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儘速釐清預算審查機制,以確保政府對促參案件提供融資保證或承擔或有負債可事先經民意機關審議
日期:105年8月
報告名稱:政府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執行成效檢討
目錄大綱:肆、結論與建議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歐婉如
促參法雖訂有政府得提供促參案件融資保證之規定,惟其可能使政府承擔大量債務且不符合國際潮流,短期而言允應釐清預算審查機制,確保政府提供融資保證可事先經民意機關審議,長期則建議回歸市場機制,修法廢止該項規定均由促參廠商自籌資金。另未具完全自償能力之促參案件目前尚未訂定補貼相關配套措施,主管機關允宜一併儘速研訂俾供各機關遵循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