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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辦理各項社會福利給付之依據及方式之探討

二、部分社會福利給付措施未訂定合理之量化目標,且部分績效指標亦未能積極協助評估目標之達成度 日期:105年8月 報告名稱:中央政府辦理各項社會福利給付之依據及方式之探討 目錄大綱:參、中央政府辦理社會福利給付之依據與方式存在之問題及檢討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叢宏安

績效衡量之結果往往是影響政策決定之重要依據,因此建立適當之績效衡量指標至關重要,然而我國社會福利給付措施之衡量指標尚存在下列問題:

(一)部分社會福利給付措施未訂定合理之量化績效指標

依據調查結果顯示,近4成之社會福利給付措施未設定量化目標,其原因大致可歸類如下(詳附表2):

1.依法規、符合資格者實際申請情形發放:多數機關認為給付措施既係依照法規辦理,即須按符合資格者申請情形給付,爰毋須設定量化目標(例如國民年金老年金本保證年金、補助就讀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費等),抑或實際符合資格者申請情形難以估算,致無法設定量化目標(例如3歲以下兒童醫療費用補助、中低收入老人補助裝置假牙等)。

2.因應中央法規修正及行政院核定等,增加補助地方政府:部分給付項目係因應中央法規修正增加地方政府經費負擔,而酌予補助地方政府(例如配合99年社會救助法修正,中央增加補助地方政府新增之中低收入身心障礙者補助等),或行政院專案核定增加補助地方政府(例如補助北高非設籍勞、健保欠費繳款專案補助),因係依行政院核定之補助原則伸算補助經費,致無法設定量化目標。

3.符合資格者呈現閉鎖情形:部分給付項目已截止申請或申請資格呈現閉鎖狀態,將隨契約到期或符合資格者凋零即停止辦理,爰毋須設定量化目標,例如補助勞工建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等。

4.無辦理經驗:部分給付項目甫新開辦,因尚無辦理經驗致無可資參考之目標值,爰未設定量化目標,例如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創業貸款利息補貼等。

由上述機關所述情由可窺知,目前社會福利給付方案薄弱處之一,在於欠缺證據基礎(evidence-based)資料,無法明確界定績效指標,且對於需求人數之預估常無法有效掌握。茲政府依據法規命令規範之標準,覈實辦理福利給付自屬當然,然而法規命令之規範是否合宜及是否能達成其政策目標,仍宜有適當之指標,作為衡量目標達成度及評估修正法令必要性之參據。

以衛福部辦理之3歲以下兒童醫療費用補助為例,是項補助係依據兒童與少年醫療補助辦法規定,全面補助3歲以下兒童之健保門診及住院應自行負擔之費用。依衛福部之說明,該部係依前開規定,按照中央健康保險署(以下簡稱健保署)請款數撥付,並未設定量化目標。然前開規定除逾越母法之授權範圍外,其補助金額由102年度之15.96億元逐年成長,至105年度補助金額已高達31.04億元,該部卻僅依實際執行結果逐年撥付健保署,而無相關檢討評估作為,凸顯其未能建立適當指標合理衡量其辦理之妥適性,洵有改善之必要。

(二)部分社會福利給付措施雖訂有量化績效指標,惟多為過程性指標,欠缺與預期效果間之關聯性

茲究現行訂有量化目標之社會福利給付措施,可依其目標類型區分如次(詳附表2):

1.以預計補助人數(次)或金額作為量化目標:目前訂有量化目標之給付措施中,約有8成僅係參據以前年度申請人數(次)或預算執行情形,將預計補助人數(次)或金額訂為量化目標,例如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及榮民就養給付係參考以前年度發放人數變化等訂定發放目標。

2.以涵蓋率、使用率、成長率等作為量化目標:少數給付措施係以涵蓋率及使用率等作為量化目標,例如孕婦產前檢查等醫療服務多以利用率、篩檢率及完成追蹤率為目標;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以育兒津貼平均發放率為目標;5歲幼兒免學費就學補助以5歲幼兒入園率為目標;長期照顧服務量能提升計畫以服務時數成長率等為目標。

由上述量化指標類型可發現,現行社會福利給付措施之量性指標仍多為過程性指標,主要係以計畫投入(人力或經費)或產出(受益人口、經費執行)為依據,缺乏多面向之績效指標,較無法測量方案效益,甚至無法直接連結計畫目標,例如父母未就業育兒津貼105年度至107年度之預期績效指標為當年度育兒津貼平均發放率43%,僅能得知受補助兒童占0至2歲兒童之涵蓋率,未能評估是項給付對政策目標達成之貢獻度及成本效益,爰迭有輿論質疑其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