員考績考列甲等比率呈下降趨勢下(上限已由90%降低至75%),實令人質疑法官職務評定制度有流於形式、執行結果未盡客觀公正等情事,恐難據以達成有效監督之目的。
附表4-5-1:法官考績案及職務評定案之銓敘審定平均比率表
法官法施行前
98-100年度平均比率
考績甲等
考績乙等
考績丙等
考績丁等
89.90%
9.99%
0.12%
0%
法官法施行後
101-103年度平均比率
職務評定良好
職務評定未達良好
97.52%
2.49%
※註:1.資料來源,整理自銓敘部提供資料、附表3-4-1及3-4-2。
(二)法官法施行後,連晉二級法官人數高達千餘人,恐易形成常態現象,允宜併同職務評定實際運作狀況檢討其適切性
依法官法第74條第2項之規定,法官連續4年職務評定良好且未受有刑事處罰、懲戒處分者,可連晉二級,然因晉敍至法官俸表最高俸級一級之年限縮短(至20年),日後將無級可晉,自無從產生獎勵表現良好法官之效果,不符激勵原則。
按職務評定制度施行迄今已逾4年,恰可統計法官法施行後,連續4年職務評定良好晉二級法官之資料。經洽請銓敘部提供相關數據顯示,符合晉二級條件之法官人數竟達1,053人,亦即105年度有逾半數法官可連晉二級,顯未盡合理;再者,依銓敘部之公務人員專案考績銓敘審定結果統計資料,102年度至104年度中央政府公務人員晉二級(一次記兩大功)人數僅分別為36人、11人及27人,二者人數差距實過於懸殊。復以上開近年實際職務評定比率資料觀之,每年法官職務評定良好比率均逾97%。以此推估,未能採計連續4年職務評定良好者係屬少數,恐易形成常態現象,並有過於優厚之嫌,實宜併同法官職務評定之實際運作結果,檢討研修連晉二級之規定。
(三)雖已依規定辦理法官全面評核作業,惟僅採最低辦理頻率,恐難具參考性
據司法院表示,已依法官法第31條之規定,於103年7月1日至103年11月30日辦理第一次法官評核作業,受評核法官計有2,108人,評核期間有受評核案件且有評核人填送評核意見者共計1,870人,依評核意見換算結果等級為「極佳、佳」之比率計有90%,顯示評核人對於法官之表現多為正面評價。惟無論從受評核案件或評核人數觀之,回收率分別僅13.87%、5.71%(詳附表4-5-2),恐影響可信度及評核正確性。又法官法第31條係規定司法院應每3年至少一次完成法官全面評核,目前司法院規劃第二次全面評核作業將於規定期限內擇期辦理,亦即採行3年一次之最低標準辦理,容有聊備一格之嫌,難以達成提升整體司法品質之目的。
附表4-5-2:法官全面評核作業及評核結果統計表
項目
案件數或寄送人數
回收數
回收率
受評核案件
75,215件註2
10,429件註2
13.87%
評核人
226,823人
12,947人註2
5.71%
評核結果
極佳
佳
普通
待改進
亟待改進
比率
56.4%
33.6%
7.3%
1.2%
1.4%
※註:1.資料來源,整理自司法院提供之資料。
2.司法院表示,受評核案件數係每1案號以1件計算,回收件數係1案號有1人回填即以1件計算,而評核人部分,評核1位法官即以1人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