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波金融科技國際發展浪潮中,如何將各項數位化科技結合設計於服務面,攸關國家產業發展及金融服務競爭力之提升。而我國金融科技應用於金融服務及創新部分未及其他國家,有待具體政策定位引領,惟迄105年7月21日止整體發展計畫仍未擬具,有待研謀策進。謹就金融科技發展運用落後他國情形分述如下:
(一)電子支付比率低於他國,行動支付交易筆數低
隨著科技及網路迅速發展,貨幣及資金可藉由電子支付方式移轉或完成交易,而行動裝置日益普及,消費者以透過手機完成日常交易之行動支付風潮逐漸流行。據金管會統計,我國104年度電子支付筆數約33.12億筆,交易金額為2兆2,964億2,081萬9千元,僅占民間消費支出之26.32%(詳附表5),多數鄰近亞洲國家使用電子支付比率皆高於我國,如韓國(77%)、香港(65%)、中國大陸(56%)及新加坡(53%);另行動支付部分,自101年6月開辦以來迄105年第1季,交易筆數僅62萬1千筆,交易金額8億6,994萬6千元(詳附表5),相較於電子支付工具筆數,交易更不熱絡,並未因行動裝置之普及而廣泛運用。
附表5:我國電子支付及行動支付情形 單位:筆;新臺幣千元;%
項目
交易筆數
交易金額
電子支付比率
104年度
105年度第1季
104年度
105年度第1季
104年度
電子支付
信用卡
約8.81億
約2.29億
2,231,797,117
561,671,303
26.32%
電子票證
約24.31億
約6.28億
64,623,702
19,165,586
合計
約33.12億
約8.57億
2,296,420,819
580,836,889
行動支付
(開辦日起算累計數)
379,918
621,425
609,443
869,946
NA
※註:1.資料來源,金管會提供。
2.電子支付比率計算為電子支付交易金額/民間消費支出,迄105年5月問卷回復日止,主計總處尚未公布105年第1季民間消費支出,爰未提供該季電子支付比率。
3.電子支付僅包括信用卡(行動信用卡、QR Code行動支付、行動X卡中選擇使用信用卡方式交易者等行動支付亦包括在內)及電子票證,不包括轉帳卡購物消費、民眾透過全國繳費網及臺灣票據交換所繳費等其他電子支付交易。
分析我國電子支付比率未如他國之原因,詢據金管會表示,包括現金交易環境便捷,零售便利商店及銀行林立,民眾支付習慣仍多仰賴現金,且電子支付種類繁多,規格各異,刷卡或感應端末設備未整合並須收取手續費,影響商家適用意願,以及市場過度競爭,利潤微薄等因素。另在行動支付方面,我國實體卡片支付環境便利,無法激發消費者及商家對行動支付之需求,在此情形下,消費者安裝手機應用程式後,並不能暢通無阻完成日常多數交易,無法累積便利體驗,影響使用意願,進而無法聚積一定經濟規模,再吸引商家投入,復加上民眾對資訊安全之疑慮,是以交易筆數甚低。
因此我國在電子支付及行動支付方面,未能如經濟發展落後之發展中國家,因金融服務體系缺乏,銀行設立據點少,手機普及,而帶來行動金融服務之發展利基,如肯亞行動支付服務僅用4年時間就成長至1,500萬用戶規模,占整體行動通訊用戶比重高達6成。又如中國大陸金融業基礎設施仍未完備,網路快速普及,用戶人數達6億餘人之情形下,金融科技應用迅速成長,電子支付比率達56%。
(二)境外第三方支付業者已透過與我國金融機構合作流通,我國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迄105年4月底尚未開業,新創業者發展相對遲滯
按境外業者得依「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管理辦法」規定,與我國電子支付機構、非兼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之銀行、金融資訊服務事業合作,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以中國大陸之第三方支付業者支付寶及微信支付為例,均以來臺陸客為服務對象,與我國銀行合作,使陸客得以在我國使用消費。對照我國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如歐付寶、樂點、智付寶、國際連、台灣第三方等5家非金融業之新創業者,卻迄105年4月底尚未開業,發展相對遲滯。
