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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發展地區回饋及補償計畫執行成效之探討

一、回饋金業務經費龐鉅,規劃運用仍存有諸多缺失,宜通盤檢討並本收支平衡原則,合理量化各機關之施政成本與效能,俾有限預算資源作最佳配置 日期:105年7月 報告名稱:限制發展地區回饋及補償計畫執行成效之探討 目錄大綱:參、回饋金及補償金之預算籌編與資源配置檢討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何殷如、鍾俊華

(一)宜妥適分配回饋事務資源,並顧及不同地區間之公平性

1.資源配置之合理性尚待務實檢討:參據限制發展地區救助、回饋、補償、處理原則第3點規定:「…。(三)對於…、嫌惡性設施或土地使用之受影響者,由政府協助興建公共設施、提供居民公共福利或優先僱用一定比例之設籍居民為所需職工,原則上不以金錢補助個人。…。」故在資源有限情形下,應儘量增加資本性投資、撙節消費性支出,並避免將多數資源用以普及發放現金,而排擠其他福利措施;然據統計96-104年度回饋金經費計達531億3,638萬8千元,其中協助興建公共設施、補助防制設施等資本性支出僅83億7,249萬元,占15.76%,而提供居民公共福利、地方活動、個人金錢補助(或補助居民費用)等經常性支出卻高達447億6,389萬8千元,占84.24%(詳附表3-1),仍屬偏高,顯示回饋金之運用幾全為消費性、福利性之經常支出,宜檢討資源配置合理性。

2.分配指標:針對回饋金之分配,目前雖已逐步建構若干量化指標,作為分配之標準,惟仍有待檢討之處,說明如下:

(1)公益性補償部分:依據自來水法第12條之2第5項規定,各保護區專戶運用小組依保護區內土地面積及居民人口比例,分配運用於區內各鄉鎮;惟查上述分配基準,未將限制發展地區造成區內居民權益受損程度之具體衡量指標納入(例如水庫淹沒區範圍),顯有違受限者補償回饋之公平正義原則。

(2)嫌惡性補償部分:原則上,回饋金收入可能以設立特種基金或設置專戶之方式,依照課徵目的加以運用,而目前僅有中油公司以設置公益基金專戶或成立財團法人方式,以孳息回饋煉油廠所在地或其周邊地區居民,故中油公司應依「限制發展地區救助、回饋、補償、處理原則」及「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之規定,訂定明確、合理及公開之回饋作業規範與管考規定;然查中油公司目前僅依據其所制定之各項公益基金管理要點(未公開之內部規範)與地方政府、民間團體及個人所提個案需求資料,作為配發之標準,相關回饋、補助範圍仍缺乏一致性標準可循,易滋糾葛。

3.鉅額補助經費閒置地方政府,增加國庫資金負擔:中央各機關回饋地方政府經費,常因計畫核定作業過遲,經費層層轉撥耗時等因素延宕辦理時程,導致計畫無法於年度終了前辦理完成,以致鉅額補助經費閒置地方政府,徒增國庫資金負擔,例如:截至104年底止桃園市政府回饋金與噪音防制費之未支用餘額已高達19億7,124萬2千元,尚待落實執行。

附表3-1:資本性與經常性回饋金支出計畫一覽表 單位:新台幣千元

年度

資本性支出

經常性支出

其他支出

小計

96

1,095,849

4,430,201

472,895

5,998,945

97

1,099,708

3,639,814

596,632

5,336,154

98

838,186

3,798,685

511,116

5,147,987

99

1,173,160

3,856,632

442,852

5,472,644

100

945,097

4,370,889

757,737

6,073,723

101

755,610

4,475,953

988,049

6,219,612

102

859,320

4,163,231

681,178

5,703,729

103

886,007

4,800,810

934,137

6,620,954

104

719,553

4,516,975

1,326,112

6,562,640

合計

8,372,490

38,053,190

6,710,708

53,136,388

※註:1.資料來源,各機關單位提供,本研究整理。

2.「其他支出」指未控管經費用途之支出,包括:104年度民航作業基金回饋金、96-104年度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及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

(二)回饋業務所需經費龐鉅,宜有完整財務規劃與配套措施,方能確保制度運作順暢

1.宜強化坡地開發回饋財務管理機制:為避免私人藉由開發或更新獲取土地暴利,並落實受益者負擔原則,以達成「社會公平」之目標,雖已要求山坡地開發利用者需繳交一定比例金額之回饋金;然目前僅以各該坡地開發利用程度之類別,按水土保持主管機關核定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之計畫面積與其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6%至12%計算回饋金,似未能與坡地整體開發利益適度連結及有效制衡,除無法有效遏止不法或不當之開發行為,亦難以因應各機關回饋業務發展需要。爲落實受益者付費原則,應加強坡地開發利用回饋機制之財務規劃,要求開發者應確實對開發可能造成之負面影響提供相當之回饋(如研議超額利潤回饋機制…等),以充實基金獎勵長期造林,有效達成制約山坡地開發功能。

