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審查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於行政院主計總處單位預算案作成決議:「(三)有鑑於政府使用逾10 年以上公務車輛,均採整批拍賣或報廢,實屬浪費。尤其首長專用之公務車,均有定期優質保養,又具有市場紀念獨特性,行政院主計總處應會同財政部比照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採『逐件拍賣』,以增加國庫收入。…。」行政院主計總處並於103 年11 月28 日邀集各機關開會研商並獲結論略以:「…各機關…公務車輛繳銷牌照後,採逐件拍賣方式先於惜物網等平台辦理標售,若無法順利標脫,再報廢牌照及採其他方式變賣。…。」查自104年度起,雖部分機關陸續將報廢公務車輛採網路逐輛變賣方式辦理,然件數有限,多數機關公務車輛報廢及變賣方式仍有待改進。說明如下:
(一)公務車輛辦理財產報廢及變賣之相關規定
1.車輛管理手冊第39點第2項及第3項規定:「公務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財產報廢:(1)已依第一項規定辦理汰換者。但首長、副首長專用車得留用替代現有效能較差之車輛,被替代之車輛則應辦理報廢。(2)已屆滿15年之車輛。但大客車、各型貨車及機車不在此限。(3)已屆滿規定使用年限但未屆滿15年之車輛,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A.須一次花費該車新購價值10%以上之大修費用始可使用。B.燃料消耗超過原廠規定40%以上無法改善。C.最近3年之維修費,平均每年超過該車新購價值20%以上。」、「前項財產報廢之車輛,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至轄管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牌照繳銷,其不堪使用者,應辦理報廢登記。」
2.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66點第1項及第2項規定:「財產報廢後,不再以財產列管,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各機關得評估依變賣、再利用、交換、銷毀或廢棄、或贈與、無償移轉予其他公、私法人、團體或自然人(不含管理機關所屬員工)等方式處理。」、「前項第一款變賣及估價作業,由財政部定之。」
3.各機關奉准報廢財產之變賣及估價作業程序第3點第1項及第2項規定:「變賣方式以公開標售為原則。但奉准報廢財產每件賸餘價值未達新臺幣1萬元者,得由執行機關以議(比)價方式讓售。」、「公開標售辦理方式如下:通信投標方式、現場喊價方式、於政府機關建置及管理之拍賣網站辦理。」
(二)公務車輛報廢之殘值較高,然各機關普遍將其併與其他廢棄物統估歲入預算,預算書中亦欠缺詳實估列說明,不利外界監督
1.公務車輛報廢變賣價格依機關選擇出售方式以及處理積極程度而有相當差異
(1)查101年度至104年度各機關辦理財產報廢之公務車輛多達828輛、808輛、660輛及893輛。各機關對於報廢車輛之處置方式不一。以104年度為例,部分機關將車輛贈送學校或職訓中心教學使用,如監察院、教育部及勞動部等;部分機關則將牌照繳銷並採逐輛變賣方式,如客家委員會及公共工程委員會等;多數機關則將報廢車輛視為廢棄物品出售資源回收商,如中央研究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國防部及台灣省政府等;另部分機關將車輛交由環保局回收處置,回收獎勵金機車300元,汽車為1千元,如福建省政府之部分車輛。
(2)各機關辦理財產報廢之車輛係指已達一定使用年限或需耗費一定維修費用之車輛,然此並非指車輛已毫無使用價值。財政部訂頒「各機關奉准報廢財產之變賣及估價作業程序」雖明定,報廢財產變賣應以公開標售為原則,然查實務作業時,車輛變賣價格依機關選擇變賣方式、詢價積極程度及買受對象之不同而有相當差異。如選擇將牌照繳銷,並透過公開網站逐輛進行變賣,通常可獲較高售價。如銓敘部104年度變賣使用里程數23萬8千公里之首長座車,透過多方詢價並採公開標售方式進行,售價仍可達16萬8千元;審計部104年度於惜物網變賣3輛公務車,變賣價格47萬餘元,平均售價亦在15萬元以上(詳附表3-2-1)。然如機關選擇將牌照報廢,或以整批方式標售資源回收商,售價通常偏低,如國安局104年度將使用里程數不及6萬公里之進口公務車售予資源回收商,報廢收入則僅7千元;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變賣11輛報廢公務車,總價7萬8千餘元,平均每輛車售價僅7千餘元(詳附表3-2-2)。
