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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各機關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之現況與檢討

一、整體公務車輛購置預算逐年增加,然部分機關車輛管理及使用仍存無效率情形,亟待檢討改進 日期:105年8月 報告名稱:中央政府各機關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之現況與檢討 目錄大綱:參、中央政府各機關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相關議題之檢討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曾文煌、陳燕玲

(一)公務車輛購置預算逐年增加,105年度購置預算較101年度決算數成長近一倍

查101年度至104年度各機關汰購公務車輛決算數分別為4億7,752萬2千元、4億3,101萬9千元、5億0,357萬元及6億7,168萬9千元,各年度車輛購置數量及金額均呈遞增(詳附表3-1-1);105年度車輛購置預算數則為9億5,985萬5千元,較104年度決算數成長約42.90%,並約為101年度決算數之2倍,購置汽車數640輛亦為近年新高。各機關中,除內政部警政署、外交部駐外館、國防部及海岸巡防總局及所屬等單位,每年均汰購一定數量之車輛外,105年度汰購預算較高之機關尚包括:國安局購置新任總統、副總統維安座車(9輛、3千餘萬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購置行動監測車(9輛、1億8千萬元)、監察院首長座車(16輛、1,472萬元) 、調查局公務車(56輛、5,006萬元)、環境保護署公務車(28輛、2,748萬元)。

附表3-1-1:101年度至105年度中央政府各機關公務車輛汰購之決(預)算情形 單位:輛;新臺幣千元;%

項目

年度

購置輛數

決(預)算

金額

增幅

汽車數

機車數

101

470

354

477,522

-

102

359

299

431,019

-9.74

103

503

174

503,570

16.83

104

513

281

671,689

33.39

105

640

246

959,855

42.90

※註:1.資料來源,各機關提供,本報告彙整。

2.101年度至104年度為決算數,105年度為預算數。

(二)公務車輛增購或汰換規定過於寬鬆,恐不利購車預(決)算之控管

1.車輛汰換里程數與車商保固里程數相當,汰換標準允宜適度檢討

(1)鑑於公務車輛僅以使用年限作為汰換標準恐未臻周延,本院於審議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要求公務車輛汰換年限應通案檢討,除決議將一般車輛之使用年限由8年延長為10年,並增訂使用里程數不得低於12萬5千公里之規定。行政院主計總處並於次(103)年度修訂共同性費用編列標準表,明訂車輛汰換標準:大客車為滿12年;偵緝(防)車、警用巡邏車為滿7年;…其餘一律為滿10年。駐外機構以外未逾15年車輛,除須達上列汰換年限外,且行駛里程數須逾12萬5千公里,始可辦理汰換。

(2)查車商對於新車保固里程數已從過往之5萬公里提升至10萬公里,部分車商近來保固里程數甚已達12萬公里,如參加車商延長保固活動,保固里程數甚至可達15萬公里。在現今製造技術日新月異下,車輛耐用里程數已有顯著提升,復以公務車輛每年均編列固定預算進行維修與保養,對於使用里程數之延長亦大有助益,爰目前車輛達12萬5千公里即可汰換之標準,恐過於寬鬆,允宜適度檢討。

2.半數以上公務車輛由機關自行依需求辦理增購或汰換,恐欠缺適當監督

(1)使用年限及里程數並非車輛汰換唯一條件,然半數以上公務車輛由機關自行依需求辦理汰購,恐欠適當監督:依行政院訂頒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作業要點第4點第2項規定,除公務小客車、大客車及客貨兩用車非報經行政院核准不得增購或汰換外,正副首長座車、特種車及各型貨車等,均由機關依實際需要辦理增購或汰換。查101年度至105年度各機關增購或汰換之公務車輛中,報經行政院核准比率約介於31.70%至50.09%間不等,亦即半數以上車輛汰換係由機關自行依需求辦理。然車輛管理手冊第39點規定,公務車輛汰換條件除已達使用年限及里程數外,「不堪使用」亦為必要條件,然該條件並無客觀標準,僅由各機關主觀認定,每年半數以上由機關自行汰購之車輛是否確達不堪使用條件恐不無疑慮,爰行政院允妥思適當監督機制為宜。