2.應適度強化公益型基金之財務規劃功能:回饋金經費來源除向受有開發管理利益之群體課徵外,尚包括按污染程度提撥一定比例金額所成立之基金會或公益基金,在污染較嚴重地區,公益基金規模甚至可達數十億元,往往是維繫地區長期發展、健全管理命脈,因此如何建立完善財務管理機制,以確保各類回饋給付有其獨立穩定財源,維持適當之供給水準,是政府預算分配嚴正課題;惟中油公司仍以近年利率偏低,基金孳息不足等為由,101-104年度撥補予公益基金之差額利息高達1億5,406萬5千元,占同期間孳息數1億6,481萬2千元之93.48%(詳附表3-2),顯示該公司辦理各項回饋及補償業務,有未能審慎評估資金額度、到位期程與利率水準,配合計畫推動時程覈實編列預算,並妥作財務規劃,作業難稱嚴謹。

附表3-2:101-104年度中油4大公益基金孳息收入及運用回饋表

單位:新台幣千元

名稱

年度

後勁公益

建設基金

高雄市小港區沿海6里公 益 基 金

桃  廠

公益基金

林 園 區

公益基金

公益基金金額

15億元

5億元

5億元

5億元

101年度

預算

45,000

15,155

1,500

14,689

孳息

24,900

6,740

5,575

6,800

補息

20,100

8,356

0

7,888

102年度

預算

45,000

15,820

15,000

14,689

孳息

24,900

5,998

5,210

6,900

補息

20,100

9,081

0

7,788

103年度

預算

45,000

15,385

15,000

14,689

孳息

24,900

6,799

4,600

6,851

補息

20,100

8,252

-

7,838

104年度

預算

45,000

15,595

15,000

15,000

孳息

17,600

6,796

4,290

5,953

補息

27,400

8,115

-

9,047

合計數

預算

180,000

61,955

46,500

59,067

孳息

92,300

26,333

19,675

26,504

補息

87,700

33,804

0

32,561

※註:資料來源,中油公司提供。

(三)徵收作業繁瑣且費用偏高,有礙業務之推展

1.行政作業費用偏高:由附表3-3所示,現行徵收各類回饋金之行政作業費用中,以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費最高(約20%),其次為民航作業基金噪音補償金、民航作業基金回饋金、桃機回饋金及水資源保育與回饋費(約10%),不僅高低相差過於懸殊,且缺乏一致性設算基準與規範;考量機場噪音防制費徵收制度推廣初期,需辦理政策說明及輔導等工作,致其作業成本偏高,尚屬合理;惟機場噪音防制費從85年度開徵至今已逾20年,其間進行多次法規鬆綁及簡化行政程序作業,已大幅縮短審查時程,然目前桃園機場噪音防制費之行政作業費用仍高達20%,遠高於國內其他機場,除加重航空業者負擔外,亦對噪音防制設施與相關居民健康維護等經費造成排擠效應,影響政府整體施政成效。

2.代徵費用偏高:水源保育與回饋費自95年1月開始徵收至今,已逾10年,若以徵收來源區分,自來水事業代徵收經費約占95%,其餘5%則由水利署自行徵收之。由於目前收費方式不同,造成不少費率差異,例如自來水事業係於其用戶水費單附徵,代徵收手續費5%;而水利署則以人工方式寄發「年度用水資料填報單」,俟用水人填寫後寄回核算應繳之水源保育與回饋費費額,並收取行政費1.5%。顯示現階段水源保育與回饋費徵收作業頗為繁瑣,且部分業務尚未能資訊化(尤其是水利署自行徵收部分),徒增作業成本。此外,目前自來水用戶之水源保育與回饋費用額明確,且皆係隨水費每2個月繳交1次,繼續於水價外附徵,並未額外增加自來水事業之行政成本,卻要求用戶負擔如此高額之手續費(代徵金額5%),核屬偏高。

附表3-3:各類限制發展地區回饋金徵收成本概況表 單位:新台幣千元

項目

類別

徵收方式

作業成本費用

估計

金額

備註

民航作業基金回饋金

回饋金按降落費每年提撥8%。

●中央:無。

●地方:約回饋金總額10%。(69,937千元×10%)。

6,994

交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航空站回饋作業。

桃機公司回饋金

回饋金按降落費每年提撥8%

●中央:無

●地方:約回饋金總額10%。(354,483千元×10%)

