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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辦理各項社會福利給付之依據及方式之探討

四、現行各項社會保險係依法委託保險人辦理,其行政經費編列之規範與標準未盡一致,又編列之方式及內容尚欠周妥 日期:105年8月 報告名稱:中央政府辦理各項社會福利給付之依據及方式之探討 目錄大綱:參、中央政府辦理社會福利給付之依據與方式存在之問題及檢討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叢宏安

(一)各項保險行政經費相關規範所定之編列上限、審議情形及負擔機關歧異

我國各項社會保險原則係於相關法律明文規範主管機關、應(得)委託之保險人及行政經費負擔情形,其中行政經費之規範情形分歧,謹說明如下(詳附表6):

1.行政經費編列上限之計算基準及比率:各保險原則均係以當年度保險費收入預算總額為計算基準,惟勞保係以編製預算當年6月份應收保險費全年伸算數為基準;健保無規範行政經費上限,勞保與農保以計算基準之5.5%為上限,其餘保險則以計算基準之3.5%為上限。

2.行政經費之審議機關:僅勞保及農保須經審議機關通過,其餘保險並無相關規範。

3.行政經費之負擔機關:健保無相關規範,實務係由健保署之公務預算負擔;農保依法應由承保機關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之主管機關勞動部撥付;其餘保險則由各該保險主管機關負擔。

附表6:我國社會保險行政經費之規範負擔情形表

項目

主管

機關

承保機關(構)/

保險人

行政經費之規範負擔情形

法規名稱及條次

行政經費上限

審議機關

負擔(撥付)

機關

計算基準

比率%

農保

內政部

勞保局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43條

年度應收保險費總額

5.5

經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審議通過

在中央社會保險局未設立前,由辦理本保險業務機構之主管機關撥付

項目

主管

機關

承保機關(構)/

保險人

行政經費之規範負擔情形

法規名稱及條次

行政經費上限

審議機關

負擔(撥付)

機關

計算基準

比率%

勞保

勞動部

勞保局

勞工保險條例第68條

編製預算之當年6月份應收保險費全年伸算數

5.5

經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審議通過

中央主管機關

就保

勞動部

勞保局

就業保險法第35條

當年度保險費收入預算總額

3.5

中央主管機關

軍保

國防部

台銀人壽

軍人保險部

軍人保險條例第5條

年度保險費總額

3.5

中央政府

公保

銓敘部

台灣銀行

公教保險部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5條

年度保險費總額

3.5

本保險主管機關

國保

衛福部

勞保局

國民年金法第46條

當年度應收保險費總額

3.5

中央主管機關

健保

衛福部

健保署

詳本表註2

※註:1.資料來源,相關法令,本研究整理。

2.原全民健康保險法第68條規定:「保險人為辦理本保險所需之人事及行政管理經費,以當年度醫療費用總額3.5%為上限,編列預算辦理。」、「保險人為辦理本保險所需之設備費用及週轉金,由中央政府撥付。」二代健保施行後(全民健康保險法於100年1月26日修正公布全文,並於102年1月1日施行) ,全民健康保險法已無相關規範。

(二)各項保險行政經費編列之方式及內容未盡妥適

由105年度各項保險行政經費之編列情形顯示(詳附表7),其預算編列之方式與內容尚欠周妥,說明如下:

1.無法確知勞保、就保及農保之行政經費是否符合上限之規定:依據勞動部說明,勞保、就保及農保之行政經費自104年度起由勞動部、勞保局、勞動基金運用局及勞動力發展署編列公務預算支應,凡人事費及行政支援等綜合性經費編列於「一般行政」業務計畫,另依各業務職掌編列業務計畫,無法分別計算各保險業務所需之行政經費。惟此一表達方式,將無法確知前開保險之行政經費是否符合相關法律之上限規定。

2.各項保險行政經費之預算編列形式迥異且未能於各保險財務個體如實反映辦理社會保險之行政成本:依據各主管機關提供之資料顯示,國保之行政經費係編列於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健保之行政經費主要係編列於保險人(健保署)之公務預算,部分編列於全民健康保險基金;其餘保險或有同時編列於主管機關之公務預算及保險人之基金預算(如公保),或有同時編列於保險主管機關與保險人之公務預算(如勞保、就保及農保),顯示各項保險行政經費之預算編列形式不一。又按前開表達方式,除國保與公保可逕由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教保險部預算資料瞭解辦理該保險之成本外,其餘保險則未能於各該基金財務個體如實反映。

3.各保險人補助其他機關(團體)之行政事務費,並無一致之標準:查內政部、勞保局與健保署分別依據行政院核定計畫、行政規則及會議協商結論等,自91年、93年與84年起,補助農保、勞保及健保之部分投保單位辦理相關保險業務所需之行政事務費。其中或有按件計算(如內政部補助農會辦理農保被保險人資格審查及申請給付係以每件32元計算)、依被保險人數按月計算(如勞保局補助職業工會及漁會辦理勞保行政業務係以每人每月10元計算;健保署補助職業工會、農漁會辦理健保業務之人事及行政費用係以每人每月10元計算)、定額補助(如健保署係按鄉鎮市區公所人數分2級,每年定額補助人事行政費29萬9千元或44萬8,500元),甚至部分項目係於補助投保單位人事行政經費外,另補助掛號、劃撥或催繳費用(如健保署補助職業工會郵件掛號、劃撥或催繳費用,按已繳保險費之被保險人人數計算,每人每月補助15元),顯無一致之補助標準。

附表7:105年度各項社會保險行政經費編列情形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目

編列內容

金額

行政經費

預算數

行政經費法定上限

行政經費編列數占年度保費收入比率%

預算編列形式

農保

內政部編列部分:補助農會辦理農保被保險人資格清查及申請給付案件

(每件32元)

1,251

無法計算

(勞保局等機關辦理部分無法計算)

222,302

無法

計算

公務預算

勞保、就保、農保

無法分別計算各保險業務所需之行政經費

(其中補助職業工會及漁會辦理勞保業務之行政事務費每人每月10元,計2億7,103萬6千元)

公務預算

軍保

人事費及事務費

76,277

76,277

145,250

1.8

公務預算

公保

人事費(預算員額77人)

157,257

223,527

809,585

1.0

公務預算

業務設備經費

66,270

國保

用人費用(預算員額207人)

232,177

1,210,255

1,843,221

2.3

基金預算

業務設備經費

978,078

健保

補助職業工會、農漁會代辦之人事行政經費(每人每月10元)

759,725

5,881,572

毋須計算

公務預算

補助職業工會代辦之掛號劃撥催繳等作業費用(每人每月15元)

424,258

補助鄉鎮市區公所代辦經費(保險對象1萬人以下者每年22萬9,000元;1萬人以上者每年44萬8,500元)

125,132

人事費(預算員額3,076人)

2,894,170

業務設備經費

1,336,874

提升保險服務成效

341,413

基金預算

※註:1.資料來源,各主管機關提供資料,本研究整理。

2.本表金額除國保為105年度預算案數;其餘均為105年度預算數。

3.公保之行政經費除編列於銓敘部之公務預算外,亦表達於承保機構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之基金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