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預算法第41條第4項規定:「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50%之財團法人及日本撤退臺灣接收其所遺留財產而成立之財團法人,每年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將其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目前因日本撤退台灣後接收日產而成立之財團法人,將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者僅法務部所轄臺灣更生保護會1家財團法人。惟查部分國營事業之職工福利委員會成立財團法人時之財產,係接收日治時期之共濟組合財產而來,謹舉主要數例說明如下:
(一)本院曾作成決議,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持有之資產係接收日本撤退所遺留財產而來者,財產均應歸國家所有
立法院審議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104年度預算案及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104年度預算案時作成決議,由於該等財團法人之不動產係接收日治時代台灣遞信協會及遞信職員共濟組合產業之財產而來,其所持有資產均應歸屬於國家所有,要求財團法人將其資產回捐國家,以避免國家資產淪為私人化財產。
且台灣郵政協會房地資產甚多,105年度預算案租金收入達1億0,762萬2千元,另利息收入1,532萬元;台灣電信協會105年度預算案總資產高達11億8,212萬1千元,其土地依104年度公告現值計算達160億9,465萬5千元,尚有流動資產6億7,854萬4千元及投資4億0,355萬2千元,105年預算案租金收入1億0,050萬元。資產均甚龐鉅,收入卻用於特定對象,卻未依本院決議辦理。
(二)財團法人台灣鐵路管理局職工福利委員會48年接收日治時期台灣總督府鐵道職員共濟組合財產
「臺灣總督府交通局臺灣鐵道共濟組合」係日治時代由鐵道職員每月薪資扣繳會費,並由政府補助,提供職員公傷、療養、退職及遺族等給付,並設置金融部、保險部、住宅部、醫療部、消費部等各種附屬事業,以謀求提升職員之福利。日本撤退台灣後,其鐵道事業由台灣鐵路管理局(以下簡稱台鐵)接收,上開共濟組合財產亦由台鐵於48年6月29日設立「財團法人台灣省政府交通處鐵路管理局職工福利委員會」接收,登記財產金額159萬1,089元,捐助方法包括「接管日據時期臺灣總督府交通局臺灣鐵道共濟組合財產」,72年更名為財團法人台灣鐵路管理局職工福利委員會(以下簡稱台鐵福委會)。
嗣台鐵福委員會54年依行政院核定原則辦理清算臺籍組合員權益,計2,636名領訖,並具結放棄一切權益,另280名不服向法院提出異議,台鐵於56年將應領未領3百餘萬元如數提存法院。部分台籍員工不服臺鐵清發分配結果,認分配比率、財產數量及估價基礎不合理,多次提出訴訟及陳情。
台鐵66年向省議會提出鐵道共濟組合案報告,根據台鐵福委會之「接收前鐵道共濟組合資產分析表」,土地房屋及台電股票包括沿線房屋525幢,現金79萬2,809元,係依「前臺灣鐵道共濟組合資產清理委員會」(39年成立)估列原帳面數列計,至台電股票則依56年行政院令出售價列計,土地係依公告地價列計,樹林房屋係依49年蓋建時之造價計列等原則為估價基礎。依91年交通部向本院委員質詢之答復,清發後餘留資產係屬日籍組合員之權益,台鐵福委會繼續保管運用,運用其孳息辦理職工福利互助事項。
台鐵福委會雖拒絕提供本研究任何有關章程、財報及財產目錄等資料,惟根據上開資料來源顯示,接收龐大日產係不爭之事實,台電股票目前即持有2,605萬2,422股。省政府於44年間曾令知臺鐵共濟組合財產應按日產處理辦法收歸國有,惟現行台鐵福委會未列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且擁有「代管」日產之所有權並由該事業員工享有專屬職工福利,與收歸國有之意旨不符,為免遭處分或以都市更新等方式淪為私有化,該財團法人應儘速向外界完整提出歷年接收日產之變動情形,並將相關財產回歸國有。
(三)財團法人台電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接收台灣電力株式會社厚生會及共濟會之財產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電公司)於48年1月24日設立登記「財團法人台灣省電力員工互助會」,繼受原財團法人台電厚生會及台灣共濟會所有財產,登記財產總額為1,620萬5,750元。台電公司又另行於49年8月8日設立「財團法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以下簡稱台電福委會),因兩法人之目的相同無重複存在之必要,經濟部49年核准解散「財團法人台灣省電力員工互助會」,並將財產於50年5月31日全數移交台電福委會接收。
台電福委員會49年8月8日設立登記時,財產登記總額為9萬5,385元,經接收「財團法人台灣省電力員工互助會」資產後,財產總額變更登記為1,630萬1,135元,登記之捐助方法包括「接收前台灣電力株式會社厚生會及共濟會之財產」。
經洽台電公司,由於年代久遠,原始設立登記之財產目錄等資料尚無法尋得,致難以清查接收及現存情形。依據台電福委會104年底資產負債表,土地654萬0,223元,房屋483萬1,359元並已提列折舊完畢,其接收之財產似已所剩無幾,有待主管機關清查接收財產及其歷年變動情形,並提出妥適處理之說明,且僅存之土地房屋屬接收日產者,應歸屬國有,以確保國庫權益。
(四)財團法人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49年接收日治時期專賣協會共濟組合財產
財團法人台灣省菸酒公賣局職工福利委員會於49年8月23日設立登記,登記財產總額為房屋4棟約300萬元。該會設立之任務依設立時組織章程第3條第3款規定包括「關於日據時期專賣協會共濟組合財產及其福利事業之接濟事項。」,並於第11條第2款明訂其職工福利金之來源為「本簡章第3條第3款接收財產之收益。」。91年更名為財團法人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以下簡稱菸酒公司福委會)。
菸酒公司福委會104年底資產負債表之土地餘額為79萬3,200元,經查其接收之財產用於職工福利幾已用畢,有待提出接收財產及歷年變動情形。
(五)上開財團法人如屬接收日本撤退所遺留財產而來者,應先比照本院決議暫時停止處分相關資產,並採訴訟方式解決爭議
本院審議交通部所轄財團法人104年度預算案時,作成通案決議:「對於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現正積極處理其所有之資產,但其若干處理方式顯有賤賣之嫌,因此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及其他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對於有爭議之資產,應暫時停止處分之作業,而應採訴訟方式解決爭議。」爰前開財團法人於行政院及各主管機關完成清查財產來源以前,亦應先比照上開決議,暫時停止處分,以杜爭議。
綜上,財團法人接收日本撤退台灣所遺留財產及所衍生之孳息,應歸屬國家所有,且應依預算法規定受國會監督。部分國營事業之職工福利委員會係接收日治時期共濟組合財產而成立之財團法人,尚未列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未受本院監督,目前因資料來源取得困難及人力與時間限制下,年代久遠難以詳查,無法瞭解其接收之財產及處分變動情形,未來財團法人若解散清算將更加難以追查流向,以日產及其孳息作為特定單位員工福利,不符社會期待且未盡公平合理,爰各主管機關應全面清查所轄機關(基金)職工福利委員會之財團法人接收日產情形,於完成清查前應先比照本院決議暫時停止處分不動產,並依法納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接受監督,且將接收之財產歸還國家,另應將以前年度接收財產之處分變動情形詳實向外界說明,以符公平正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