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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公共建設績效評估機制之探討

六、執行中計畫缺乏再評估制度及退場機制,致已不具效益之計畫仍繼續執行,浪費人力及虛擲公帑 日期:105年8月 報告名稱:我國公共建設績效評估機制之探討 目錄大綱:參、我國公共建設計畫執行情形與績效評估機制之檢討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鄭寧、羅玉姍

(一)現行公共建設計畫執行之可行性評估係由主管機關主動辦理,尚無其他再評估及退場之機制

依現行公共建設計畫審查及考核機制,尚無針對執行中計畫進行再評估及衡量退場可行性,僅於公共建設計畫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第9點及第11點規定,需調整原有計畫時,始由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修正,另同要點第10點規定:「各機關之中長程個案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終止:(一)因機關組織或任務變更,致原計畫無法繼續執行。(二)因情勢變更,原計畫已無執行必要或已無法執行。」

復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個案計畫管制評核作業要點第12點第1項第2款規定,計畫主辦機關有:「1、機關或單位任務變更、編併或裁撤,無法辦理計畫。2、政策或情勢變更,應予停止辦理計畫。3、原奉核定之資源條件消失,無法辦理計畫。4、計畫經併案或分案管制。」情形之一,得申請撤銷計畫管制。就上開規定可見,行政院並無主動要求計畫修正或退場之機制,爰倘各(主管)機關因故未能定期檢視及評估計畫執行之可行性,致使不具效益之延續性計畫持續執行,恐將浪費人力及虛擲公帑。

另據瞭解國發會自104年底起陸續就「個案計畫全生命週期績效管理機制」辦理相關評估作業,其中計畫期中評估係於計畫執行屆期前2年舉辦,評估項目有推動路徑、執行評估(包含目標、過程及結果)、後續營運管理規劃、跨域加值執行情形、計畫完工及結束時程預估等,惟因各項作業仍屬內部試辦階段,相關規範及資料可能俟正式實施後始能發布。

(二)各機關少能確實依規定就執行中或延續性計畫辦理評估,及時將未具效益性之計畫停辦,致使閒置公共設施一再產生

按各部會查填之資料,95年度至104年度主管機關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個案計畫管制評核作業要點規定,申請撤銷管制並停止辦理之計畫共有9件,文化部及衛福部各1件,經濟部則有7件,其餘機關10年內均無停辦之公共建設計畫。經查有部分公共建設計畫執行過程中,因時空環境變遷使計畫已不再具效益,惟執行機關未能及時再評估計畫必要性,仍持續辦理,致完工後產生閒置情況發生。

例如監察院曾糾正農委會補助彰化縣政府辦理之「彰化國家花卉園區計畫」,該計畫原係為規劃設立「花卉生產專業區」、「花卉研發中心」、「花卉展售貿易中心」、辦理「2008國際花卉博覽會」及利用博覽會場地設立「國家植物園」,截至迄98年6月止陸續完成「溪州(花博)公園」(即舉辦花卉博覽會場地)、「花卉生產專業區」、「景觀苗木生產專區」等設施之興建,累計實支數8億4,631萬餘元(其中含農委會補助款6億7,156萬餘元),然該計畫因彰化縣政府95年間尚未完成相關認證使博覽會停辦,雖嗣後經評估未再設立花卉研發中心及花卉展售貿易中心,但相關評估未能及時辦理,又農委會亦未能適時監督,加上前期規劃選址失誤,爰形成有建置花博園區,卻無舉辦花卉博覽會之情形,且後續參觀遊園人數未如預期,造成園區設施低度利用。

綜上,現行公共建設計畫缺乏再評估及退場機制,全由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自行依規定辦理計畫修正或停辦等作業,倘機關因故未能及時評估執行計畫,恐使無效益之計畫繼續執行,致資源浪費情形一再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