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務車輛取得規範寬嚴不一,恐使各機關為規避審核而有逕以租賃取代購置車輛之虞
各機關汰換公務車輛係依據車輛管理手冊規定,符合該手冊第39點所列情形之一者,即得依政府採購法及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作業要點辦理汰換。又該購置及租賃車輛要點規定,依實際需要增購或汰換之車輛外,公務小客車、大客車及客貨兩用車,除有特殊情況報經行政院核准者,不得增購或汰換。另行政院主計總處103年4月14日函頒之104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中,有關中央及地方政府支出之原則亦包括:中央及地方政府車輛配置及車種,應依一致標準,除依法律增設機關始得新增車輛,及依規定辦理增購或汰換外,均暫緩編列。各機關於編列年度增購及汰換車輛預算前,並應確實評估所需車種及數量。故公務車輛報廢後以不增購為原則,如有特殊情況則需由各機關先確實依其現有車輛使用情形及業務狀況,評估所需車種及數量後報經行政院核准,此為行政院緊縮車輛採購訂頒之具體作法,俾各機關有所遵循,並由該院審核控管。
相較於車輛之採購,公務車輛之租賃則僅於前揭購置及租賃要點中規範租賃之車種以小客車、大客車及客貨兩用車為限,並規定應以下列優先順序辦理租賃:1.運用現有之公務車輛,以集中調派方式支援各項公務所需,不另增租車輛。2.因短程洽公而現有之公務車輛不敷調派支援者,得覈實報支短程車資。3.以租賃每日部分工時、每月特定日數、每月不特定日期、時間或隨叫隨到等方式之車輛處理。至實際租賃方式及數量,則由各機關視業務狀況本權責辦理,賦予機關相當之執行彈性。
各機關於上開彈性規範下,應依優先順序嚴格控管車輛之使用,以不另增租車輛為原則,俾撙節相關經費,惟部分機關租賃車輛數高於自有車輛數,與前開規定之原則未合。以財政部主管104年度公務小客車及客貨兩用車使用配置為例,該主管104年度小客車及客貨兩用車共計286輛,包含自有111輛及租賃175輛,租賃數較自有數多64輛,占小客車及客貨兩用車總數之61.2%,占比逾半,其中財政部、賦稅署與北區國稅局及所屬之小客車及客貨兩用車分別為6輛、2輛及37輛,皆以租賃方式取得。另中區國稅局及所屬、南區國稅局及所屬與國有財產署及所署之租賃車輛數皆逾總車輛數之9成以上(詳附表3-6-1),恐有為規避增(汰)購之審核而逕以租賃取代購置之疑。
附表3-6-1:104年度財政部主管公務用小客車及客貨兩用車配置
情形 單位:輛;%
機關名稱
總車輛數
A
自有車輛數
B
租賃車輛數
C
租賃車輛比率D=C/A
財政部主管
286
111
175
61.2
財政部
6
0
6
100.0
財政人員訓練所
1
1
0
0.0
國庫署
2
2
0
0.0
賦稅署
2
0
2
100.0
臺北國稅局
21
8
13
61.9
高雄國稅局
16
5
11
68.8
北區國稅局及所屬
37
0
37
100.0
中區國稅局及所屬
27
1
26
96.3
南區國稅局及所屬
23
2
21
91.3
關務署及所署
117
88
29
24.8
國有財產署及所署
33
3
30
90.9
財政資訊中心
1
1
0
0.0
※註:1.資料來源,財政部提供,本報告整理。
2.表列資料僅含小客車及客貨兩用車。
(二)公務車輛資訊未臻完備,缺乏整體管控機制,恐無以檢視各機關車輛配置之合理性
各機關購置公務車輛預算之編列,依照用途別預算科目分類定義及計列標準表規定,分別歸屬於第一級用途別科目「設備及投資」與第二級用途別科目「運輸設備費」,其計列標準規定除共同性費用標準表所列項目應照所訂標準計列外,其餘應詳細列明名稱、規格、數量、單價及總價。另除於各機關單位預算列示該年度將購置之車輛預算外,亦需依單位預算應編書表格式及注意事項之規定,於附屬表中編列車輛明細表,逐輛填報各機關自有車輛之相關資訊,包括:車輛數、車種、購置年月及汽缸總排氣量等,並需於備註欄說明車號、擬汰換車輛之車種、預計購置年月及該年度新增車輛之購置年月等相關資訊。反觀租賃公務車輛之公開資訊,雖亦需依上開標準表分類,將其預算編列於第一級用途別科目「業務費」下之第二級用途別科目「其他業務租金」,惟計列標準未有共同性費用標準可供遵循,而由機關依實際需要並按契約所定列計。如此差異化之規定,致機關公務車輛資訊揭露未具全面性,資訊使用者將無以得知各機關公務車輛之整體配置及使用情形,包括是否依規定之優先順序及循程序請購車輛支應業務所需、是否於符合經濟效益原則下以臨時性方式租用車輛等,不利機關內部管理及外部監督。
