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我國社會福利政策已逐漸具體落實在法規制度,惟迄今仍有部分社會福利給付之辦理依據未盡合宜,謹說明如下:
(一)部分給付之辦理依據尚未核定即先行發放
以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原內政部兒童局)自97年起辦理之「建構友善托育環境-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為例,該計畫前經行政院於100年12月27日修正核定延長計畫期程至102年12月31日,惟計畫期程截止後,該署仍賡續辦理,行政院係於103年8月26日始核定延長計畫期程至103年12月31日;又該署於前開計畫103年底再次到期後,復續行辦理,行政院及至104年5月7日方核定「建構托育管理制度實施計畫」(辦理期程104年度至107年度),顯示該項給付措施存在計畫核定程序未完備即已先行發放之情形,顯有未妥。
(二)部分給付之辦理依據未符法制及公平原則
查101年6月30日以前政府應補助之勞、健保費,依法須由中央、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按被保險人身分依規定比例負擔,惟中央政府為解決臺北市及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北高)勞、健保欠費問題,自99年度起即分年編列專案補助款協助北高二市繳納以前年度非設籍勞、健保欠費,截至105年度止已編列補助款417.60億元,未來年度預計尚須補助56.65億元,共計474.25億元。
雖政府應補助之勞、健保費自101年7月1日起已改由中央政府全額負擔,然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8條之精神及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臺北市政府勞、健保欠費繳納疑義結果,北高二市須依法儘速繳還以前年度欠費殆無疑問,中央政府卻在未具法源依據之情況下,針對北高二市之巨額非設籍居民勞、健保欠費,按實際繳納欠費數5成予以協助,除未符法制外,亦有產生欠費越多補助越多等違反公平正義原則之疑慮。
(三)部分重大公益給付措施未依法律保留原則辦理
按社會福利給付行政措施,適用層級化法律保留原則,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雖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惟如涉及公共利益或實現人民基本權利保障之重大事項者,原則上仍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
然而,目前仍有部分涉及政府財政負擔及國民權益之重大公益給付,僅以行政規則規範,例如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衛福部)自101年開辦之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係依據行政院核定之計畫辦理,該計畫原定期程為101年度至104年度,行政院嗣於104年12月14日修正核定延長期程至107年底,預計7年間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須負擔經費329.32億元及25.83億元,共計355.15億元,平均政府每年約須投入50億元,補助金額龐巨,並涉及全國納稅人民之負擔,卻未依重大公益給付適用法律保留原則之精神辦理,似有未洽。
(四)部分給付之性質相仿,惟辦理依據各異且補助條件分歧
以中央辦理之住宅補貼業務為例,行政院雖已於96年1月30日核定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將以往由各相關部會依身分別辦理之各項住宅補貼措施進行整合,並移由內政部統籌辦理,惟該部為因應不同政策目的,仍陸續推出農村改建方案鄉村住宅修繕興建貸款利息補貼、青年安心成家方案前2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4,000億元優惠購屋專案貸款利息補貼及莫拉克颱風受災戶住宅補貼方案等住宅補貼措施。鑑於各項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措施之性質相同,然一旦開辦,政府與民眾須負擔之權利義務往往長達20年至30年,倘因推出眾多方案,致補助對象、額度、利率及期限等歧異(詳附表5),恐將使民眾產生混淆不清,甚至差別對待之感,殊非所宜,容有檢討之空間。
附表5:現行內政部辦理(含補貼期限未屆期)之住宅補貼情形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目
申請/
受理
期間
補助標準
補貼期限或
貸款期限上限
優惠貸款
額度上限
優惠利率或
政府補貼利率
補助勞工建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69年至96年
30年
建購220萬元、
修繕50萬元
政府補貼利率1%
臺灣省輔助人民自購國宅貸款利息補貼
79年至95年
30年,寬限期付息不還本5年
220萬元
政府補貼利率0.958%
輔助原住民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83年至96年
建構30年、
修繕15年
建購220萬元、
修繕80萬元
政府補貼利率1.5%
振興建築投資業措施中央提撥郵政儲金轉存款1,500億元供銀行辦理購屋貸款
88年1月1日至89年2月1日
20年,寬限期3年
臺北市250萬元、
臺北市以外地區200萬元
優惠利率按臺灣郵政1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1%調整,政府補貼利率0.85%
林肯大郡全毀受災戶購宅貸款專案利息補貼
89年3月1日至95年2月4日
20年,本息自第4年起平均攤還
350萬元
150萬元以內貸款戶免付利息;超出150萬元至350萬元以內,貸款戶自付貸款利率按臺灣郵政1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調整,政府補貼其差額息
項目
申請/
受理
期間
補助標準
補貼期限或
貸款期限上限
優惠貸款
額度上限
優惠利率或
政府補貼利率
健全房地產市場措施專案利息補貼
89年8月14日至97年9月21日
20年,寬限期3年
臺北市250萬元、
臺北市以外地區200萬元
優惠利率按臺灣郵政1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1%調整,政府補貼利率依增撥時間分為0.85%、0.425%、0.25%、0.125%
中央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90年至94年
20年
簡任220萬元、
薦任180萬元、
委任150萬元
政府補貼差額利息(借款人自行負擔利率每年得檢討1次)
三三三安家專案之「青年購屋低利貸款方案」
90年至96年
20年,寬限期5年
政府補貼前7年
比照政府直接興建國民住宅貸款中之國民住宅基金提供部分之金額
優惠利率按臺灣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1%調整,政府補貼前7年,補貼利率1%
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
96年起(持續辦理)
1.購置:30年,寬限期5年,政府利息補貼最長20年
2.修繕:15年,寬限期3年
1.購置:臺北市250萬元、新北市230萬元、其餘直轄市、縣(市)210萬元
2.修繕:80萬元
優惠利率依核准類別按臺灣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0.042%(一般戶)或-0.533%(弱勢戶),政府補貼利率為內政部洽金融機構議定之利率減優惠利率
農村改建方案鄉村住宅修繕興建貸款利息補貼
97年7月15日至97年12月31日
1.興建:30年,寬限期5年
2.修繕:15年,寬限期3年
興建220萬元、
修繕80萬元
按臺灣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調整,政府補貼利率:興建住宅1.542%、修繕住宅0.7%
辦理4,000億元優惠購屋專案貸款利息補貼
97年9月22日至99年9月21日
20年,寬限期3年
臺北市350萬元、
臺北市以外地區300萬元
優惠利率按臺灣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0.9%計算調整,政府補貼利率年息0.7%
青年安心成家方案
98年至101年
30年,寬限期5年
200萬元
前2年零利率,第3年起依核准類別按臺灣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0.042%(一般戶)或-0.533%(弱勢戶),政府補貼利率為內政部洽金融機構議定之利率減優惠利率
莫拉克颱風受災戶住宅補貼方案
98年9月1日至99年8月31日
1.重建(購):20年,寬限期5年
2.修繕:15年,寬限期3年
重建(購)350萬元、修繕150萬元
優惠利率按臺灣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0.533%調整,政府補貼利率1.333%
※註:1.資料來源,內政部提供資料,本研究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