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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辦理各項社會福利給付之依據及方式之探討

三、現階段各機關提供之社會福利措施仍以現金給付為主,亦未能全面檢視社會福利給付提供型式之衡平性 日期:105年8月 報告名稱:中央政府辦理各項社會福利給付之依據及方式之探討 目錄大綱:參、中央政府辦理社會福利給付之依據與方式存在之問題及檢討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叢宏安

政府提供社會福利之類型除直接給付現金外,尚可提供實物(含服務)予受益者,應視社會之需求等適度搭配辦理。謹就其目前產生之問題說明如下:

(一)現階段政府投入之社會福利給付仍側重發放現金,或有排擠實務給付發展空間之虞

茲依中央各主管機關填報之社會福利給付提供形式顯示(詳附表3),中央政府105年度辦理之社會福利給付約為4,557億元,如扣除政府負擔之社會保險保險費及虧損補助2,913億元後,社會救助及其他社會福利促進措施預算數1,644億元,其中現金給付之金額高達1,474億元,約占89.7%;若以身分別觀之,除針對婦女族群係以提供醫療服務之實物給付為主外,其餘各身分別之福利給付均側重發放現金,顯示政府並未重視福利服務提供型態之衡平性。

按現金給付雖具有所得重分配效果較為顯著、選擇自由得以彈性發揮、易為民眾所接受及政府行政簡便等優點,然而,政府一旦將資源均傾注於現金給付,勢將限縮實物給付之發展空間,長此以往,將導致社會福利服務輸送體系建構匱乏、人民需求多樣性被簡化及服務品質不受重視等問題,爰我國現行福利措施偏重現金給付之政策取向,應值檢討重視。

(二)政府未能積極瞭解各項社會福利給付提供形式之衡平性

按不同政策所適合之服務提供方式有所不同,其提供方式應回歸原有之政策目的雖無可議,然政策制定之過程複雜,往往因規劃者未盡能掌握使用者實際需要、民眾傾向政府提供現金給付(或肇因於現行服務體系不健全,更促使民眾偏好現金給付)、預算資源有限及政治因素影響等,長期推動下來,或有產生資源配置與提供方式已嚴重失衡之情形。例如監察院97年度調查即發現,某縣政府94年度至96年度發放敬老福利津貼,因核發對象與標準缺乏評估等,該項現金給付即占該府社會福利支出之比率7成以上,嚴重排擠其他社會福利施政資源。

經洽中央社會福利主管機關衛福部說明,該部辦理各項社會福利給付係考量受補助族群之實際需求編列預算,並未針對給付型態進行調查,自亦未通盤瞭解中央及地方政府之福利給付型態。另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網頁說明,該總處前自95年起參考國際規範,按年彙編我國社會安全統計(其內容包含中央及地方政府社會給付之型態別及功能別等),並刊載於各年度社會指標統計年報,然由於社會統計業務不斷擴增,有限人力須投入辦理國民幸福指數等重點業務,爰自從99年起不再續編社會安全統計。由前述說明顯示,目前中央政府並未積極彙整瞭解各項社會福利給付之提供形式,自無從得知其衡平性及適宜性,允待謀思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