附表3-2-1:104年度各機關變賣價格逾8萬元之公務車輛統計表 單位:CC數;年;公里數;新臺幣元
機關名稱
車款
排氣量
車輛報廢時狀況
變賣價格
使用年限
使用里程數
審計部
首長專用車
1,998
11
222,668
154,985
首長專用車
1,998
10
186,205
150,100
首長專用車
1,998
10
213,265
165,485銓敘部
首長專用車
2,995
10
238,000
168,000
退輔會
公務小客車
1,794
15
128,156
115,000
工程會
其他特殊用途車輛
2,438
15
204,913
88,500
經濟部(中辦)
公務轎車
2,000
16
160,733
81,100
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
公務轎車
3,275
15
170,972
90,400
公務轎車
3,275
15
144,674
90,400
彰化地方法院
首長用車
1,998
10
-
137,000
※註:1.資料來源,各機關提供資料,本報告彙整。
2.彰化地方法院未提供變賣車輛使用里程數。
附表3-2-2:104年度各機關變賣價格未達1萬元之公務車輛統計表 單位:CC;年;公里數;新臺幣元
機關名稱
車款
排氣量
車輛報廢時狀況
變賣價格
使用年限
使用里程數
國安局
公務車
3,800
16
59,490
7,000
主計總處
小客車
1,980
16
222,182
7,230
內政部移民署
偵防車
1,995
12
199,735
8,000
偵防車
1,988
16
146,789
8,000
警備車
2,351
7
28,764
7,000
經濟部
公務轎車
1,998
21
81,622
6,428
中小企業處
公務轎車
1,998
18
76,407
8,000
交通部航港局
小客貨車
1,997
18
90,000
7,000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小客車
1995
17
-
5,500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輛小客車
1995
11~12
15萬~
23萬間
合計78,500
※註:1.資料來源,各機關提供資料,本報告彙整。
2.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未提供變賣車輛使用里程數。
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車輛採整批變賣,未能分拆個別售價。
2.各機關普遍未就預計變賣之公務車輛單獨估列歲入預算,其變賣方式及變賣價值恐因缺乏透明性而未受有效監督
(1)國有財產法第7條第1項規定:「國有財產收益及處分,依預算程序為之;其收入應解國庫。」預算法第13 條前段規定:「政府歲入與歲出……,均應編入其預算。」車輛管理手冊第39點第2項亦明訂,各機關辦理公務車輛汰換時,被汰換之車輛應辦理報廢。爰各機關於年度編列公務車輛購置預算時,對於後續應配合辦理報廢或替換報廢之車輛理應已妥善規劃,縱使未於報廢年度變賣,亦應於預計變賣年度編列歲入預算。
(2)由行政院主計總處訂定之「歲入來源別預算科目設置依據及範圍」中,並未要求將年度預計變賣公務車輛單獨列示歲入預算,爰各機關年度預算書中,各項廢棄物品係統以「廢舊物資售價」科目編列歲入預算。然細究各機關「廢舊物資售價」項目中,對於變賣公務車輛預算之估列,常因車輛報廢年度與變賣年度有所差異,致歲入預算多略而未估或僅制式化估列;部分機關雖表示已併與所有廢棄物統估歲入金額,然預算書中並未詳實附註所估列之細項內容,實無法瞭解各機關公務車輛出售之歲入預算編列情形。以104年度為例,各機關就車輛變賣估列之歲入預算僅352萬餘元,與決算數5,820萬餘元相較,差異達10餘倍(詳附表3-2-3)。按公務車輛之變賣價值較高,且其變賣價格依機關選擇變賣方式及詢、議價之積極程度而有相當大差異,各機關未能就預計變賣之公務車輛單獨估列歲入預算,除顯示對於報廢財產變賣作為消極外,未於年度預算書中將預計變賣公務車輛之數量、性能概況、變賣方式及預算金額適度揭露,變賣恐因缺乏透明性而未受有效監督。爰行政院主計總處允宜要求各機關於年度預算書中,除詳實估列公務車輛報廢預算外,並應於備註欄中適度揭露處理攸關資訊,俾利外界監督。
附表3-2-3:101年度至104年度各機關公務車輛報廢預算數及決算數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目
年度
報廢車輛
歲入預算數
報廢車輛
