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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各機關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之現況與檢討

四、部分機關雖以臨時租賃契約型態租用公務車輛,惟長期以來租賃日數過長,或長期連續使用,形同全時租賃,其妥適性恐待商榷 日期:105年8月 報告名稱:中央政府各機關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之現況與檢討 目錄大綱:參、中央政府各機關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相關議題之檢討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曾文煌、陳燕玲

行政院為期於抑制各機關公務車輛膨脹、撙節購車及相關經費之同時,亦得支援臨時公務之需,爰開放各機關學校租賃公務車輛使用以為配套措施,惟部分機關以長天期租用車輛,或長期連續使用,以滿足其業務所需,儼然與租賃車輛用以支援臨時公務之目的相悖。經查:

(一)為免租賃公務車輛不符經濟效益,行政院業已刪除得租賃全時公務車輛之規定

原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租賃公務車輛應行注意事項第五、(四)點規定:「因業務性質特殊,且現有駕駛人數較公務車輛數為多者,在符合經濟效益原則下,得以租賃全時公務車輛(不含駕駛)方式處理。但應先報經主管機關從嚴核定。」惟因諸多機關於上開租車事項實施後,以全時租賃公務車輛專供主管上、下班及開會等使用,與以租賃車輛支應臨時公務所需之目的未合,且全時租賃公務車輛費用明顯高於購車成本,有不符經濟效益之虞,行政院爰於94年修正上開租車事項,刪除得租賃全時公務車輛之規定,同時函頒「停止租賃全時公務車輛及核發中央部會一級主管人員交通費處理原則」,俾使公務車輛之租賃於過渡時期能有所依循。

嗣審計部於96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中指出,中央政府租賃公務車輛採購作業及管理未盡完善,其中包括部分機關租賃非全時公務車輛長期連續使用,形同全時租賃,及部分機關違反行政院租賃公務車輛接送主管上下班或租賃全時公務車輛之情形,經函請行政院督促檢討改進,該院轉交原行政院主計處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辦理後回復略以,鑑於租賃全時公務車輛不符經濟效益,各機關仍應依行政院規定停租全時公務車輛,如確因業務有長期用車需求,應依規定報經行政院核淮後予以汰購。另將函請未依規定辦理租車事宜之機關,確實檢討改善,並作為審查各該機關98年度概算之重點項目。

(二)各機關公務車輛租賃型態多元,部分機關所簽租賃契約不符臨時性租賃原則

依行政院主計處於95年度主計長信箱回復機關詢問之內容,臨時性租賃之方式除部分因地屬偏遠,無公共汽車到達或交通確實不便,得以契約簽訂每日租賃,或為因應急迫性之需求,得以臨時租賃或搭乘計程車外,餘應以固定且少量天數租用車輛。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頒之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104年度除2月份因農曆春節假期致上班日數減少為15天外,餘每月平均上班日數為21天;惟經檢視中央各機關提供資料,104年度以每月特定日數租用排氣量1,800CC以下公務小客車者,租用日數皆定於15日以上,逾平均上班日之7成,其中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等24個機關以18天或以上為契約特定日數,更甚者有財政部關務署及其所屬基隆、臺北、臺中、高雄關、證券期貨局及退輔會等機關係簽訂於公務機關上班日均可使用;另有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及農委會水土保持局臺北分局等5個機關雖以18日以下為契約特定日數,卻於契約載明若實際使用超過契約所載日數不另收費等字樣(詳附表3-4-1),租賃車輛停放於機關,可供機關隨時使用,以上租賃態樣顯與上開臨時性租賃中所謂之少量天數未合。

