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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發展地區回饋及補償計畫執行成效之探討

一、限制發展地區管制現況 日期:105年7月 報告名稱:限制發展地區回饋及補償計畫執行成效之探討 目錄大綱:貳、限制發展地區回饋及補償政策之概況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何殷如、鍾俊華

為保障國土開發之公平性,促進土地合理開發、利用與避免災害發生,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現已更名為國家發展委員會)於91年8月5日制訂「限制發展地區救助、回饋、補償、處理原則」,明定各主管機關於訂定相關回饋、補償辦法時,應有明確之財源籌措方案,並以「受益付費、受損受償及財源穩健」為原則,依其損害程度或付出成本大小,給予適當回饋;由於回饋及補償計畫種類繁多、型態各異,資金需求又日趨龐大,故其預算資源是否能妥適運用,為當前重要課題之一,以下乃就回饋金補(捐)助經費之分類方式、回饋項目、撥付控管與執行等層面,分述如下:

(一)限制發展地區之劃設目的及種類

依據行政院對限制發展地區補償之分類方式,主要可分為「災害性」、「公益性」與「嫌惡性」3種類型(詳附表2-1),並依照課徵目的加以運用,其劃設目的如下:

1.災害性限制發展地區:透過加強資源保育與環境保護等措施,以避免於災害潛勢地區過度開發土地。

2.公益性限制發展地區:考量環境敏感地區對於開發行為之承載力有限,為兼顧保育與開發,有條件限制該類土地開發。

3.嫌惡性設施或土地使用影響地區:要求污染者應就其污染行負擔改善,以達平衡環境之責任。

(二)限制發展地區回饋項目

由附表2-2所示限制發展地區之回饋及補償項目計有23項,且涉及中央、地方主管機關眾多,名稱有以回饋金、保育與回饋費、睦鄰經費、工作補助費、建設補助費、公益基金、開發協助金、補償費、防制費等,幾乎含括所有可資運用之財政工具;至其回饋態樣則有中央撥款予地方公共建設、公益活動、補助村里長、居民福利等經費者,或經由國營事業直接撥款予地方政府之基金會或當地居民,亦有由村里長、民眾取得支用證明請款者,足見各級政府機關就回饋金之徵收(取)、支用作法態樣明顯不一,名稱亦包羅萬象。

(三)回饋金收支管理原則

隨著回饋項目及金額急遽成長,中央政府財政負擔益形緊絀,在回饋金徵收與運用上,應考量:

1.基本原則:以受益付費、受損受償及收支平衡為原則。

2.合法性原則:回饋金為人民繳納金錢之公法上負擔,則其徵收目的、對象、程序及用途需以法律定之。

3.正當性原則:課徵之正當性基礎,在收入面為負擔平等原則,在支出面則為專款專用原則。

附表2-1:限制發展地區回饋、補償、救助原則表

類別

項目

災害性限制發展地區

公益性限制發展地區

嫌惡性設施或

土地使用影響地區

管制

範圍

如地層下陷區、斷層帶、洪氾區、崩塌地、土石流危險地區等。

如水源保護區、特定水土保持區、生態景觀保護區、國家公園等。

如垃圾掩埋場、砂石採掘區、焚化廠、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區、機場周邊區、煉油廠所在地或其周邊等影響地區。

