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科技部補助學術研究經費分配與執行情形之探討

三、補助研究計畫之申請、審查與分配 日期:105年8月 報告名稱:科技部補助學術研究經費分配與執行情形之探討 目錄大綱:貳、近5年科技部補助學術研究概況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黃怡娟

(一)補助研究計畫之申請及審查

1.科技部補助研究計畫之申請,一般係由任職於申請機構(即執行機構,包括公私立大專校院、公私立研究機構及教學醫院)之學者或研究人員擔任計畫主持人,依研究專長或參考科技部規劃研究項目,將研究計畫申請書等文件送至申請機構,並經申請機構審核通過後向科技部提出申請。計畫主持人於同一年度內申請、執行2件以上研究計畫者,應於計畫申請書內列明優先順序,且多年期研究計畫順序應優先於新申請案,科技部依件數逐級從嚴審查。

2.科技部補助研究計畫之審查,分初審及複審二階段,初審採匿名書面審查,複審召集學門審查會審查,原則自申請案截止收件之次日起6個月內完成審查作業並核定公布。

(二)補助研究計畫之分配

1.監察院於101年3月指出,國家科學委員會 (科技部前身)雖訂有計畫主持人同一期間不超過2件之限制,但卻常有因「特殊原因」及主管單位因人設制,另行設定「例外規定」而變相放寬,致令多有知名學者同時擔任多項計畫主持人之情事,不僅不符「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管理要點」(以下簡稱行政院委託研究計畫要點)第7點有關件數限制之規定,造成資源過度集中少數特定人士,引發學界內部爭擾,且可能逾越主持人個人身心負荷之極限,予以糾正在案。

2.為使資源合理分配,並顧及單一計畫主持人從事研究工作之負荷,控管核給補助計畫件數,科技部自101年7月23日起函訂補助單一計畫主持人計畫件數核給基準(詳附表2-1),原則上同一執行期間合計總件數不得超過4件(不含例外規定),然仍未符行政院委託研究計畫要點規定意旨,說明如下:

附表2-1:科技部補助單一計畫主持人計畫件數之核給基準

項目

規定

總件數限制

同一執行期間合計總件數不得超過4件

總件數限制下之各類型規定

規劃推動案、產學案及研究案,任一類均不得超過2件,獲有傑出研究獎等研究表現傑出人員,得多核給1件(不限補助案別)

總件數限制之例外規定

不含行政院指示配合國家科技外交之計畫(包括協議下專案型國際合作計畫)及因應國家緊急重大災害或政策之計畫

※註:1.資料來源,科技部提供,本報告整理。

2.科技部自101年7月23日起訂定補助單一計畫主持人計畫件數之核給基準,雖陸續修正,惟差異不大,本表係摘錄現行規定(科技部104年12月29日科部綜字第1040091319號函)。

(1)行政院委託研究計畫要點明定科技部為科學及技術類研究計畫之中央主管機關,規範主持人「同一期間接受政府委託研究計畫達2項以上者,尤應審慎衡酌考量」,應係考量資源分配之公平性,及主持人個人身心負荷之極限。科技部亦依前揭要點規定訂定「科技部委託研究計畫作業規定」,有關主持人接受委託研究計畫件數,與行政院規定相同。然查科技部委託研究計畫經費一向偏低,103年度甚至無任何委託研究經費,委託研究計畫相關規定形同具文。

(2)科技部主要業務包括推動重大科技研發計畫及支援學術研究,掌握龐大補助學術研究經費,與其他機關研究案多以委託方式辦理截然不同。委託研究計畫與補助研究計畫本質均為運用政府資源從事具研究性質之計畫,主要差異僅在於委託研究計畫係政府機關依業務需要委託研究,而補助研究計畫多由研究機關自行提出申請,然計畫主持人均須投入時間及心力從事研究,並不因名義上為委託案或補助案而有差別。因此,科技部補助單一計畫主持人原則不超過4件計畫之規定,明顯高於行政院委託研究計畫要點對計畫主持人原則承接2件計畫之規定,委託研究計畫與補助研究計畫同屬研究計畫,允應參酌該要點規定,依業務特性審慎衡酌考量主持人同一期間接受所有政府研究計畫之件數,而非就科技部補助計畫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