35,448

交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航空站回饋作業。

民航作業基金噪音補償金

按航空器每架次最大起飛重量、起飛音量計收;公式為17元×最大起飛重量(每千公斤)+95元× (起飛音量-73)。

●中央:約噪音補償金歷年累計10%。(230,871千元×10%)

●地方:無。

23,087

由民航作業基金辦理。

桃機公司噪音防制費

按航空器每架次最大起飛重量、起飛音量計收;公式為17元×最大起飛重量(每千公斤)+95元× (起飛音量-73)。

●中央:無

●地方:約噪音防制費20%。(536,004千元×20%)

107,200

交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

水源保育與回饋費

繳費金額(元)= 取用水量(立方公尺)× 費率(元/立方公尺)。

●中央:1.5%

●地方:3.5%

●台水公司:5.0%

(1,250,000千元×10%)

125,000

自來水事業代徵收經費約占95%。

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

農業用地變更為住宅、工業或其他非農業使用,應依規定比率繳交回饋金。

未收取。

-

由農業發展基金辦理。

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

依開發利用程度之類別,以水土保持主管機關核定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之計畫面積與其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6%至12%計算。

未收取。

-

由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辦理。

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其他收入收取計畫

依台電公司各年度核能機組預計發電量,按每度核能發電提撥0.17元。

未收取。

-

交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緊鄰地區辦理。

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回饋金

依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回饋要點,區分低放射性廢棄物之回饋金與用過核子燃料貯存設施之回饋金,分別計收。

未收取。

-

交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

中油4大公益基金

由中油提供一定金額存款開設專戶,公益事項每年需用金額以基金法定孳息為限。

未收取。

-

交由鄉鎮市公所緊鄰村里辦理。

台電促進電力開發協助金

●台電公司上一年度扣除購電費用後電費收入之1%。

●台電公司上一年度發、輸、變電計畫型工程實績總額之1%。

未收取。

-

交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緊鄰地區辦理。

蘭嶼鄉--台電公司土地出租輔導就業轉業金

由核後端基金與蘭嶼鄉公所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協商。(1次談3年租期)

未收取。

-

交由蘭嶼鄉公所辦理。

-

297,729

-

※註:1.資料來源,各機關單位提供,本研究整理。

(四)回饋金之徵收程序、收費對象、衡量公益標準等應由法律予以明定,並設立專帳(簿)控管收支

核後端基金管理會對於國內地方政府或團體所要求回饋項目,雖已制訂「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回饋要點」等內部作業規範作為支用依據;惟對回饋金之徵收要件、程序、費率類別(種類)、衡量公益標準及收費對象等,並未有具體明確法律予以規範,而係藉由核後端基金個別編定及成立業務計畫、工作計畫(名稱為其他收入收取計畫)後,按台電公司各年度核能機組預計發電量,每度核能發電提撥0.17元,作為基金收入來源之一,並統籌運用於電廠除役、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回饋等特定事項;考量回饋金之徵收乃政府行使公權力,攸關人民權益至鉅,故有關徵收之各項要件(課徵目的、對象、限額)、衡量公益之應踐行程序、標準及徵收急迫性因素等,均應由法律予以明定,俾實際作業與審查有所依據;而前述其他收入收取計畫僅係預算書之概括預算說明,仍欠具體明確,有關機關應檢討修正。

根據台電公司最新估算,後端營運總費用高達3,353億元(詳附表3-4),各項費用中,以高放最終處置1,382億元最多(占41.2%),其次依序為電廠及設施除役713億元(21.26%)、低放營運383億元(11.42%)、乾式貯存355億元(10.59%)、回饋金281億元(8.3%)等,經費頗為龐鉅,應依各項給付之類別,分別設立專帳(簿)控管收支,並在維持基金安全水位前提下,規劃量出為入之財務運作,訂定階段性量化目標與達成目標手段,如此始能確實反應各類給付之成本,並確保各類給付有其獨立穩定之財源,以維持適當之供給水準。

附表3-4:核能發電後端營運總費用估算一覽表 單位:新台幣億元;%

重估情形

項目

97年

重估

90年

重估

費用

占比

費用

占比

廢棄物運輸

238

7.13%

308

10.52%

電廠及設施除役

713

21.26%

534

18.24%

低放營運

383

11.42%

226

7.72%

回饋金

281

8.38%

242

8.27%

乾式貯存

355

10.59%

268

9.16%

高放處置

1,382

41.22%

1,349

46.09%

總費用

3,353

100.00%

2,927

100.00%

※註:1.資料來源,台灣電力公司(核能後端營運處),核能後端營運總費用估算與每度核能發電分攤率計算總結報告,99年12月。

2.以運轉中6部核能機組,運轉壽齡40年,高、低放射性廢棄物均採境內處置方式為計算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