回饋、補償原則

對災害之救助,以事後救助為原則,並依「災害防救法」相關規定辦理。

對特定之個別公益提供者,依其損失之大小或付出成本之大小,給予適當補償。

對於非特定公益提供者、嫌惡性設施或土地使用之受影響者,由政府協助興建公共設施、提供居民公共福利或優先僱用一定比例之設籍居民為所需職工。

財源

籌措

●以「受益付費、受損受償及財源穩健」為原則。

●應具有明確財源籌措方案,包括:財源、標準等,並以收支平衡為原則。

●以「受益付費、受損受償及財源穩健」為原則。

●應具有明確財源籌措方案,包括:財源、標準等,並以收支平衡為原則。

●以「受益付費、受損受償及財源穩健」為原則。

●應具有明確財源籌措方案,包括:財源、標準等,並以收支平衡為原則。

配合

措施

●應重新檢討現有限制發展地區之範圍,並予以分級分區管制。

●不得重複救助、回饋、補償。相關之救助、回饋、補償規定,應予整合訂定。

依據不同法令劃設相同性質之限制發展地區,其相關之救助、回饋、補償規定,應予以整合訂定。

依據不同法令劃設相同性質之限制發展地區,其相關之救助、回饋、補償規定,應予以整合訂定。

※註:1.資料來源,限制發展地區救助、回饋、補償、處理原則,91年8月5日。

附表2-2:各機關單位辦理限制發展地區回饋及補償計畫一覽表

項次

項目名稱

法令及相關依據

主管機關

1

民航作業基金航空站回饋金

民用航空法第37條第4項

交通部

2

民用航空局機場噪音補償金

依民用航空法第37條第4項訂定之「國營航空站噪音防制費分配及使用辦法」

交通部

3

桃園國際機場回饋金

依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14條第3項訂定之「桃園縣桃園國際機場回饋金使用辦法」

交通部、桃園國際機場公司、桃園市政府

4

桃園國際機場噪音補償金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14條第3項規定訂定之「桃園縣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費使用辦法」

交通部、桃園國際機場公司、桃園市政府

5

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第3項訂定之「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

農委會

9

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

依森林法第48條之1第2項訂定之「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

農委會

7

水質水量保護區水源保育與回饋費

收取部分依自來水法第12條之2第2項授權訂定水源保育與回饋收費辦法,支用部分依自來水法第12條之2第3項、第6項及第12條之4規定辦理

經濟部

8

中油石化事業部回饋金(後勁公益建設基金)

依「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睦鄰工作要點」第5點第2項規定所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睦鄰工作要點」

經濟部、中油公司

9

財團法人後勁社會福利基金會

依行政院79年9月20日台79經27536號函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10

中油石化事業部回饋金(小港區沿海6里公益基金)

依「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睦鄰工作要點」第5點第2項規定所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睦鄰工作要點」

經濟部、中油公司

11

中油煉製事業部回饋金(桃廠公益基金)

依「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睦鄰工作要點」第5點第2項規定所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睦鄰工作要點」

經濟部、中油公司

12

中油石化事業部回饋金(林園區公益基金)

依據「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睦鄰工作要點」第5點第2項規定所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睦鄰工作要點」

經濟部、中油公司

13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開發協助金(水力發電)

依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睦鄰工作要點規定訂定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執行要點

經濟部、台電公司

14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開發協助金(火力發電)

依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睦鄰工作要點規定訂定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執行要點

經濟部、台電公司

15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開發協助金(核能發電)

依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睦鄰工作要點規定訂定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執行要點

經濟部、台電公司

16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開發協助金(再生能源發電)

依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睦鄰工作要點規定訂定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執行要點

經濟部、台電公司

17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開發協助金(輸電)

依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睦鄰工作要點規定訂定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執行要點

經濟部、台電公司

18

財團法人蘭嶼部落文化基金會

91年11月20日台電公司函陳國營會同意捐助700萬元成立「財團法人蘭嶼部落發展文化基金會」,並於台電公司91年度捐助社團預算項下列支;財團法人蘭嶼部落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

台東縣政府

19

核能發電後端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回饋金(低放射性廢棄物)

依經濟部100年1月3日經營字第0990018820號令第3次修正發布之「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回饋要點」

經濟部

20

核能發電後端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回饋金(用過核子燃料貯存設施-用過核子燃料池)

依經濟部100年1月3日經營字第0990018820號令第3次修正發布之「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回饋要點」

經濟部

21

核能發電後端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回饋金(用過核子燃料貯存設施-乾式貯存設施)

依經濟部100年1月3日經營字第0990018820號令第3次修正發布之「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回饋要點」

經濟部

22

蘭嶼鄉--台電公司土地出租輔導就業轉業金

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規定訂定之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運用計畫(4.4億)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23

禁伐補償金、造林回饋金

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及造林回饋條例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

※註:1.資料來源,各機關單位提供,本研究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