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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捐助及接收日產之財團法人相關問題探討

壹、前言 日期:105年8月 報告名稱:中央政府捐助及接收日產之財團法人相關問題探討 目錄大綱:壹、前言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江穗美 林秋琴

依據預算法第41條第3項:「各部門投資或經營之其他事業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每年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就以前年度投資或捐助之效益評估,併入決算辦理後,分別編製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送立法院。」、第4項規定:「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50%之財團法人及日本撤退臺灣接收其所遺留財產而成立之財團法人,每年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將其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

截至104年9月止,中央政府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105年度預算送立法院審議者120家,包括日本撤退臺灣接收其所遺留財產而成立者1家;原始捐助比率未超過50%主動函送預算書者1家(農委會所轄台灣區蠶業發展基金會);依立法院決議函送者10家;政府原始或累計捐助基金超過50%之財團法人108家,其中農業工程研究中心自行認定之捐助比率為44.04%,經農委會認定政府捐助比率逾50%,爰函送該中心預算書,以及陸委會所轄財團法人台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政府累計捐助比率由原22.22%增加至50.88%,故105年度起送預算書審議,以上加計編製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送立法院者43家,合計163家,較104年度增加4家,其增加情形分別為:交通部新增所轄財團法人台灣海峽兩岸航運協會及中國驗船中心等2家,以及衛生福利部新增所轄財團法人寄生蟲防治會及微窗醫學基金會等2家送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

另經濟部所轄財團法人台灣糖業協會、以及教育部所轄財團法人中興工程科技研究發展基金會,主管機關認定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並主動提供資料,故本研究擬以上開165家財團法人為研究範圍。惟部分財團法人未能配合提供資料,致無法完整蒐集資料。

各主管機關捐助成立財團法人係基於特定政策目的或特殊行政任務需要,故該等法人設置後業務之執行與推展,是否合於政府原始捐助目的,確實地配合政府政策執行相關業務,允宜接受適當之監督,又近來日本撤退台灣後所遺留財產之處理為社會各界所關注,而部分政府機關或國營事業之財團法人職工福利委員會設立登記時,部分財產係接收日產而來,另部分位於國立大學校內財團法人雖非屬政府直接出資捐助或接收日本遺留財產成立者,惟係以國立大學名義設立,接受捐贈,爰本文擬就財團法人職工福利委員會接收日產之情形、轉投資情形、使用國有不動產、立法院決議及相關規定遵循情形、經費支用合理性、退場整併以及國立大學校內財團法人等問題進行探討,以研提改進建議,俾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