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科技部補助學術研究經費分配與執行情形之探討

三、對違反學術倫理之補助研究計畫,未建立嚴謹之財務處分及後續調查研究補強機制,有待檢討及強化 日期:105年8月 報告名稱:科技部補助學術研究經費分配與執行情形之探討 目錄大綱:肆、問題探討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黃怡娟

三、對違反學術倫理之補助研究計畫,未建立嚴謹之財務處分及後續調查研究補強機制,有待檢討及強化

(一)對違反學術倫理之補助研究計畫,處分追回經費與政府補助經費差距甚大

科技部對補助研究計畫違反學術倫理之處分,除書面告誡及停權外,財務處分得處以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獎勵)費用。100年度至104年度審議認定違反學術倫理之73件中,有32件係補助計畫執行後發現,補助金額共1億2,627萬4千元,僅5件被處分追回部分或全部經費,計165萬6千元(詳附表4-8),占補助經費之1.3%,差距甚大。

附表4-8:100年度至104年度違反學術倫理案件財務處分情形

單位:件;新臺幣千元

違反學術倫理案件

未補助案件

補助案件

合計

處分追回經費

件數

41

32

73

5

金額

0

126,274

126,274

1,656

※註:1.資料來源,科技部提供,本報告整理。

2.未補助案件、補助案件及合計之金額為補助金額。

(二)補助研究計畫追回經費多僅為研究主持費,未檢討其他經費用途支用之合理性及必要性,部分計畫甚至無研究主持費可追繳,財務處分機制有待檢討

科技部補助研究計畫之經費用途包括業務費(研究人力費、耗材、物品、圖書及雜項費用,暨國外學者來臺費用)、研究設備費、國外差旅費及管理費。100年度至104年度期間,違反學術倫理被處以追回經費之5件案件(案例I至案例M,詳附表4-9),補助經費介於12萬元至610萬元,案例I、J、L及M追回研究主持費12萬元至43萬元,案例K追回研究獎勵金50萬元,均僅單純追回計畫主持人之研究人力費。按計畫主持人之研究主持費多僅為計畫經費之一小部分,科技部對違反學術倫理案件之財務處分並未考量補助金額多寡及違反行為類型,亦未檢討其他經費用途支用之合理性及必要性,難對耗用政府補助經費為適度之補償。

又以案例X為例(詳附表4-9),詢據科技部表示因計畫主持人於研究計畫執行期間原則僅得支領1份研究主持費,案例X主持人同時另有1件計畫執行中,於X計畫未支領研究主持費,因此即使補助金額達1,467萬元,涉及研究成果造假及變造等重大情節,研究產出恐無貢獻,卻無追回任何經費,徒耗政府資源,財務處分之追回經費機制有待檢討。

附表4-9:100年度至104年度違反學術倫理財務處分案例

單位:新台幣千元

案例

違反行為類型

補助費用

處分人數

處分

追回經費

非財務處分

I

研究計畫或論文大幅引用自己已發表之著作,未適當引註

120

1

120

停權1年

J

1.抄襲

2.其他

2,253

2

186

1.停權1年

2.書面告誡

K

抄襲

6,100

1

500

L

以違法或不當手段影響論文審查

2,498

1

420

停權10年

M

1.造假、抄襲、以違法或不當手段影響論文審查

2.其他

4,498

2

430

1.停權8年

2.停權1年

合計

15,469

7

1,656

X

1.造假、變造

2.造假、變造

3.造假、變造

14,670

3

0

1.停權10年

2.停權5年

3.書面告誡

※註:1.資料來源,科技部提供,本報告整理。

2.違反行為類型及非財務處分係依被處分人分列。

3.案例L及案例M被處分人不服處分,刻正進行行政救濟程序中。

(三)違反學術倫理案件處分後,後續調查研究補強機制有待強化

科技部處分違反學術倫理案件後,後續即交由學校或機關(構)自行處理,學校或機關(構)雖回復對受處分人之處置情形及提升學術倫理之檢討,然科技部僅止於備查。違反學術倫理案件除應審慎公平處分外,更應重視政府挹注經費補助所獲得之研究成果能否充分發揮效用。

以案例X為例(詳附表4-9),研究團隊於國際期刊發表論文後,因研究結果過於完美而遭質疑,經該期刊請研究團隊所屬學校協助調查後決定撤銷論文。科技部除因相關研究人員涉及造假及變造行為而予以處分外,未曾對外公開說明案件調查情形及處理結果;學校於期刊調查期間雖曾發布新聞稿聲明,後續調查結果亦未再公開。反觀日本處理雷同之小保方晴子論文造假事件,日本理化學研究所調查後證實小保方晴子之假說無法成立,並將調查過程及調查結果公開,為違反學術倫理之研究盡責,也避免後續重複投入無謂之研究。案例X涉造假及變造情事,已投入之研究(如建立之假說、執行之研究方法等)有無任何再繼續研究之價值,科技部及所屬學校並無給予外界明確之說明,補助經費恐付諸流水,後續調查研究補強機制有待強化。

綜上,違反學術倫理案件之處分多數為非財務性之書面告誡或停權處分,財務處分比例偏低,且追回經費限於計畫主持人之研究人力費,並未考量補助金額多寡及違反行為類型,亦未檢討其他經費用途支用之合理性及必要性,部分計畫甚至無研究主持費可追繳,財務處分機制有待檢討。此外,科技部處分違反學術倫理案件後,後續即交由學校或機關(構)自行處理,科技部及學校並未對外界說明補助計畫最終研究結果之真實性或後續研究可行性,相關補強機制有待強化,以避免後續重複投入無謂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