歲入決算數
決算數占
預算數比率
101
6,316
37,717
597.16
102
6,376
28,726
450.50
103
4,271
29,078
680.80
104
3,525
58,201
1,651.04
※註:1.資料來源,各機關提供資料,本報告彙整。
2.本表不含外交部駐外館車輛。
(三)各機關多以報廢牌照方式處置報廢公務車輛,而未採逐輛變賣,致出售價格偏低並降低國庫收入
1.報廢與繳銷牌照車輛比例懸殊,各機關恐多未逐輛檢視車輛性能及堪用狀況
(1)車輛管理手冊第39點第3項規定:「財產報廢之車輛,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至轄管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牌照繳銷,其不堪使用者,應辦理報廢登記。」爰各機關辦理財產報廢之公務車輛,依堪用與否得選擇「繳銷牌照」或「報廢牌照」。繳銷牌照車輛,經重新檢驗合格,可再申領牌照,變賣對象多以自然人、法人或二手車商為主,變賣價值普遍較高;而報廢牌照車輛,因無法重領牌照,僅能以廢鐵價格售予資源回收商,變賣價值普遍較低。
(2)查101年度至104年度各機關辦理財產報廢之公務車輛(不含機車)分別為828輛、808輛、660輛及893輛,其中報廢牌照車輛占比為91.30%、88.74%、89.24%及84.88%;繳銷牌照車輛占比僅約8.70%、11.26%、10.76%及15.12%(詳附表3-2-4)。繳銷牌照車輛占比雖有逐年提升趨勢,然比率仍偏低,顯示各機關辦理公務車輛財產報廢時,多便宜行事直接報廢牌照,是否確實逐輛檢視車輛性能及堪用狀況,不無疑慮。按各機關報廢車輛雖均使用逾10年,然因每年均編列固定預算進行維修與保養,於二手車市場仍相當受到民眾歡迎,然如逕採報廢牌照,則變賣對象僅資源回收商一途,顯不利國庫收入。故各機關辦理公務車輛報廢時,允應逐輛檢視車輛性能及堪用狀況,妥適選擇牌照處置方式。
附表3-2-4:101年度至105年度各機關公務車輛財產報廢執行情形 單位:輛;%
年度
車輛報廢數
占比
繳銷牌照
報廢牌照
合計
繳銷牌照
報廢牌照
101
72
756
828
8.07
91.30
102
91
717
808
11.26
88.74
103
71
589
660
10.76
89.24
104
135
758
893
15.12
84.88
105
31
215
246
12.60
87.40
※註:1.資料來源,各機關提供資料,本報告彙整。
2.105年度為截至4月底報廢資料。
2.部分機關將繳銷牌照車輛視同廢棄物品辦理整批變賣,顯過於便宜行事
部分機關辦理公務車輛報廢時,對於行駛里程數尚低或車況良好之車輛雖選擇繳銷牌照,然變賣時,卻將其視為報廢物品售予資源回收商,致繳銷牌照與報廢牌照車輛之變賣方式並無差異(詳附表3-2-5)。如中研院101年度至105年度共報廢12輛車,其中6輛雖採繳銷牌照方式辦理,然卻併入全院廢品辦理整批標賣,此等變賣方式之買主多為資源回收商,車輛售價恐遭低估。此外,國發會及交通部101年度至103年度間分別繳銷14輛及7輛公務車牌照,然變賣方式係採「整批變賣」,而非「逐件變賣」,致平均每輛車變賣價格僅約2萬元至3萬元不等,變賣方式亦顯過於便宜行事。爰行政院允宜對繳銷牌照之公務車輛訂定相關變賣機制,並要求各機關確實依本院決議,採逐件變賣方式辦理。
附表3-2-5:台灣文獻館等4機關對繳銷牌照車輛之處置方式
單位:輛;新臺幣元
項目
機關名稱
報廢年度
繳銷牌照輛數
變賣總價格
車體處理狀況
台灣文獻館
102
1
15,000
與該館其它報廢品共同公開標售。
中央研究院
101
1
-
均併入全院廢品進行標賣。
103
1
104
3
105
1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1
5
102,000
以整批變賣方式售予資源回收商
102
5
107,668
103
4
125,000
交通部
101
5
112,100
以整批變賣方式,於政府採購網公開標售
102
2
60,576
※註:1.資料來源,各機關提供資料,本報告彙整。
2.中央研究院表示,與廢棄品併同變賣,無法單獨分拆車輛變賣價格。
綜上,公務車輛報廢之殘值較高,其變賣價格依機關選擇變賣方式及辦理積極程度而有相當大差異,然查近年各機關辦理公務車輛之財產報廢多採報廢登記,並以資源回收商為主要變賣對象,其售價恐偏低並降低國庫收入,行政院主計總處允宜會同財政部妥思改進之道。此外,各機關普遍未於年度預算書中將變賣車輛之數量、性能概況、變賣方式及預算金額適度揭露,其變賣之執行恐因缺乏透明性而未受有效監督,亦允檢討改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