附表3-4-1:104年度中央各機關以每月特定日數租用1,800CC以下公務小客車情形表

主管別

機關名稱

契約特定日數

租賃費用計算方式

司法院主管

司法院

每月租用18日

每月最高以18天為原則,少於18天則按實際日數覈實支付租金

最高行政法院

每月租用18日

每月最高以18天為原則,少於18天則按實際日數覈實支付租金

內政部主管

土地重劃工程處

每月租用15日

每月最高以15日最低以12日計算

營建署

每月租用19日

每月最高以19天為原則,少於19天則按實際日數覈實支付租金

營建署中區工程處

每月租用18日

每月最高以18天為原則,少於18天則按實際日數覈實支付租金

營建署壽山國家自然公園籌備處

每月租用18日

當月使用日數低於18日時,得以實際使用日數為租金給付

營建署

中部辦公室

每月租用19日

當月使用日數低於19日時,得以實際使用日數為租金給付

移民署

星期一至星期五08:00~20:00

總包價法,按月支付固定租金

財政部主管

財政部

每月租用18日

總包價法,按月支付固定租金

賦稅署

每月平均租用18天

總包價法,每月以平均租用天數18天及決標單價為計價標準給付租金,超出或不足之天數不予計算

臺北國稅局每月平均租用21天

總包價法,每月以平均租用天數21天及決標單價為計價標準給付租金,超出或不足之天數不予計算

高雄國稅局

每月租用15日

總包價法,每月以平均租用天數15天及決標單價為計價標準給付租金,超出或不足之天數不予計算

北區國稅局

月租用日數以18天計算

總包價法,按月支付固定租金

中區國稅局及所屬

月租用日數以19天計算

總包價法,按月支付固定租金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

月租用日數以19天計算

總包價法,按月支付固定租金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

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

關務署及所屬基隆、臺北、臺中及高雄關

以上班日為租賃日

總包價法,按月支付固定租金

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月租用日數以18天計算

每月以18日計算

經濟部主管

能源局

每月租用19日

總包價法,按月支付固定租金

交通部主管

高速鐵路工程局

以上班日為租賃日

以上班日按日計租金

鐵路改建工程局

月租用日數以18天計算

以日計價,每月以18日為原則租金

鐵路改建工程局南部工程處

月租用日數以19天計算

總包價法,按月支付固定租金

鐵路改建工程局中部工程處

月租用日數以18天計算

總包價法,按月支付固定租金

鐵路改建工程局東部工程處

每月出車22天

總包價法,按月支付固定租金

觀光局茂林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月租用日數以22天計算

總包價法,按月支付固定租金

科技部主管

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每月特定日數以16日為計算基準

使用日數超過或低於16日之天數不另計或另扣租金

農業委員會主管

水土保持局臺北分局

每月特定日數以15日為計算基準

每月實際出車日數給付最高不超過15日計算

漁業署暨所屬

月租用日數以18天計算

總包價法,按月支付固定租金

衛生福利部主管

中央健康保險署

月租用日數以16天計算

使用日數如超過或低於16日之天數不另計或另扣租金

金管會主管

證券期貨局

以公務機關實際上班日租用

以公務機關實際上班日支付租金

退輔會主管

退輔會

以公務機關實際上班日租用

總包價法,按月支付固定租金

※註:1.資料來源,各機關提供資料,本報告整理。

(三)近年來部分機關近乎全時租賃公務車輛以滿足其業務所需

各機關依規定僅得於原有公務車輛不敷調派支援時,以少量天數或臨時性租賃之方式租用,且不得租賃全時公務車輛。原行政院主計處於94年度主計長信箱中曾對於機關所提有關租賃全時公務車輛定義之疑義回覆以:「所稱『全時租賃』係指持續一段時間整日租用車輛,所詢之為期3年租用機車,即屬全時租賃…。」以104年度中央各機關租用之1,800CC公務小客車為例,每月租賃車輛日數介於0天至30天,排除因農曆春節致上班日數僅有15日之2月份,平均每月租賃日數介於7.9天至30天,其中每月平均租賃日數達18天以上者有司法院最高法院、內政部營建署壽山國家自然公園籌備處等27個機關,實際租賃日數達平均上班日之85%,顯示近年來部分機關長天期租賃公務車輛,近乎全時租賃(詳附表3-4-2)。另有部分機關長期連續租賃同一車輛,租期長達2年至4年不等,如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南部工程處及退輔會等28個機關(詳附表3-4-3),如此長期連續租用公務車輛當亦屬上開原行政院主計處所定義之全時租賃。

