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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執行成效檢討

二、促參案件辦理方式及辦理流程 日期:105年8月 報告名稱:政府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執行成效檢討 目錄大綱:貳、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辦理方式及成效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歐婉如

二、促參案件辦理方式及辦理流程

(一) 促參案件辦理方式:

促參法第8條規定,民間機構參與公共建設計有下列7種方式,分述如下:

1.BOT(Build-Operate-Transfer):民間機構投資新建並為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移轉該建設之所有權予政府。如:台北車站特定專用區交九用地開發案。

2.無償BTO(Build-Transfer-Operate):民間機構投資新建完成後,政府無償取得所有權,並由該民間機構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

3.有償BTO:民間機構投資新建完成後,政府一次或分期給付建設經費以取得所有權,並由該民間機構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

4.ROT(Rehabilitate-Operate-Transfer):民間機構投資增建、改建及修建政府現有建設並為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如:國際航廈管制區內設置綜合免稅商店民間參與經營管理招商計畫。

5.OT(Operate-Transfer):民間機構營運政府投資興建完成之建設,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如: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園區。

6.BOO(Build-Own-Operate):配合國家政策,由民間機構自行備具私有土地投資新建,擁有所有權,並自為營運或委託第3人營運。如:民間自行規劃參與興建暨營運日月潭至九族文化村纜車系統。

7.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方式。

(二)促參案件辦理流程

大致可區分為政府規劃案件及民間規劃案件二類,辦理流程概況詳附圖2-1及附圖2-2。

附圖2-1:政府規劃案件辦理流程

附圖2-2:民間規劃案件辦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