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政府每遇食安事件雖修法補強,惟欠缺長期規劃致前瞻不足,沉痾未解復難預防食安未爆彈,不利我國食品外銷拓展及民眾安心
(一)食安事件後修法補破網,惟僅能防範同類事件,前瞻性不足
100年5月塑化劑事件後,衛生署(衛福部前身)即於同月28日公告未提出安全證明者,禁止販售,並於次(6)月修正通過之食品衛生管理法增列中央主管機關遇重大食安事件或輸入產品經查驗不合格之情況嚴重時,得停止其查驗申請。嗣後102年2月發生毒澱粉事件,衛福部採取食品添加物進口分流措施,復於同年6月19日修正公布之食品衛生管理法,增列經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須進行登錄後始得營業之規定,納入登錄法源,以加強對食品添加物業者及其產品之管理。
102年10月及103年9月爆發大統混充油及餿水油暨飼料油事件,衛福部旋於103年10月公告食用油脂業等食品業者應建立食品及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並於同年12月修正公布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增訂追溯追蹤措施之法據。
上述修法歷程,顯示衛福部於食安事件後均啟動修法,看似積極任事,然動輒修法,反而凸顯前次修法恐過於倉促,在欠缺長期、通盤考量情況下,致前瞻性不足,尤其竄改食品保存期限等沉痾仍未解決,遑論如何防杜及解決潛藏食安問題。
(二)監察院曾糾正衛福部,對食安問題欠缺長期、整合性檢討,未通盤檢討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預防機制未一次到位
監察院於104年度糾正衛福部,對於食安問題欠缺長期、整合性檢討,未能通盤檢討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致預防機制未一次到位,尤其99年至104年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原食品衛生管理法)已修法8次,屢次僅針對已發生問題局部改進,爆發另一問題後再為修法,實欠周延,難收全面嚇阻功效。例如衛福部迭次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卻未就法條適用競合問題通盤檢討,致103年9月爆發大統混充油案時,因適用行為時舊法,致刑罰與行政罰之競合情形依然存在,經大統公司向衛福部提起訴願,該部訴願委員會依「一事不二罰」及「刑罰優先原則」之規定,撤銷彰化縣政府18.5億元裁罰處分。
(三)食安重創我國在中國大陸餐飲服務業市場,亦不利我國食品外銷拓展及民眾安心
2014年受劣油事件影響,部分國家(地區)管制我國食品,例如澳門、香港、中國等禁止我國特定產品進口,且毒澱粉、混充油及餿水油事件,使我國食品外銷金額減少38億餘元,不僅重擊我國在中國大陸極力拓展之餐飲服務業市場,損及我國食品外銷拓展,亦使民眾失去對國產食品信心。
綜上,政府對於食品安全管理欠缺長期規劃,尤其99年至104年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已修法8次,每次僅針對已發生問題局部改進,未通盤考量,致前瞻性不足,復難預防食安未爆彈,不利我國食品外銷拓展,允宜改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