附表3-4-2:104年度中央各機關1,800CC公務小客車租用日數情形 單位:天

主管別

機關名稱

月份

平均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司法院主管

司法院

18

15

5

18

18

18

18

18

18

18

18

18

18

最高法院

20

15

22

20

21

21

22

21

20

21

21

23

21.1

最高行政法院

18

15

18

18

18

18

18

18

18

18

18

18

18

內政部主管

土地重劃工程處

10

5

16

9

13

11

10

14

15

13

13

8

12

營建署

19

15

19

19

19

19

19

19

19

19

19

19

19

營建署北區工程處

-

-

-

-

19

19

19

19

19

21

21

19

19.5

營建署中工處

-

-

-

18

18

17

20

18

18

17

19

21

15.1

壽山國家自然公園籌備處

22

26

24

26

21

23

22

25

22

29

20

18

22.9

營建署中部辦公室

19

19

19

19

19

19

19

19

19

19

19

19

19

移民署

22

20

22

22

21

22

23

2

22

22

21

23

20.2

財政部主管

財政部

18

18

18

18

18

18

18

18

18

18

18

18

18

賦稅署

21

15

22

20

21

21

23

11

22

21

21

23

20.6

北區國稅局

18

13

20

16

18

19

19

17

18

18

18

19

18.2

中區國稅局及所屬

17

11

18

17

18

18

18

17

18

16

18

17

17.5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

13

9

14

15

17

12

13

9

5

12

8

10

11.6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

6

8

14

14

3

13

7

9

6

9

7

12

9.1

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

14

11

17

14

15

15

19

12

15

16

11

22

15.5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

11

7

11

11

7

13

9

9

10

8

7

12

9.8

關務署

21

15

22

20

21

21

23

21

21

21

21

23

19.5

關務署臺北關

9

8

10

10

10

10

11

11

15

21

22

21

13.6

關務署臺中關

12

9

13

13

10

10

13

17

14

14

12

12

12.7

關務署高雄關

19

15

22

18

20

21

23

21

21

21

21

20

20.6

國有財產署

20

15

22

20

21

21

22

21

20

21

21

23

21.1

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18

15

18

18

18

18

18

18

18

18

18

18

18

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18

15

18

18

18

18

18

18

18

18

18

18

18

經濟部主管

能源局

-

-

-

-

14

19

19

19

19

19

19

19

18.4

交通部主管

高速鐵路工程局

-

-

22

20

21

21

22

20

20

21

21

23

21.1

鐵路改建工程局

18

15

18

18

18

18

18

18

18

18

18

18

18

鐵路改建工程局南部工程處

19

19

19

19

19

19

19

19

19

19

19

19

19

鐵路改建工程局中部工程處

18

15

18

18

18

18

18

18

18

18

18

18

18

鐵路改建工程局中部工程處

22

22

22

22

22

22

22

22

22

22

22

22

22

觀光局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20

15

22

20

21

21

23

21

20

21

21

23

21.2

科技部

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11

7

14

13

9

14

9

0

10

10

4

14

9.8

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15

17

12

5

22

19

10

16

18

19

19

25

16.4

農委會主管

農糧署及所屬

17

12

19

18

20

15

13

15

16

11

18

13

15.9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20

15

22

20

21

21

22

21

20

21

21

23

21.1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高雄分局

21

17

23

20

22

21

23

21

21

21

21

23

21.7

勞動部主管

