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梁在其生命週期中常因設計施工,環境背景及天然災害等因素,而產生結構性及經常性之損壞。為掌握橋梁安全,公路橋梁管理機關對於所轄橋梁進行定期檢測,採用「公路養護規範」之D.E.R.U.方式評定(以下簡稱DERU評等法,詳表3-4-1),按橋梁構件之劣化程度(Degree,D)、劣化範圍(Extent,E)、劣化情況對橋梁結構安全性與服務性之影響度(Relevancy,R)等3項予以評定後,再評估該劣化構件需維修之急迫性(Urgency,U)。並以「D及R≧3」或「U≧3」之橋梁屬於應維修橋梁。另鐵路橋梁檢查要點範亦規範DERU評等法辦理鐵路橋梁定期檢測作業。
附表3-4-1:橋梁構造物檢測評等對照表
等級
0
1
2
3
4
D
無此項目
良好
尚可
差
嚴重損壞
E
無法檢測
0~10%
10%~30%
30%~60%
60%~100%
R
無法判定
微
小
中
大
U
無法判定
例行維護
3年內維護
1年內維護
緊急處理維護
※註:1.資料來源,公路養護規範。
謹就各局依據前揭檢測標準檢查結果說明如次:
各縣市政府103年度及104年度對於橋梁之應維修構件之辦理情形,維修率分別由59.9%提升至66.3%(詳表3-4-2);然各別縣市政府辦理情形,103年度維修率未及30%者有桃園市、花蓮縣、臺東縣及金門縣;104年度則未提供各別縣市政府維修率,辦理情形列為「待改善」縣市者,有桃園市及新竹縣,列為「亟待改善」者為花蓮縣。
附表3-4-2:縣市政府、高公局及臺鐵局103年度及104年度橋梁維修率統計表
單位:件;%
管理機關
年度
應維修構件數
已維修構件數
維修率
縣市政府
103
2,882
1,725
59.9
104
3,197
2,117
66.3
高公局
103
217
103
47.5
104
348
45
12.9
臺鐵局
103
10
10
100
104
6
6
100
※註:1.資料來源,交通部運輸研究所、高公局及臺鐵局提供,105年度統計至4月底止。
2.應維修構件數(按DERU評估標準,「D及R≧3」或「U≧3」橋梁)
高公局103年度至104年度維修率分別為47.5%及12.8%,實屬偏低,該局回復略以:「維修率偏低主因大部分為小缺失(如:白華、漏水),另缺失改善後未落實登載,將發文督促所屬依規定辦理。」
臺鐵局表示符合前揭DERU評估標準之應維修構件數較少,均已維修完成,惟查該局101年度及102年度維修率偏低,經監察院調查後,臺鐵局說明略以:「經再行檢視,研判橋梁結構狀況尚可;係因為巡查人員判定差異,過度填報裂化狀況」,顯見該橋梁檢測資料之正確性實有待提升。
公路總局維修率係按上、下半年考評日分別計算,103年度及104年度共4期維修率分別為45.8%、72.7%、58.6%及52.4%,維修率顯然偏低,經該局說明,如另加計「已修復,但考評日時未輸入系統」及「未在考評日前修竣,但目前已改竣」件數後,調整後維修率分別為98%、98.8%、91.4%及90.3%,又排除「修繕費用龐大,需分年分期改善橋數,目前已改竣」件數後,截至105年度4月底止,尚有28件待維修(詳附表3-4-3)。
附表3-4-3:公路總局103年度及104年度年橋梁維修率統計表
單位:件;%
年度
應維修構件數
(a)
已維修構件數
(b)
維修率(b/a)
已修復,但考評日時未輸入系統(c)
未在考評日前修竣,但目前已改竣(e)
實際
維修率
(b+c+e)/a
修繕費用龐大需分年分期改善橋數,目前已改竣(d)
尚待改善
(f)
103上
203
93
45.8
54
52
98
4
0
103下
172
125
72.7
14
31
98.8
0
2
104上
186
109
58.6
61
0
91.4
5
11104下
185
97
52.4
70
0
90.3
5
15
※註:1.資料來源,公路總局提供,105年度統計至4月底止。
2.應維修構件數(「D及R≧3」或「U≧3」橋梁)。
綜上,藉由橋梁應維修構件之維修率檢視各橋梁管理機關維修情形之良窳,以提升有效提升橋梁安全,然各機關對於橋梁應維修構件之損壞程度認定不同,部分機關維修率偏低,實有未當,允宜督促改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