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央政府各機關派員出國計畫之執行依據
日期:105年8月
報告名稱:中央政府各機關派員出國計畫及國外旅費之執行檢討
目錄大綱:貳、中央政府各機關派員出國計畫預、決算執行情形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魏安國
(一)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編審要點第3點規定:「本院、各機關及基金應依下列原則,編製年度派員出國計畫:(一)確屬業務需要,且有助提升施政品質。(二)有益國家整體利益、外交工作及達成機關長遠目標。(三)前往考察國家有足資借鏡之處。(四)考察項目應先透過國內(外)機構或網際網路取得觀摩或學習資訊。除非必要,三年內無相同考察計畫。(五)出國人數、天數應力求精簡。」暨第4點規定:「本院、各機關及基金應依年度派員出國計畫切實執行,…。」
(二)各行政機關出國報告依規定為應主動公開之政府資訊之一
1.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規定:「下列政府資訊,…,應主動公開:…(5)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前項第5款所稱研究報告,指由政府機關編列預算…派赴國外從事考察、進修、研究或實習人員所提出之報告。」
2.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編審要點第9點規定:「…因公出國人員,應於返國後3個月內提出出國報告,並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辦理。」
3.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第2點規定:「各機關以政府經費派赴國外從事考察、進修、研究、實習及其他公務有關活動之人員,除屬機密性質外,應依本要點規定提出出國報告。」
準此,各機關以政府經費派赴國外從事考察等事宜,除屬機密性質外,應依規定於返國後3個月內提出出國報告並對外公開,以利公眾閱覽共享。
下載
2016-08-01
2016-08-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