經金管會邀集該5家專營業者會談並瞭解推動困難度後,方研擬簡化使用者身分認證及開放約定連結存款帳戶進行儲值等鬆綁法規措施,冀以促進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發展。由前述情形推論,過去之法令規範雖提供既有金融機構合作商機,然對新創業者而言仍不無適用難度,是以未來我國金融科技之推動,允待各相關部會持續積極與業者溝通及審視發展狀況,並審度對金融機構、交易安全性及洗錢防制等影響,進一步調適相關規定。
(三)群眾募資業者所募金額不高,機器人理財顧問、區塊鏈等發展多尚在起步,金融科技應用有待策進
關於其他金融科技,在大數據方面,已有業者應用該等技術於金融服務及決策,如中國信託藉由客戶過往查詢銀行網頁歷史紀錄,由理專主動提供適宜財務規劃,或依據數據分析規劃ATM及分行之落點、補鈔頻次、動線、流程;國泰人壽藉由數據分析建立可能成交名單及理賠風險評分模型等。至生物辨識科技方面,則有業者應用於提款及轉帳業務,如中國信託試辦指靜脈我國ATM無卡提款,第一銀行推出Touch ID指紋轉帳等。是以大數據及生物辨識科技方面,已有業者實際結合金融科技與服務之運用案例。
然我國目前於群眾募資、機器人理財顧問、區塊鏈等金融科技應用方面尚在起步階段,與國際發展相對落後,例舉說明如下:
1.群眾募資所募金額不高,活絡度相對偏低
我國群眾募資目前有下列型態:
(1)捐贈及回饋基礎型群眾募資平台:自100年起陸續開始成立,如嘖嘖及Flying V等平台,所募贊助金額逐年成長,104年度所募贊助金額約5億元。
(2)創櫃板:證券周邊單位櫃買中心建置之微型新創業者籌資管道,自103年1月至105年2月籌資金額為2.18億元。
(3)股權性質群眾募資:金管會於104年4月開放業者得經營業務,截至105年4月底,已核准6家業者經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業務,僅3家開業,累計募集資金(均為普通股)1,200萬元。
上述所列群眾募資金額,與證交所公布105年5月單月資本市場籌資金額670億元及中國大陸103年度追夢網等10大公司平臺為主之群眾募資金額人民幣2,291億元(約新臺幣1兆0,940億元)相較,規模顯有差距,活絡度相對偏低。
2.機器人理財顧問應用功能多相對簡單:我國金融業如臺灣銀行、第一銀行及兆豐銀行等,目前於營業處所置辦之機器人,多屬迎賓客服功能,玉山銀行理財機器人則能與客戶對話並提供簡易金融諮詢,惟國際間如日本三菱東京日聯銀行接待機器人,提供引導、接待客戶及簡單金融諮訊,美國理財機器人亦已有自動化諮詢及理專輔助諮詢模式,我國機器人理財顧問應用功能多相對簡單,尚有進步空間。
3.區塊鏈處於研發階段,惟時間落差尚難謂明顯:
(1)國際間發展概況:整體而言,國外運用處於初始測試階段,尚未廣泛運用,例舉如右,A.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104年12月核准Overstock通過區塊鏈發行公司股票;B.那斯達克交易所(Nasdaq)104年底啟用區塊鏈技術平臺「LinQ」,用以交易非上市證券,並記錄股權轉讓,也宣布將採用區塊鏈技術為上市公司提供股東電子投票服務;C.104年底42家跨國金融機構成立金融科技公司R3 CEV(會員持續增加中),用以研究運用區塊鏈技術,打造全球即時跨境清算系統;D.104年37家結算所、交易所及銀行組成PTDL聯盟,研究後臺作業交割區塊鏈解決方案;E.中國大陸亦於105年2月結合產官學領域,成立中關村區塊鏈產業聯盟研究創新;F.Visa與DocuSign研究以區塊鏈技術為核心之汽車租賃驗證服務;G.芬蘭Kouvola Innovation採用IBM釋出之區塊鏈程式碼,打造可以串聯實體與虛擬環境之物聯網應用。
(2)我國方面:目前已有臺灣大學成立「金融科技暨區塊鏈中心」,惟產業運用方面如富邦金控、工研院與MaiCoin公司合作開發帳聯網架構中,其內容包括P2P借貸、存匯款及證券即時交割,玉山銀行則評估運用可能性及可行性中等,對照前揭國際間之運用與合作情況,我國雖已處於研發階段,區塊鏈應用仍待發展,如僅以時間落差程度而言,相對於國外於104年起陸續測試運用階段雖有落後,惟尚難謂明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