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分地方政府曾發生領取促參獎勵金後又解約情形,引發獎勵不公之爭議,目前獎勵制度雖已修正,惟獎勵金支用之審核機制仍待建置
1.行政院為提升地方政府辦理促參案件誘因,於94年9月間訂定「擴大鼓勵地方政府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獎勵作業要點」,地方政府得依簽約案件之投資金額獲發獎勵金,並得優先運用於促參業務相關事項,經費來源由中央對地方政府一般性補助款支應。據財政部統計,自94年至104年底止,獎勵件數為624件,核發金額計54億6,177萬5千元,獎勵件數以新北市289件最多,獎勵金額以台北市20.03億元最大(詳附表3-3)。
2.有關歷年地方政府領取獎勵金後解約情形,財政部並未掌握確切統計數據,然為避免地方政府為爭取獎勵金,倉促訂約而後又解約,上開獎勵要點於102年5月修正增訂「於獎勵金核發日起1年內解除或終止投資契約者,原已核發之獎勵金應全數繳回國庫」之規定,惟依該規定所繳回之獎勵金,僅高雄市1案、15萬元,至引發爭議之苗栗縣政府,其歷年獎勵金領取件數12件、金額2億5,970萬2千元,解約案件數2件、金額為7,059萬9千元,解約案件奬勵金占所領取獎勵金之比率達27.18%,比率甚高,惟其獎勵金核發日至解約日已超逾1年,故無需繳回解約案件獎勵金。而為解決獎勵金繳回期限過短之漏洞,財政部復於105年2月修改該規定為「105年1月1日以後之簽約案件,於簽約日起3年內解除或終止投資契約者,主辦該案件之地方政府應於30日內通知財政部,並依程序將獎勵金全數繳回國庫」,將獎勵金繳回期限由1年增加為3年,同時並增訂地方政府應訂定支用原則,以建立獎勵金支用審核機制。
3.地方政府促參獎勵金立意甚佳,惟部分地方政府領取獎勵金後解約,恐排擠其他縣市獎勵金額度,產生獎勵不公後遺症,目前奬勵金繳回期限已由1年延長為3年,是否達到公平及激勵之作用,允宜觀察其後續執行成效再行檢討,惟有關獎勵金支用之審核機制,迄105年5月中旬僅8個縣市已訂定支用原則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審核機制之建置進度尚待加強。
(二)補助地方政府促參案件前置作業費用,事後經評估不可行之比率逾二成,比率甚高,恐有虛擲公帑之虞
1.為提升促參案件推動成效,行政院93年間訂定「機關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前置作業費用補助作業要點」,補助對象包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方政府;據財政部統計,迄104年底歷年補助案件計433件、補助金額為4億9,821萬7千元,其中中央機關為62件、4,142萬6千元,地方政府371件、4億5,679萬1千元。
2.財政部為提升補助效益,上開補助作業要點曾歷經7次修正,其中最近1次於104年7月之修正內容主要包括地權、地用無疑義及可行性評估確具可行性者,將優先補助,公共建設主體工程無法於1年內完工不予補助等規定。惟據財政部提供本項補助實施以來資料顯示,經費發放後經評估不可行之案件,中央機關為8件、425萬4千元,地方政府則為71件、9,495萬3千元(詳附表3-3),其占地方政府所領取補助費之比率達20.79%,比率甚高,有虛擲公帑之虞。顯示主管機關除應賡續依執行狀況適時修正補助要點外,更應強化審查機制,嚴格審核把關,俾使補助經費發揮最大效益。
附表3-3:歷年補助或獎勵辦理促參案件概況表
單位:新台幣千元
機關別
促參獎勵金領取情形
前置作業費用補助情形
補助費發放情形
經評估不可行案件
件數
金額
件數
金額
件數
金額
中央機關
-
-
62
41,426
8
4,254
小計
-
-
62
41,426
8
4,254
台北市
108
2,003,391
12
10,378
3
2,678
新北市
289
1,112,678
23
30,821
2
945
台中市
30
200,289
27
39,457
6
15,615
台南市
25
234,483
36
47,800
4
11,434
高雄市
36
398,394
38
54,876
9
14,048
桃園縣
19
432,687
21
34,039
4
7,669
基隆市
6
5,382
17
12,8316
5,750
宜蘭縣
17
231,241
39
43,632
11
10,345
新竹縣
7
64,198
18
20,981
5
7,122
新竹市
7
90,797
21
24,524
4
4,230
苗栗縣
12
259,702
12
11,805
3
3,869
彰化縣
16
31,078
5
3,156
1
362
南投縣
4
58,028
17
22,940
5
3,369
雲林縣
6
32,645
10
10,026
2
2,600
嘉義縣
2
30,404
12
19,027
-
-
嘉義市
19
3,944
10
10,315
1
683
屏東縣
5
34,954
14
19,205
1
219
花蓮縣
4
29,196
7
8,535
-
-
台東縣
4
41,641
12
12,913
1
2,209
澎湖縣
3
63,053
18
17,893
2
1,297
金門縣
4
98,290
2
1,637
1
509
連江縣
1
5,300
-
-
-
-
小計
624
5,461,775
371
456,791
71
94,953
合計
624
5,461,775
433
498,217
79
99,207
※註:1.資料來源,財政部提供,促參奬勵金部分資料期間自94年至104年底止,補助前置作業經費部分資料期間自92年至104年底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