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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矯正機關收容成本及矯正成效之檢討

二、各國獄政管理比較-矯正署考察報告摘錄 日期:105年8月 報告名稱:我國矯正機關收容成本及矯正成效之檢討 目錄大綱:伍、各國獄政管理比較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陳如慧

101年度至103年度法務部矯正署曾分別派員考察新加坡、日本及韓國等各國矯正機關,經摘錄考察報告所提各國獄政管理涉矯正成本或矯正成效部分,整理如附表5-4。其中,新加坡針對毒品防制及毒品犯矯治之作法,日本與南韓就矯正機關之民營化管理策略,均有值得我國借鏡參考之處。

附表5-4:各國獄政管理比較(摘錄自矯正署101年度至103年度考察報告)

國家

值借鏡之處

我國現況

新加坡

1971年成立中央肅毒局,隸屬內政部,為新加坡毒品防制專責機構,負責取締毒品犯罪、打擊毒品犯罪活動、推動毒品防範教育計畫等。新加坡將吸食毒品者視為病犯,第1次和第2次吸毒者送往戒毒所,以病人身分視之,至第3次以上屢勸不聽之吸毒者則以犯人視之,處以嚴厲刑罰。

中央無專責肅毒防制機構,另針對施用毒品如屬5年內再犯者即依法追訴,不再施以勒戒或戒治處分。

日本

日本矯正當局導入民間投資提案 (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簡稱PFI),再加上刑事政策調整,增(擴、改)建部分矯正機關,超收比率由2007年之112%,逐年減到2012年之90%。如位在兵庫縣之播磨社會復歸促進中心是日本4所民營化矯化機關之一,收容初犯或短刑期受刑人,公務員達150名,民間公司職員(委託14家公司)則有120名,係將作業、技能訓練、輔導教育、資訊系統管理及健康醫療等與民間公司合作,交由民間公司處理;與公務預算相較,撙節日本國庫約6億日圓支出。

我國尚無民營化矯正機關。

韓國

1999年韓國立法制定監獄民營化法案後,通過國家預算(90%由國家預算支援),與財團法人愛加倍締結所望監獄之託管契約,由其營運並選擇收容過失犯、經濟犯等危險性較低受刑人,工作人員全為民間人士,民營監獄年需經費約為公營監獄之9成。

我國尚無民營化矯正機關。

※註:1.資料來源,法務部矯正署2012矯正業務參訪團「新加坡深耕之旅」、2013矯正業務參訪團「日本取鏡之旅」、2014「韓國矯正機關參訪紀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