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多數機關單位訂有查核規範,惟實際執行未能落實,欠缺良善管理
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第8點規定:「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經費,應請受補(捐)助對象檢附收支清單…,各機關並應建立控管及審核機制,作成相關紀錄,定期通知審計機關。」經查多數機關單位針對回饋金之使用情形訂有查核規範,包含查核辦理期限、查核項目及查核頻率等內容(詳附表3-6),惟部分機關單位有未落實查核等諸多缺失,謹說明如次:
1.未進行查核作業:如桃機公司近年度未對桃園市政府進行機場回饋金及噪音防制費查核作業。
2.依規定辦理查核作業,惟抽查比率甚低:如台電公司近年度促進電力開發協助金抽查比率僅3成,低於其他機關單位(詳附表3-7),且102年度至104年度連續3年未查核單位數占比高達1/4,其中包含單一年度受補助金額近1千萬元之案件(詳附表3-8)。
3.不當使用回饋金之缺失頻仍:如經濟部水利署辦理水源保育與回饋業務幾近10年,惟部分受補助機關單位仍有支用前開回饋費於訂閱報紙,購買茶葉、米等不符規定之情形。
4.回饋金用於支應一般事務費:依行政院主計總處訂頒之中央政府第一級至第三級用途別科目分類定義及計列標準表對於一般事務費之定義為:「凡處理經常一般公務或特定工作所需非屬前述各專項費用,如押金、印刷、獎牌製作、廣告、環境佈置、清潔、保全、接待外賓、訴訟、制服、員工(含民意代表)健康檢查、雜支及辦理員工自強、文藝、康樂、慶生活動、部隊犒賞、加菜與對團體慰勞、獎勵等屬之。」準此,一般事務費係一般公務所用,應由公務項下支出為宜,惟部分回饋金仍有用於一般事務費之情形,有欠妥適(詳附表3-9)。
5.回饋金用於其他之占比高達1/4,殊欠合理:如核後端基金管理會為推動放射性廢棄物貯存作業,訂有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回饋要點,對核電廠所在直轄市、縣政府、鄉(鎮、區)公所及鄰接鄉(鎮、區)公所依條件發放回饋金。依該要點第6條規定,回饋金之運用範圍包含以下3項:(一)地方公共建設之規劃、興建、維修與營運;(二)各該直轄市、縣及鄉(鎮、區)居民配合節能減碳措施補助事項,及(三)其他經預算程序核可辦理有利於興建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設施之事項。惟依核後端基金管理會提供103年度及104年度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回饋金運用情形,其中高達2成至2成5之回饋金列為「其他」,相較於台電公司專案促進電力開發協助金之1.41%及2.71%高出近十餘倍(詳附表3-10),顯示近1/4之回饋金與該要點規定之補助項目關聯性低,實有欠妥。
附表3-6:各機關單位對回饋金作業查核規範
項目
依據
條文內容
航空站回饋
國營航空站回饋金分配及使用辦法(104年3月10日已廢止)
第7條第2項及第3項:「航空站應查明各核定計畫之實際執行進度及經費支用情形,覈實撥款,並依相關規定辦理核銷。收受回饋金之鄉(鎮、市、區)公所應於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向航空站提報上一年度回饋金支用情形;民航局或航空站並得視需要派員抽查之…。」(註2)
國營航空站噪音補償金分配及使用辦法
第21條:「受噪音防制設施補助者應妥善管理、使用及維護噪音防制設施,航空站得不定期查核其噪音防制設施之使用狀況。」
桃機公司回饋金與噪音防制費
未辦理是項業務。
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
未辦理是項業務。
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
未辦理是項業務。
水源保育與回饋費
水質水量保護區專戶運用小組設置要點
第9點:「小組行政機關每年至少一次會同保護區內相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就撥付鄉(鎮、市、區)公所執行水源保育與回饋計畫款項之支用情形,派員查核;經查核未依核定計畫運用者,應通知鄉(鎮、市、區)公所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者,報專戶運用小組同意,停止轉撥予該鄉(鎮、市、區)之水源保育與回饋經費,並追回已撥付經費,繳回專戶運用小組之專戶。中央主管機關得不定期抽查水源保育與回饋計畫款項之支用情形,並將抽查情形函請小組行政機關或水源特定區管理機關依前項規定辦理。」
中油後勁、林園、桃廠及小港區沿海6里公益基金(回饋金)
各公益基金章程
未規定。
台電公司促進電力開發協助金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開發協助金作業規定