(2)貨車屬逾15年得繼續使用車輛,其汰換允宜比照大客車報行政院同意:貨車與大客車均屬使用年限得逾15年且得繼續編列油料費及養護費之車種。行政院規定大客車非報經其核准不得汰換,然貨車卻授權各機關依實際需要辦理增購或汰換,在無適當審查機制下,是否確需汰購亦恐欠適當監督。以國防部104年報廢144輛各型貨車為例,其中近4成車輛均於使用年限屆滿15年當年或次年即辦理汰換,部分車輛之行駛里程數甚至未達12萬5千公里,是否確均達不堪使用或不堪維護之狀態,恐不無疑慮。

(三)部分報廢公務車輛之行駛里程數偏低,恐難謂已物盡其用

查近年各機關辦理財產報廢之公務車輛,雖均符合共同性費用編列標準表所訂汰換年限規定,然部分車輛辦理報廢時,行駛里程數核屬偏低(詳附表3-1-2),恐難謂已物盡其用。以總統府、國安局、行政院及外交部為例,其於104年度均報廢原始購價百萬元以上之進口轎車,然報廢時車輛行駛里程數分別僅8萬7,058公里、5萬9,490公里、11萬4,712公里及3萬7,933公里。渠等車輛原始購置目的或有特殊考量,然過低之行駛里程數卻顯車輛未能有效利用,恐有浪費之嫌。此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於104年度及105年度將原有7輛公務車共報廢6輛,報廢車輛里程數均僅介於6萬至9萬公里間不等,除車輛運用效能不彰外,該會車輛配置數量是否妥適亦待檢討。

附表3-1-2:104年度各機關報廢使用里程未達12萬5千公里之公務車輛一覽表 單位:CC數;新臺幣千元;年;公里數

機關名稱

車種

排氣量

原始購價

車輛報廢時狀況

使用年限

使用里程數

總統府

其他特殊用途車輛(副禮車)

4,600

3,900

15

87,058

國家安全會議

小型客貨車

2,000

524

15

33,348

中央研究院

公務小轎車

1,998

598

15

69,500

國安局

公務車

3,800

1,250

16

59,490

行政院

公務轎車

4,600

2,580

15

114,712

公務轎車

2,000

799

15

110,958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勘驗車

1,998

630

15

110,825

勘驗車

1,998

630

15

95,594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小客車

1,995

650

15

72,326

小客車

1,995

650

15

75,836

小客車

1,995

650

15

66,509

外交部

禮車

4,600

3,900

15

37,933

大陸委員會

公務轎車

1,597

547

17

112,846

公務轎車

1,597

547

17

121,963

公平交易委員會

公務轎車

1,950

799

15

74,479

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

客貨兩用車

2,350

461

16

42,810

內政部移民署

警備車

2,351

544

7

28,764

關務署及所屬

大貨車

5,700

1,606

20

24,753

大貨車

3,661

1,312

19

45,043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

首長專用車

1,995

638

15

88,597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

偵防車

1,995

600

16

35,535

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

客貨兩用車

1,998

485

16

87,483

公務轎車

1,972

593

16

43,687

交通部(航港局)

公務轎車

1,997

-

18

90,000

經濟部

公務轎車

1,834

598

17

116,033

能源局

客貨兩用車

1,997

484

17

65,041

海洋巡防總局

公務轎車

1,600

397

16

112,077

海岸巡防總局

公務轎車

1,596

397

16

91,836

台灣省政府

旅行車

1,600

-

16

76,808

福建省政府

大客車

5,900

1,868

15

120,000

※註:1.資料來源,各機關提供,本報告彙整。

2.國安局報廢車輛係民國88年總統大選安維購置車輛,2012年起轉為該局接待外賓用車。

3.國防部及警政署每年報廢車輛數目眾多,104年度報廢行駛里程數未達12萬5千公里者計有86輛及29輛,因數量眾多爰未逐輛列示。

4.表列資料不包括使用年限逾20年,然里程數未達12萬5千公里之車輛。

(四)監察院及考試院首長專用座車過多,未落實車輛統籌調度之規定及本院決議

1.依規定僅機關首長、副首長可專屬配車:依行政院訂頒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作業要點第8點及第10點規定:「各機關租賃公務車輛…應按下列優先順序處理,…:(一)運用現有之公務車輛,以集中調派方式支援各項公務所需,…。」、「各機關不得使用公務車輛,提供主管人員或員工上下班搭乘。…。」車輛管理手冊第17點第1項亦規定:「公務車輛,除機關首長及副首長專用車外,其餘車輛應集中調派。」

