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回饋金與補償金之性質並不相當,惟近來部分回饋金有補償金化之現象
回饋金係為合法受益之回報與捐贈,補償金係合法損失之補貼與補還,二者性質並不相當;其中最大差別在於發放對象與使用限制不同,回饋金發放對象為社區整體,如鄉鎮市等,並有諸多限制或有用途之指定;而補償金為損失之填補,故發放對象多為人,主要以金錢方式行之,亦不會對用途加以限制,惟近來部分回饋金卻有補償金化之現象,如核後端基金發放蘭嶼鄉公所之低放射性廢棄物回饋金,經監察院調查發現近10年來蘭嶼鄉公所用於支應公共建設之比例僅約1%,幾全數用於居民福利事項等經常支出。
此外,台電公司龍門電廠(即核四廠)依台電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執行要點之規定,自92年度起至103年度電廠施工期間,分別對新北市貢寮區、雙溪區共計發放7.8億元及3.24億元促進電力開發協助金,其中貢寮區公所領取之回饋金約占該區公所年度歲出預、決算數之3成至4成間(詳附表3-5),顯見其重要性。嗣後因行政院宣布核四廠自104年1月起暫封存3年,台電公司自104年起不再發放前揭回饋金,卻遭當地居民抗議要求補償,其主張為偏鄉財源困窘,停發回饋金對地方造成衝擊,顯示當地居民普遍認為回饋金等同於補償金。而台電公司顧及原提供之協助金具有挹注電廠周邊地方政府財政,及改善當地居民生活之效益,104年度改採直接捐助地方政府方式,對貢寮區及雙溪區公所合計捐助5,000萬元作為回饋,惟是項經費之實質內涵係屬回饋或補償,台電公司允宜究明,逕以回饋金等相關用語概稱之,恐滋生爭議。
附表3-5:新北市貢寮區公所101-105年度收取台電公司促進電力開發協助金及歲入、出預、決算情形表 單位:新台幣元
促進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項目
101年度
決算數
102年度
決算數
103年度
法定預算數(註3)
104年度
法定預算數
105年度
法定預算數
用以辦理區政業務-民政業務
62,487,282
62,386,141
61,800,000
行政院於103年4月28日宣布核四1號機安檢後封存、2號機全面停工,台電公司於104年1月1日起停止發放。
用以辦理區政業務-交通業務
3,296,000
3,295,233
0
用以辦理區政業務-建築及設備
1,464,000
1,359,898
23,647,000
合計(a)
67,247,282
67,041,272
85,447,000
區公所歲入
1,282,713
1,861,891
711,000
822,200
1,107,000
區公所歲出(b)
219,266,670
214,916,163
199,859,000
128,177,845
142,232,308
占比(c=a/b)
30.67%
31.19%
42.75%
-
-
※註:1.資料來源,新北市貢寮區公所101-105年度預、決算書,本研究整理。
2.台電公司表示自92-101年度,每年發放予新北市貢寮區公所促進電力開發協助金為6,726萬7千元(其中包含核能特別協助金1,326萬7千元),102-103年度調降為5,400萬元。
3.貢寮區公所迄未於網站公布103年度決算情形,爰以法定預算書為分析,網站查詢日期105年7月4日。
(二)回饋金以個人為發放對象,恐產生道德風險,亦造成不同區域間之回饋金失衡
政府發放補償金及回饋金依收取對象不同,應有所區別,一般而言,若受影響範圍或設施具有公共財、不可移轉與不可抗拒等性質,則補償對象為社區,因以私人為回饋或補償對象,可能會吸引過多居民移入,或留在影響範圍內造成過多社會損失,產生道德風險,而現行部分回饋金之設計未能審慎考量補助對象,後續恐衍生爭議。如核後端基金管理會辦理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業務,訂有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場址調查評估獎勵要點,對於辦理調查場址、候選場址、最終處置場址等業務,依各階段辦理情形須配合編列預算發放回饋金。依經濟部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網(http://www.llwfd.org.tw)所示,目前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入選場址包含金門縣烏坵鄉及台東縣達仁鄉,其中金門縣烏坵鄉於87年間首次入選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場址,該鄉人口於84年間僅有90人,87年間暴增至362人,105年4月底已達662人,惟金門縣政府統計常住人口僅30人至40人。
由於金門縣烏坵鄉為全國最小鄉鎮,孤懸海上,依現行規定無需與鄰近鄉鎮共享回饋,且符合無鄰近鄉鎮即可加碼回饋15%之條件,倘烏坵鄉公所決定將回饋金全數分配給個人,估計每人最多可領得511萬元,超高回饋金可能吸引居民競相移入,產生不顧危險之道德風險,亦造成不同區域回饋金失衡現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