第六篇甲、二、(七):「查核次數:1.協助金額1億元以上者,以每年查核為原則。2.協助金額5千萬元以上未達1億元者,以2年查核一次為原則。3.協助金額2,500萬元以上未達5千萬元者,以3年查核一次為原則。4.協助金額100萬元以上未達2,500萬元者,以4年查核一次為原則。5.協助金額未達100萬元者,以書面審查為原則。」
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回饋金
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管理會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回饋金查核注意事項
第3點:「受查核機關每年至多一次,每3年至少一次,採不定期方式辦理。」
※註:1.資料來源,各機關單位提供,本研究整理。
2.民用航空法於103年1月29日修正第37條規定,104年起回饋金業務由航空站所在地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訂定並執行之,地方政府應自訂回饋金使用辦法。
附表3-7:部分機關單位辦理回饋金業務抽查表
單位:新台幣元;處;件數
項目
年度
補助情形
繳還經費及原因
總數
上年度計畫數
抽查數
抽查比率(%)
件數
金額
不符規定繳回補助款之原因說明
水源保育與回饋費
102
113
40
20
50.00
3
5,643,438
訂閱報紙、誤差費、電費、營養津貼、購買茶葉、米及農產品蒸飯盒維修,助學金等(詳附錄附表2)
103
113
40
40
100.00
10
17,515,698
104
113
43
35
81.40
(迄未完成改正程序,故未統計)
台電公司促進電力開發協助金
102
126
-
29
23.02
13
1,747,380
刨除剩餘價值、違約金、空污費、溢領款、不得核銷之戶口統計資料規費等(詳附錄附表3)。
103
126
46
36.50
10
808,961
104
126
-
47
36.50
9
529,817
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回饋金
102
12
-
12
100.00
0
0
無
103
12
-
12
100.00
0
0
104
12
-
7
58.33
0
0
※註:1.資料來源,經濟部水利署、台電公司及核後端基金提供。
2.本表總數在水源保育與回饋係保護區數、台電公司及核後端基金為受補助機關單位數。
附表3-8:連續3年(102-104年度)台電公司促進電力開發協助金(促協金)未查核明細表 單位:新台幣千元
補助年度
種類
受補助機關單位名稱
補助項目
補助金額
103
年度促協金
基隆市中正區公所
協助基隆市中正區公所103年度發電年度促協金(運轉中)
3,790
104
年度促協金
基隆市中正區公所
協助基隆市中正區公所104年度發電年度促協金(運轉中)
4,100
103
年度促協金
基隆市仁愛區公所
協助基隆市仁愛區公所103年度發電年度促協金(運轉中)
3,790
104
年度促協金
基隆市仁愛區公所
協助基隆市仁愛區公所104年度發電年度促協金(運轉中)
4,100
103
年度促協金
基隆市暖暖區公所
協助基隆市暖暖區公所103年度發電年度促協金(運轉中)
3,790
104
年度促協金
基隆市暖暖區公所
協助基隆市暖暖區公所104年度發電年度促協金(運轉中)
4,100
103
年度促協金
基隆市信義區公所
協助基隆市信義區公所103年度發電年度促協金(運轉中)
3,790
104
年度促協金
基隆市信義區公所
協助基隆市信義區公所104年度發電年度促協金(運轉中)
4,100
104
年度促協金
基隆市信義區公所
協助基隆市信義區公所辦理104年度輸變電促協金(施工中)--福祿S/S新建工程(完工)
1,500
103
年度促協金
桃園縣龍潭鄉公所
協助桃園縣龍潭鄉公所103年度輸變電促協金(運轉中)--龍潭超高壓變電所
4,870
104
年度促協金
桃園市龍潭區公所
協助桃園市龍潭區公所104年度輸變電促協金(運轉中)--龍潭超高壓變電所
4,870
103
年度促協金
雲林縣麥寮鄉公所
協助雲林縣麥寮鄉公所103年度發電年度促協金(運轉中)--雲麥風力發電機組
782
104
年度促協金
雲林縣麥寮鄉公所
協助雲林縣麥寮鄉公所104年度發電年度促協金(運轉中)--雲麥風力發電機組
769
103
年度促協金
臺中市東勢區公所
協助臺中市東勢區公所103年度發電年度促協金(運轉中)
1,426
104
年度促協金
臺中市東勢區公所
協助臺中市東勢區公所104年度發電年度促協金(運轉中)
1,265
103
年度促協金
臺中市東勢區公所
協助臺中市東勢區公所103年度發電年度促協金(施工中)-大甲溪發電廠青山分廠
736
104
年度促協金
臺中市東勢區公所
協助臺中市東勢區公所104年度發電年度促協金(施工中)-大甲溪發電廠青山分廠
736
103
年度促協金
南投縣魚池鄉公所
協助南投縣魚池鄉公所103年度發電年度促協金(運轉中)
8,013
104
年度促協金
南投縣魚池鄉公所
協助南投縣魚池鄉公所104年度發電年度促協金(運轉中)
7,835
103
年度促協金
南投縣魚池鄉公所
協助南投縣魚池鄉公所103年度發電年度促協金(運轉中)
5,401
104
年度促協金
南投縣魚池鄉公所
協助南投縣魚池鄉公所104年度發電年度促協金(運轉中)
5,257
104
