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適時主動檢視各租稅法規之規定是否符合憲法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並加以修正,以促進人民權益之保障
日期:105年8月
報告名稱:近年我國重大稅制改革成效之檢討
目錄大綱:肆、結論與建議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鄧凱文
司法院業針對若干租稅法律、法規、查核要點及解釋令,認為與憲法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不符而作出釋字第640、650、657、705號等解釋。是以,財政部應適時主動檢視各租稅法規,包括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稅基、稅率、納稅方法、納稅期間等租稅構成要件及租稅稽徵程序之規定,是否符合憲法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之意旨;若僅屬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方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而非被動俟司法院大法官作出解釋後,始修改相關違憲之租稅法規,以促進人民權益之保障。
(分機:8661 鄧凱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