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促參案件提前解約比率約達1成,後續追蹤督導機制亦未盡完善
1.迄105年3月底止促參案件簽約件數為1,391件,契約期間政府減少之財政支出達1兆2,625億元,相對增加之財政收入則為7,676億元,創造之就業機會更高達22萬餘名;惟於此期間提前終止契約件數亦高達136件,解約金額則達987億元(詳附表3-2),提前解約案件占全體案件比率甚高,約達1成。
2.有關提前終止契約案件分布概況之說明:
(1)據財政部統計顯示,如以公共建設類別區分,以文教設施、觀光遊憩設施及交通建設等3種類別提前解約件數最多,其中觀光遊憩設施類別解約金額最大,提前解約件數及金額占已簽約件數及金額之比率分別為20%及25%,表示此類促參案平均4至5件即有1件提前解約。
(2)而據該部提供促參案件終止契約原因顯示,其中以財務欠佳所占比率43%最高,主要係對市場評估過於樂觀而導致廠商經營不善或周轉不靈;如:宜蘭縣政府主辦之喜來登宜蘭天外天國際渡假旅館BOO案,該案於95年6月簽約,原本預計投資20餘億元、於3年內完成興建,惟動工1年多後受到全球金融海嘯影響,資金周轉不靈且與協力廠商發生財務糾紛,開發案被迫停擺,於100年9月間終止契約,而已完成之5大棟建築迄今仍處於廢棄狀態。
(3)其次為履約執行欠佳占38%,主要係因工程進度落後、辦理環評或相關審查延宕未開工等因素,經主辦機關通知遲未改善;如;文化部主辦之華山創意文化園區文化創意產業旗艦中心BOT案,該案於99年8月間簽約,預計投資21億餘元,原預估可獲取地租及權利金收入3億3,900萬元及增加國庫稅收12億4,500萬元,惟因文化部訂定之促參契約內容有欠周延,且未主動依契約有效解決,致ROT及BOT兩案民間機構就共構區興建地下停車場之權利義務分配爭議不斷,最終因工程進度嚴重落後,而於104年中解除BOT案全部契約及ROT案部分契約,監察院對此案亦於105年5月間提出糾正。以上顯示促參案件之履約管理,亟需改進。
3.關於促參案件提前解約之追蹤機制,財政部表示:除統計解約原因外,尚設法了解其爭議情形及續處方案,但對後續利用非屬促參性質者,或變更主辦機關而無法追蹤者,則未再賡續列管;鑒於促參案件提前解約後,促參標的之公共建設或設施大多處於閒置狀態,惟上述機制對追蹤流程及停止列管案件,並未訂定標準作業程序,其追蹤結果亦未有正式統計資料,後續管考機制恐未臻健全。
附表3-2:促參案件簽約及提前終止契約概況表
單位:新台幣億元
公共建設類別
已簽約案件
提前終止契約案件
件數
金額
件數
比率%
金額
比率%
交通建設
491
4,765
16
3%
74
2%
環境污染防治設施
17
54
3
18%
17
32%
污水下水道、自來水及水利設施
13
616
2
15%
171
28%
衞生醫療設施
152
357
11
7%
4
1%
社會及勞工福利設施
44
205
7
16%
95
47%
文教設施
298
436
35
12%
47
11%
觀光遊憩重大設施
103
875
21
20%
219
25%
電業設施及公用氣體燃料設施
12
257
4
33%
24
9%
運動設施
74
310
8
11%
20
6%
公園綠地設施
35
96
7
20%
1
0.5%
重大工業、商業及科技設施
61
1,761
7
11%
170
10%
新市鎮開發
-
-
-
-
-
-
農業設施
43
99
14
33%
37
37%
其他
48
1,764
1
2%
108
6%
合計
1,391
11,595
136
10%
987
9%
※註:1.資料來源,財政部提供,資料期間自91年起至105年3月底止,億元以下四捨五入。
2.比率計算方式係提前終止契約案件件數及金額分別占簽約案件件數及金額之百分比。
(二)部分金擘獎獲獎案件亦發生提前解約情形,訓練及獎勵制度有待改進
1.行政院為獎勵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而訂定「民間參與公共建設金擘獎頒發作業要點」,申請資格包含民間經營團隊、政府機關團隊、顧問機構團隊等,依促參法或其他法令辦理,營運達1年以上,且具備品質優良、內容創新、管理良好等成效者,若被評選為特優或優等,則頒發奬座或獎金以資鼓勵;準此,金擘獎獲獎案件當屬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事蹟優良、可供後續案件模範者,惟當中仍不乏經營遭逢困境、提前解約情形。如:獲第2屆政府機關團隊獎優等之僑委會華僑會館委託民間營運案,原預計委外經營15年,惟得標廠商世新大學或因權利金負擔過重,或未具備專業經營經驗、業務拓展能力不足,肇致鉅額虧損,僅經營3年即提前解約;另獲第4屆民間經營團隊獎優等之退輔會嘉義農場ROT案,原預計委外經營10年,惟得標廠商劍湖山以遭逢金融海嘯及莫拉克風災、農場受到嚴重破壞為由,經營5年餘即提前終止合約。促參案件執行層面涉及財務、工程、管理、營運、金融、法律等各項專業領域,需具有促參專業涵養之人員作為與廠商之溝通管道,而成功之促參案件不僅應重視招商階段得否順利進行,更不宜忽視履約階段之營運風險。
2.為提升促參辦理人員專業能力,促參法修正增列促參案件宜由專業人員為之之規定,財政部亦已訂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管理及獎勵辦法」作為辦理促參人員訓練及獎勵之依據。然專業人員訓練事項本為促參法所規範主管機關應辦理事項,財政部表示目前係以委外方式辦理訓練,其中102年度至104年度所辦促參相關訓練計113場,累計參訓6,156人次;而上開辦法與目前訓練不同之處係需於訓練完畢後考試認證其專業資格,故不宜完全沿襲以往訓練方式,而應按各種訓練目的,妥為規劃課程內容。另該辦法未訂有辦理促參業務之現職人員強制參訓規定,恐不利有效管控各機關促參專業能力,允一併檢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