專案促協金
南投縣魚池鄉公所
協助南投縣魚池鄉公所辦理魚池鄉公有市場屋頂防水工程
1,200
103
年度促協金
屏東縣牡丹鄉公所
協助屏東縣牡丹鄉公所103年度發電年度促協金(運轉中)
9,684
104
年度促協金
屏東縣牡丹鄉公所
協助屏東縣牡丹鄉公所104年度發電年度促協金(運轉中)
9,433
103
專案促協金
屏東縣牡丹鄉公所
協助屏東縣牡丹鄉公所辦理石門及牡林集會所整建計畫
2,000
※註:1.資料來源,台電公司提供,本研究整理。
2.本表僅列示單一補助金額逾50萬元之明細資料。
附表3-9:近年度部分機關單位發放回饋金項目統計表
單位:新台幣億元
年度
項目
航空站回饋
民航作業基金回饋金
民航作業基金噪音補償費
桃機公司回饋金
桃機公司噪音防制費
99年度
決算數
房屋建築及設備費
-
3.94
桃機公司於99年成立
公共建設及設施費
0.16
1.03
獎補助費
2.06
-
一般事務費
0.09
0.38
100年度決算數
房屋建築及設備費
-
1.43
-
-
公共建設及設施費
0.03
0.36
-
-
獎補助費
0.37
-
2.47
1.27
一般事務費
0.01
0.20
0.001
0.09
101年度決算數
房屋建築及設備費
-
1.54
-
0.01
公共建設及設施費
0.03
0.43
-
-
獎補助費
0.48
-
2.62
2.10
一般事務費
0.03
0.18
0.02
0.20
102年度決算數
房屋建築及設備費
-
1.22
-
0.06
公共建設及設施費
0.04
0.30
-
-
獎補助費0.52
-
2.60
1.43
一般事務費
0.02
0.12
0.04
0.21
103年度決算數
房屋建築及設備費
-
1.00
-
0.01
公共建設及設施費
0.04
0.25
-
-
獎補助費
0.54
-
2.66
9.38
一般事務費
0.02
0.12
0.004
0.50
104年度決算數
房屋建築及設備費
0.62
0.90
-
0.04
公共建設及設施費
0.84
-
-
獎補助費
-
2.59
4.90
一般事務費
0.02
0.003
0.56
105年度預算數
房屋建築及設備費
0.70
2.31
-
0.03
公共建設及設施費
-
-
獎補助費
2.85
5.78
一般事務費
0.04
0.60
※註:1.資料來源,各機關單位提供。
2.依據民用航空法第37條規定,各航空站機場回饋金自104年度起交由航空站相關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自104年度起無法分別填復發放項目。
附表3-10:103-104年度台電公司專案促進電力開發協助金及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回饋金運用情形表 單位:新台幣千元;%
項目
台電公司專案促進電力開發協助金
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回饋金
103年度
104年度
103年度
104年度
金額
占比
金額
占比
金額
占比
金額
占比
公共建設
90,622
31.02
207,250
45.42
46,226
34.54
14,649
17.38
節能措施
0
0
20,783
4.55
7,020
5.25
3,045
3.61
教育文化
63,174
21.62
65,252
14.30
2,678
2.00
1,870
2.22
弱勢團體生活協助
101,557
34.76
76,575
16.78
28,726
21.46
35,976
42.68
地方民俗、觀光及文康
32,698
11.19
35,603
7.81
12,517
9.35
8,027
9.52
電費補助
0
0
0
0
9,800
7.32
0
0
環境綠美化
0
0
38,464
8.43
1,520
1.14
0
0
其他:如農產品補助等
4,100
1.41
12,364
2.71
25,342
18.94
20,720
24.58
合計
292,151
100.00
456,291
100.00
133,829
100.00
84,287
100.00
※註:1.資料來源,台電公司及核後端基金管理會提供,本研究整理。
2.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回饋金未包含103-104年度發放予蘭嶼鄉公所2,005萬元之低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回饋金、各機關單位保留數及賸餘繳庫數,爰與當年度決算數並未一致。
3.台電公司促進電力開發協助金分為年度及專案2類,本表以補助金額達50萬元以上之專案促進電力開發協助金為分析依據。
(二)多數回饋金管考規定籠統,難稱完備,或未訂有相關規範
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第6點規定:「各主管機關應對本機關及所屬機關辦理對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業務訂定管考規定,並切實督導強化內部控制機制及依前點規定辦理相關資訊系統登載及查詢等事宜,以及加強執行成效考核。」經查目前各機關雖分別訂有管考規定,惟差異甚大,較嚴謹者如台電公司促進電力開發協助金執行要點,訂有須訂定工作計畫據以執行,並持續追蹤考核等規定,其餘各機關單位之管考規定尚難稱完備,亦有部分回饋金未訂有相關管考規範,如中油4大公益基金等(詳附表3-11),不僅無法知悉回饋金運用情形,亦難以掌握回饋金發放成效。
