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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各機關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之現況與檢討

壹、前言 日期:105年8月 報告名稱:中央政府各機關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之現況與檢討 目錄大綱:壹、前言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曾文煌、陳燕玲

為統一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國立學校及國營事業之車輛管理,以提高工作效率,行政院訂有車輛管理手冊俾資遵循。依該手冊第39點第1項規定,公務車輛使用達當年度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所規定之使用年限及里程數,且不堪使用者,或不堪修護使用者,得依政府採購法及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作業要點辦理汰換。而依共同性費用編列標準表「交通及運輸設備」項下備註欄所訂車輛汰換年限,一般公務車輛汰換年限為逾15年以上,或滿10年且行駛里程數逾12萬5千公里。已逾15年車輛不得編列油料及養護費,並應辦理財產報廢。另同手冊第17點規定,公務車輛除機關首長及副首長專用車外,應以集中調派方式支援各項公務所需,同一地區內各機關為相互支援,亦得聯合設置公務車輛集用場。至各機關公務車輛不敷調派使用,需以租賃方式支應業務需求時,該手冊第7點則規定,應依政府採購法及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作業要點辦理。

行政院為抑制各機關公務車輛膨脹,撙節購車經費及相關費用支出,並配合「行政院所屬機關事務勞力替代措施推動方案」之實施,雖數度修正公務車輛採購、汰換及租賃等相關規定,然查近年中央政府公務車輛增購及汰換(以下簡稱公務車輛汰購)預算逐年遞增,而車輛使用及管理無效率之問題亦時有所聞,如部分機關將車況仍佳之車輛報廢、車輛未能統籌調度使用、將報廢車輛以偏低價格售予資源回收商、駕駛人力過剩、持續類似全時租賃車輛、以租賃取代購置或車輛配置不合理等。爰本報告擬就現行公務車輛管理(含購置、租賃及報廢)之現況及問題進行調查,並就車輛管理等相關議題提出改善建議,俾供主管機關作為政策制訂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