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限制發展地區回饋及補償計畫執行成效之探討

三、應加強各項回饋金制度資訊揭露,以提高財務透明度 日期:105年7月 報告名稱:限制發展地區回饋及補償計畫執行成效之探討 目錄大綱:肆、回饋金及補償金之經費運用、查核及執行成效檢討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何殷如、鍾俊華

(一)應賡續加強各項回饋金制度資訊揭露深度與廣度,以提高財務透明度

回饋金係依法律或命令指定特定收入項目,專供支用於特定用途,具專款專用特性,其預決算項目應單獨表達,不能互通有無;而回饋金之徵收、運用涉及人民權益,對人民影響至深且鉅,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由權責機關考量其主要施政計畫、重要業務範圍、控制重點及執行過程向公眾公開,以增進民眾瞭解;然現階段各機關資訊公開作法差異頗大,部分仍有待商榷之處,說明如下:

1.未於預、決算書適當揭露回饋金之收入來源:由核後端基金、台電公司各年度預、決算書資料所示,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回饋金與各項促進電力開發協助金之收入來源係由核能發電量或電費等附徵方式籌措,並納為基金收入項目之一,統籌運用於各項支出計畫(如電廠除役、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回饋…等),由於預算收支間不具有關聯性,致無法將已指定用途之專款收入,分開列示說明,並於依法主動公開之預、決算書中揭露(單項預、決算科目),民眾仍難以透過資訊公開,瞭解其所繳納回饋金之額度、用途與去處,無助於保障人民知的權利。

2.未於預、決算書適當揭露回饋金之支用情形: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農業發展基金雖以附屬單位預算型態編列回饋金收入預算,惟僅作為各項支出計畫(基金用途)資金來源之一,並未專戶存管,亦未設置完整且獨立之帳冊記載相關收支,致使預、決算書所包含內容未能反映回饋金收支各科目之全貌,民眾更難以透過已公開資訊全盤瞭解回饋金相關措施及其推動成效。

3.未於機關網站適當揭露回饋金之運用情形: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第7點規定:「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應依下列規定於機關網站首頁設置專區或便捷連結方式公開:(一)依第3點規定訂定之作業規範及第6點規定訂定之管考規定應予公開。(二)非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規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性質者,其核定民間團體或個人之補(捐)助案件,包括補(捐)助事項、補(捐)助對象、核准日期及補(捐)助金額(含累積金額)等資訊應按季公開…。」經查詢各機關單位網站(詳附表3-17),目前僅有經濟部水利署於網站上公開水源保育與回饋計畫相關規範、辦理進度、補助情形及查核結果等,其餘各機關單位僅公開部分資訊,或未揭露補助項目及查核結果,難稱公開透明,殊有欠當。

附表3-17:各機關對回饋金規範、補助內容及查核之公開情形

項目

公開回饋金相關規範

公開回饋金補助內容(含對象、事項或項目等)

公開回饋金查核結果

航空站回饋

民航作業基金回饋金

(

(

(註2)

(

民航作業基金噪音補償金

(

(

(

桃機公司回饋金與噪音防制費

(

(

(

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

(

(

(

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

(

(

(

水源保育與回饋費

(

(

(

中油後勁、林園、桃廠及小港區沿海6里公益基金(回饋金)

(

(

(

台電公司促進電力開發協助金

(

(

(受補助機關須於各年度決算書載明回饋金執行結算明細表)

(

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回饋金

(

(

(僅公布補助對象及金額,未敘明補助項目等內容)

(

※註:1.資料來源,表列各機關單位網站,(表示有提供、(表示無提供或查無相關資料,本研究整理。

2.自104年起由各地方政府自行設置網站供民眾查詢。

(二)中央與地方應合併揭露回饋金收支資訊,受補助機關單位亦應揭露,以增進民眾瞭解

1.中央與地方不同層級之預算制度差異頗大,若未能合併表達揭露回饋金收支資訊,難窺全貌:回饋金之徵收如同租稅,其收費基準雖涉及人民權益,卻往往由政府機關單方面訂定;對於政府所徵收之額度是否合理,是否有徵收之必要性,應以「受益者付費原則」或「財政公平負擔原則」,就其回饋補償業務所需經費核實估算,以避免超額徵收;然由於桃園機場回饋金及噪音防制費收支計畫係分別編列於中央與地方不同層級之機場公司及桃園市政府,加上彼此預算制度差異頗大,民眾即便取得公開之財務資訊,仍不易明瞭(掌握)回饋補償業務真實成本收入關係,不僅損害人民知的權利,亦無法體現相關計畫之整體資源運用情形,爰建議桃機公司應將回饋金與噪音防制費之徵收及撥付地方政府支用資訊合併揭露,並於預、決算書中列明各回饋金及噪音防制費之主要收、支措施,及其對政策目標之貢獻,以增進民眾瞭解。

2.應要求受補助機關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定辦理公開事宜,以昭公信:為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保障人民知的權利,政府資訊公開法第6條明訂:「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應適時為之。」目前各機關單位就回饋金發放對象為政府機關者,均要求回饋金納入其預、決算程序辦理,且執行預算應符合預、決算法之規定,惟對資訊公開等重要事項卻疏於規範,致受補助機關單位公開之資訊多有疏漏,損及民眾知的權利。本研究查詢新北市3個區公所及高雄市2個區公所網站,僅有高雄市小港區公所全數揭露近年度收取及發放回饋金之詳細資訊,其餘區公所揭露之資訊皆不符政府資訊公開法所訂定期、主動與及時公開之要求(詳附表3-18),各機關單位允應要求受補助機關揭露相關資訊,以符規定。

附表3-18:部分受補助機關單位回饋金公開情形

受補助機關單位名稱

水源保育與回饋費

台電公司促進電力開發協助金

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回饋金

新北市

新店區公所

(

(

-

石門區公所

(

(

(

(僅公布至101年度)

萬里區公所

(

(僅公布至102年度)

(

(僅公布至102年度)

(

(僅公布至102年度)

高雄市

林園區公所

(

(

-

小港區公所

(

(

(

※註:1.資料來源,表列各機關單位網站,(表示有提供、(表示無提供或查無相關資訊,-表示無收取回饋金,本研究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