附表3-11:各機關單位對回饋金管考之相關規定
項目
依據
條文內容
航空站回饋
國營航空站回饋金分配及使用辦法(104年3月10日已廢止)
第7條第2項及第3項:「航空站應查明各核定計畫之實際執行進度及經費支用情形,覈實撥款,並依相關規定辦理核銷。收受回饋金之鄉(鎮、市、區)公所應於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向航空站提報上一年度回饋金支用情形;民航局或航空站並得視需要派員抽查之…。」(註2)
國營航空站噪音補償金分配及使用辦法
第19條:「為利噪音補償作業工作之協調與監督,民航局得邀集有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審查各航空站之噪音補償金發放爭議事件、工作計畫、年度執行計畫及執行成果。」及第21條:「受噪音防制設施補助者應妥善管理、使用及維護噪音防制設施,航空站得不定期查核其噪音防制設施之使用狀況。」
桃機公司回饋金與噪音防制費
未辦理是項業務。
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
未辦理是項業務。
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
未辦理是項業務
水源保育與回饋費
水質水量保護區專戶運用小組設置要點
第9點:「小組行政機關每年至少一次會同保護區內相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就撥付鄉(鎮、市、區)公所執行水源保育與回饋計畫款項之支用情形,派員查核;經查核未依核定計畫運用者,應通知鄉(鎮、市、區)公所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者,報專戶運用小組同意,停止轉撥予該鄉(鎮、市、區)之水源保育與回饋經費,並追回已撥付經費,繳回專戶運用小組之專戶。中央主管機關得不定期抽查水源保育與回饋計畫款項之支用情形,並將抽查情形函請小組行政機關或水源特定區管理機關依前項規定辦理。」
中油後勁、林園、桃廠及小港區沿海6里公益基金(回饋金)
各公益基金章程
未規定。
台電公司促進電力開發協助金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開發協助金執行要點
第28點:「依據本要點訂定工作計畫據以執行並持續追蹤考核,工作辦理情形及追蹤考核資料視同本公司正式文書,專卷妥善保管,供相關機關查核。」
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回饋金
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管理會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回饋要點
第7點:「接受回饋金之各級地方政府,應確實依回饋金運用規定辦理,必要時本會得派員予以查核,其查核資料視同正式文書,專卷妥善保管,供相關機關查核。」
※註:1.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本研究整理。
2.民用航空法於103年1月29日修正第37條規定,104年起回饋金業務由航空站所在地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訂定並執行之。
(三)回饋金結餘款之處理方式未能詳予規範,允宜研謀改善
本研究整理各機關單位對回饋金結餘款之規範,除部分回饋金之收支因納入特種基金,須依照預、決算法之規定辦理外,其餘多規定回饋金之結餘款應繳回發放機關,惟少數回饋金結餘款之規範未能詳予規範,如放射性廢棄物回饋金之結餘款,核後端基金管理會迄未明訂處理方式(詳附表3-12),日後恐滋生爭議,允宜研謀改善。
附表3-12:各機關單位對回饋金結餘款之規定
項目
條文內容及相關說明
航空站回饋
民航作業基金回饋金:依交通部民用航空局103年11月25日環保字第1035016150號函說明三(三)略以,地方政府預算編列方式之作法,請地方政府於編列次年度預算時函請各相關航空站撥供次年度概估之回饋金額度,並俟後續次年度回饋金額度經審計確認後,再於次年年中進行預算追加減作業(103年度回饋金結餘款係屬104年度之機場回饋金支出。
民航作業基金噪音補償金:依預、決算法規定辦理。
桃機公司回饋金與噪音防制費:未辦理是項業務。
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
未辦理是項業務。
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
未辦理是項業務。
水源保育與回饋費
經濟部水利署表示因水源保育與回饋計畫係經常性辦理性質且為專款專用,為減少因繳還作業而衍生之行政負擔,爰年度賸餘經費暫存於公所,於下年度向水資源作業基金請撥年度水源保育與回饋計畫經費時,減撥賸餘經費。