以財政部主管所有公務小客車及客貨兩用車為例,該主管103年度至105年度小客車及客貨兩用車共分別為287輛、286輛及269輛,其中屬該部自有者分別為108輛、111輛及110輛,屬租賃者則分別為179輛、175輛及159輛,皆較自有車輛高,惟該主管103年度及104年度僅分別申請增(汰)購公務車5輛及4輛,顯見該主管車輛之取得係以租賃方式為主(詳附表3-6-2),並衍生以下現象:
1.公開資訊未全面性表達機關公務車輛之配置情形:查財政部103年度及104年度單位預算之公務車輛明細表僅分別列有首長專用車1輛、副首長專用車3輛及一般公務用機車1輛,嗣經該部提供資料始悉,除上開預算書所列示車輛外,該部於103年度及104年度以租賃方式取得公務小客車5輛及7至8人座客貨兩用車1輛,合共6輛供業務使用,且均以每輛每月使用18天,及每月支付固定租金方式簽訂非全時租賃契約,惟類此長天期且長期間租用公務車輛,已形同全時租賃。該部有長期使用公務車輛之需求,卻未循應有程序函報行政院核准購置車輛,逕以租賃方式長期連續使用,類此情形因缺乏公開揭露,致資訊不對稱,管理上易形成漏洞。
2.增購公務車輛未能考量非自有車輛使用情形,致車輛配置顯不合理:以高雄國稅局公務車輛之配置為例,該局103年度總車輛數為17輛,包括自有車3輛及租賃車14輛,同年度函請行政院增購公務車2輛,案經行政院核准於104年度增購後,該局爰減少租賃車3輛,惟經檢視該局提供資料,該局103年度租賃之14輛車包括5人座小客車9輛、7人座小客車3輛及7至8人座客貨兩用車2輛,於獲行政院核准增購2輛後,停止租賃7至8人座小客車3輛,而經繼續租用之5人座小客車,排氣量為1,600CC,該局以每月租用15日,實際使用日數超過或低於15日者不另計價或另扣租金,每輛車每月固定支付租金1萬元(不含駕駛及油料費)之方式簽定租賃契約,高於1,800 CC小客車平均每月購車成本9,522 元(見本報告第參章第五節)。該局以此租賃費用,於101年5月至104年12月間長期租用,確有不經濟,而函請增購車輛時未能將此情形一併列入評估,亦致該局公務車輛配置顯不合理。
附表3-6-2:103年度至105年度財政部主管公務用小客車及客貨兩用車配置及申請汰購情形 單位:輛
機關名稱
103年度
104年度
105年度
(至4月底止)
總
車
輛
數
申請汰購數
總
車
輛
數
申請汰購數
總
車
輛
數
自有車輛數
租賃車輛數
自有車輛數
租賃車輛數
自有車輛數
租賃車輛數
財政部主管
287
108
179
5
286
111
175
4
269
110
159
財政部
6
0
6
0
6
0
6
0
4
0
4
財政人員訓練所
2
2
0
0
1
1
0
0
1
1
0
國庫署
2
2
0
0
2
2
0
0
2
2
0
賦稅署
2
0
2
0
2
0
2
0
2
0
2
臺北國稅局
18
5
13
3
21
8
13
0
18
8
10
高雄國稅局
17
3
14
2
16
5
11
0
12
5
7
北區國稅局及所屬
37
0
37
0
37
0
37
0
35
0
35中區國稅局及所屬
27
1
26
0
27
1
26
1
27
1
26
南區國稅局及所屬
23
0
23
0
23
2
21
0
20
2
18
關務署及所署
120
91
29
0
117
88
29
3
115
87
28
國有財產署及所署
32
3
29
0
33
3
30
0
32
3
29
財政資訊中心
1
1
0
0
1
1
0
0
1
1
0
※註:1.資料來源,財政部提供,本報告整理。
綜上,行政院於抑制各機關公務車輛膨脹,撙節購車及相關經費支出之同時,因考量於緊縮公務車輛採購後,機關或有支援臨時公務所需,爰開放各機關學校得視業務需要,在符合經濟效益原則下租賃臨時公務車輛使用,其用意良善,惟部分機關未依有條件租用之原則嚴格控管臨時性車輛之租賃,形成以租賃取代購置,或自有車與租賃車配置不合理之現象,除因缺乏整體管控機制外,預算等相關公開資訊亦未完整揭露供外界監督,允宜檢討訂定相關整體性之控管機制,於審核車輛增(汰)購時,全面考量自有及租賃車輛之使用情形,相關資訊並予充分揭露,俾能確實達成抑制公務車輛膨脹之目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