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

4

4

7

10

10

7

8

9

9

10

8

5

7.9

衛福部主管

中央健康保險署

15

15

22

19

20

18

20

20

19

20

17

21

19.2

退輔會主管

退輔會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註:1.資料來源,各機關提供資料,本報告整理。

2.表列「-」表示該月份尚未租賃公務車輛。

附表3-4-3:100年度至106年度中央各機關連續租用1,800CC公務小客車達2年以上情形 單位:年

主管別機關名稱

車牌號碼

租賃日期

租賃期間

司法院主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RAE-6921

RAE-7092

104.1.1至105.12.31

2

內政部主管

土地重劃工程處

RAN-0155

103.2.1至105.2.1

2

壽山國家自然公園籌備處

RAZ-2550

105.1.1至106.12.31

2

營建署中部辦公室

RAT-8621

104.1.1至105.12.31

2

移民署

RAT-8399

RAT-8500

RAT-8502

RAT-8509

RAT-8512

RAT-8508

RAT-8503

RAT-8505

RAT-8506

RAT-8507

RAT-8510

RAT-8501

104.1.1至105.12.31

2

財政部主管

高雄國稅局

RAG-5390

1730-99

RAG-5386

RAG-5387

1731-99

1732-99

1723-99

1726-99

1750-99

101.5.1至104.12.31

3.7

北區國稅局

3821-MM

0008-JJ

0009-UU

0010-UU

0011-UU

0006-UU

101.7.1至104.6.30

3

RAZ-7519

104.7.1至107.6.30

3

中區國稅局及所屬

2181-ZZ

100.9.30至103.5.29

2.7

RAN-3097 RAN-3101

103.05.30至106.05.29

3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

5659-VV

100.09.01至103.08.31

3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

5658-VV

100.09.01至103.08.31

3

RAN-5550

103.09.01至106.08.31

3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

5660-VV

100.09.01至103.08.31

3

RAN-5552

103.09.01至106.08.31

3

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

5662-VV

100.09.01至103.08.31

3

RAN-5527

103.09.01至106.08.31

3

南區國稅局臺東分局

5665-VV

100.09.01至103.08.31

3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

5657-VV

100.09.01至103.08.31

3

RAN-5553

103.09.01至106.08.31

3

關務署

RAF-1658

102.2.1至104.1.31

2

關務署臺中關

RAN-0250

103.03.03-105.03.02

2

關務署高雄關

RAT-9055 RAT-9053 RAF-0836

104.1.1至105.12.3

2

國有財產署

RAF-2265

102.11.1至105.10.31

3

RAM-1705

104.11.2至106.10.31

2

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RAG-8305

103.01.01至105.12.31

3

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RAG-5157

103.1.1至104.12.31

2

交通部主管

鐵路改建工程局南部工程處

6103-UU

101.3.1至105.2.29

4

鐵路改建工程局中部工程處

RAT-0220

RAT-0221

103/9/1至105/8/31

2鐵路改建工程局東部工程處

9017-VV

9018-VV

103.1.15至105.1.14

2

RBC-7553RBC-7560

105.1.6至107.1.5

2

觀光局茂林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RAP-8727

104/5/4至106/5/3

2

科技部主管

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RAE-7592

103.1.1至106.1.1

3

RAE-7593

103.1.1至107.1.1

4

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4612-ZZ

4613-ZZ

4615-ZZ

4616-ZZ

4617-ZZ

103.1.1至104.12.31

2

衛福部主管

中央健康保險署

0016-UU

101.8.1至104.12.31

2.4

RAF-2372

103.1.1至105.12.31

3

2081-99

102.6.1至104.5.31

2

退輔會主管

退輔會

RAC-9065

RAC-9063

102.1.1至105.12.31

4

※註:1.資料來源,各機關提供資料,本報告整理。

綜上,行政院鑑於經濟效益之考量而刪除得租賃全時公務車輛之規定,同時訂定各種臨時性租賃之處理方式供各機關於執行時得以遵循,惟部分機關以非全時租約型式,實質長天期或長期連續使用,形同全時租賃,與規定未合,允應檢討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