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為抑制各機關公務車輛膨脹,撙節購車經費及相關費用支出,並配合「行政院所屬機關事務勞力替代措施推動方案」之實施,雖已數度修正公務車輛採購、汰換及租賃等相關規定,惟近年各機關購車預算仍逐年增加,而公務車輛管理及使用仍有諸多無效率情事,亟待檢討改進,包括:公務車輛汰購原則部分規定過於寬鬆略,恐不利購車預(決)算之控管;部分機關報廢車輛之行駛里程數偏低,恐難謂已物盡其用;部分機關未於車輛變賣年度編列歲入預算,且出售對象多為資源回收商,恐形成浪費並降低國庫收入;部分機關駕駛員額數超過車輛數,另有部分機關需額外以勞務承攬方式進用駕駛,駕駛員額政策容待檢討;部分機關以非全時方式租賃車輛長天期或長期連續使用,形同全時租賃,租賃車輛使用之控管顯未確實;部分機關租賃公務車輛未衡量業務實際需求,或未於事前審慎評估成本效益,恐形成租車預算之浪費;公務車輛之取得缺乏整體管控機制,公開資訊亦未臻完備,恐致各機關公務車輛之配置不合理,允應研謀改進。
針對前述問題,本報告研議之改進方向包括:1.重新檢視公務車輛汰換原則等規定之妥適性,降低車輛僅因使用年限屆至即辦理汰換之比率,並適度延長車輛汰換之里程數標準。2.監察院及考試院首長專用座車過多,未落實車輛統籌調度規定,允應檢討改進。3.行政院主計總處宜要求各機關編列年度預算時,就當年度規劃變賣車輛詳實估列歲入預算,並於預算書備註欄適度揭露相關資訊,俾利外界監督。4.各機關允應逐輛檢視報廢車輛性能及堪用狀況,妥適選擇牌照報廢及車輛變賣方式,俾利增裕國庫收入。5.行政院主計總處應會同財政部參照本院「逐件變賣」決議,就繳銷牌照車輛建置妥適變賣機制。6.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除持續辦理駕駛轉化及移撥業務,並應主動就駕駛員額配置不均等問題研擬因應對策,俾降低超額駕駛人力及勞務承攬駕駛之人數。7.檢討臨時性租賃之定義,使其更加明確並可供遵循,俾杜絕機關以長天期或長期間連續租用形同全時租賃之公務車輛。8.租賃公務車輛預算之編列,應確實依業務需要,並於事前評估成本效益,以最經濟可行之方式租用,避免無效率之預算排擠其他必要支出。9.年度公務車輛之增(汰)購,應依單價、數量及全年度租賃預算等,併同檢討租賃車輛之使用情形,本撙節原則調配自有及租賃車輛之配置,避免機關為規避車輛購置之審核而逕以租賃方式替代,形成資源錯置。10.完備現有公務車輛資訊揭露之規定,以忠實表達各機關使用各類公務車輛之數量及成本,俾利外界監督。
(分機:1924 曾文煌、1939 陳燕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