2.本院曾決議除首長、副首長、政務委員及司法院大法官外,不得有專屬配車:本院前審查9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經濟部主管部分)曾通過決議:「為撙節政府開支,崇揚簡樸政風,中央政府五院除正副首長、部會首長(含政務委員)、副首長與次於部會首長及司法院大法官得配給專屬配車外,其餘應比照立法院公務車之制度與配車比例,不得提供專屬個別職務之配車。…。」次於審查9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監察院主管部分)亦決議:「…要求監察院不得再為監察委員專屬配車,…,公務車至報廢年限後應不再補新車,司機也要預缺不補。」

3.監察院及考試院近年仍多次以首長座車規格汰換車輛,汰換後車輛數與委員人數相當,仍未落實車輛統籌調度規定:依上述決議,監察院不得再為監察委員配置專屬配車,公務車至報廢年限後應不再補新車。而考試院考試委員之提名及任命程序同監察委員,自應參照本院決議辦理。惟查該兩院近年仍頻繁汰換首長專用車,汰換後首長專用車輛數目與委員人數相當,仍未落實車輛統籌調度之規定。茲說明如下:

(1)監察院及考試院雖稱委員並無專屬配車,然依該兩院105年度預算書「公務車輛明細表」顯示,渠等機關排氣量2000cc以上首長、副首長專用車輛多達為31輛及22輛,扣除院長、副院長、秘書長及副秘書長座車外,首長專用車數目分達27輛及18輛,與監察委員及考試委員之法定人數27人及19人相當(詳附表3-1-3),不免令人疑慮其仍具專屬配車。

附表3-1-3:監察院及考試院委員人數及公務車輛數

單位:人;輛

機關名稱

委員人數

公務車輛數

法定人數

現有人數

院長、副院長座車

首長、副首長專用車

合計

監察院

29

18

2

29

31

考試院

19

19

2

20

22

※註:1.資料來源,監察院及考試院105年度預算書,本報告彙整。

2.監察院及考試院之院長及副院長座車,於年度預算書中均列為「其他特殊用途車輛」。

3.按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2項規定,監察委員法定名額為29人,惟該院第5屆監察委員經本院同意通過者,含院長、副院長共計18人。

(2)次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機關首長、副首長與3級機關首(校)長新購之專用車,其排氣量分別不得超過2,500CC、2,000CC、及1,800CC;一般公務轎車,其排氣量不得超過1,800CC。監察委員及考試委員並非部會級機關首長或副首長,然該兩院自101年度起陸續汰換之公務車輛仍為排氣量2,000CC以上之車款(詳附表3-1-4),與公務轎車排氣量不得超過1,800CC之規定不符。

附表3-1-4:101年度至105年度監察院及考試院公務車輛汰購之預、決算情形 單位:CC數;新臺幣千元

機關名稱

年度

汰換車輛數

汽缸排氣量

預算數

決算數

監察院

101

11

2,000

9,350

8,905

105

16

2,500

14,720

-

考試院

101

4

2,400

3,400

2,882

102

4

2,400

3,440

2,882

103

1

2,000

710660

105

1

-

900

-

※註:1.資料來源,監察院及考試院提供,本報告彙整。

2.考試院103年度汰換車輛為副首長專用車。

3.依105年度共同性費用編列標準表,2,500CC車輛購置預算為92萬元,2,000CC車輛購置預算為69萬元,考試院105年度編列購車預算90萬元,購置標的顯為2,500CC車輛。

綜上,行政院為抑制各機關公務車輛膨脹,撙節購車經費及相關費用支出,雖已數度修正公務車輛採購及汰換等相關規定,然近年中央政府公務車輛增購及汰換預算仍有增無減。究其原因,包括行政院允許部分車輛汰購由機關自行依需求辦理,除欠適當監督機制外,部分機關所汰換車輛行駛里程數偏低,亦恐難謂物盡其用;另監察院及考試院車輛數眾多又多次辦理汰購,恐未落實車輛統籌調度規定,亦與本院要求其不得再增補新車之決議不符,均亟待檢討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