中油後勁、林園、桃廠及小港區沿海6里公益基金(回饋金)
林園區公益基金孳息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2條:「本會於中油公司石化事業部完全遷移時或中油公司民營化時解散之,5億元之公益基金由中油公司收回。…」
高雄市小港地區沿海6里公益基金孳息管理委員會組織章程
第15條:「本會於小港區沿海6里完全遷村或中油公司民營化時解散。本會解散時,新台幣5億元之公益基金由中油公司收回,若僅部分遷村時,則陳報權責機關核定部分基金收回。」
桃園煉油廠公益基金管理要點
第5點:「本基金於中油公司煉製事業部桃園煉油廠完全遷移,或中油公司民營化時由中油公司收回。」
台電公司促進電力開發協助金
促進電力開發協助金申撥及查核作業注意事項
貳、三、(三):「三)前述各項協助金決算之剩餘款應繳回本公司。」
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回饋金
現無相關規定,原則上需繳回,相關規範尚在修訂中。
※註:1.資料來源,各機關單位提供,本研究整理。
(四)未明訂具體客觀之回饋金運用績效衡量指標,亦未規定成效不佳案件之處理方式,效益評估機制未臻周全
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第4點第1項規定:「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應就下列事項納入前點之作業規範內或於補(捐)助契約中訂定:…(二)對補(捐)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捐)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停止補(捐)助1年至5年。…(七)適當選定績效衡量指標,作為辦理補(捐)助案件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之參據。」依各機關單位提供相關回饋金規範,多數訂有減少補(捐)助款或停止補(捐)助之相關規定,惟皆未規範受補助機關運用回饋金成效不佳之處置方式,亦未訂定具體客觀之績效衡量指標(如附表3-13),顯示回饋金效益評估機制未臻周全,亟待檢討改進。
附表3-13:各機關單位對回饋金停止補助之規定
項目
依據
條文內容
航空站回饋
國營航空站回饋金分配及使用辦法(104年3月10日已廢止)
第7條第3項:「收受回饋金之鄉(鎮、市、區)公所應於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向航空站提報上一年度回饋金支用情形;民航局或航空站並得視需要派員抽查之,如經查核領受回饋金款項之支用有違背法令或未依航空站核定之項目運用者,應促其改正或減少、停止後續年度之補助。」(註2)
國營航空站噪音補償金分配及使用辦法
第21條第4項:「受噪音防制設施補助者拒絶航空站執行第1項之查核或查核結果違反第2項規定者,航空站得要求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依情節輕重停止1年至5年之補助。」
桃機公司回饋金與噪音防制費
未辦理是項業務。
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
未辦理是項業務。
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
未辦理是項業務。
水源保育與回饋費
屬法定應給付項目,爰無停止補助之相關規定。
中油後勁、林園、桃廠及小港區沿海6里公益基金(回饋金)
各公益基金章程
未規定。
台電公司促進電力開發協助金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開發協助金執行要點
第18點第2項規定:「前項接受協助金之機關,應確實依核定之協助項目辦理,必要時本公司得派員抽查之;經查核該筆領受協助款項之支用有違背法令或未依原申請計畫運用者,除應繳回該部分協助款項外,得促其改正或停止協助金申請至少一年。」
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回饋金
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管理會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回饋金查核注意事項
第7點第5項規定:「如經查核小組查核發現補助回饋金之支用有重大違失或違背法令之運用情形者,得促請受查核機關改正、停止補助或追繳。」
※註:1.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及各機關單位提供,本研究整理。
2.民用航空法於103年1月29日修正第37條規定,104年起回饋金業務由航空站所在地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訂定並執行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