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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捐助及接收日產之財團法人相關問題探討

二、部分事業之職工福利委員會或社團法人前亦接收日本撤退所遺留財產,已轉型為公務機關或民營化,亦應一併清查,並檢討公務機關仍續存職工福利委員會之妥適性 日期:105年8月 報告名稱:中央政府捐助及接收日產之財團法人相關問題探討 目錄大綱:參、問題與檢討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江穗美 林秋琴

承上題,除前開國營事業之職工福利委員會有接收日本撤退台灣所遺留財產(以下簡稱接收日產)外,經查部分公務機關之職工福利委員會、因民營化而解散之國營事業職工福利委員會以及部分社團法人等亦有接收日產之情形,均應一併清查,謹舉例說明如下:

(一)林務局職工福利委員會43年接收日治時期營林共濟組合財產;林務局78年由營業單位改制為公務機關,福委會之存續有待商榷;福委會受林務局之委託經營,與職工福利金條例之規定不符

1.財團法人台灣省政府農林廳林務局職工福利委員會接收「營林共濟組合」財產,依預算法規定應受國會之監督

日治時期台灣總督府農商局山林課為其所屬各地山林事務所員工福利而成立「營林共濟組合」,每月於員工薪資中扣收會費,並由山林課提撥配合款,購置房地產充為員工宿舍。

日本撤退台灣後,台灣省農林處林務局(後改制為台灣省政府農林廳林務局,現為農委會林務局)接收原台灣總督府農商局山林課之業務,依據林務局36年6月5日「營林共濟組合財產移交清冊」,計有現金14萬6,353元、股票債券42萬1,250元、台灣電力股票23萬1,250元、24筆土地及44間房屋。

林務局於43年2月12日設立「財團法人台灣省林業員工互助協會」繼承前營林共濟組合財產,登記財產總額318萬9,468元。復林務局於47年3月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於48年7月11日登記設立「財團法人台灣省農林廳林產管理局職工福利委員會」,解散林業員工互助協會並繼承其財產,財產總額400萬元,其登記之捐助方法包括「依本章程第3條第4款接收之財產」,50年更名為財團法人台灣省農林廳林務局職工福利委員會(以下簡稱林務局福委會)。

林務局福委會接收之龐大不動產,分布台北市北投區、大安區及宜蘭縣羅東鎮,該會於78年9月仍持有不動產面積4,142坪,公告時值即達3.7億元,林務局再向該會承租宿舍基地3,848坪並支付每年2,600萬餘元租金。

林務局福委會雖以其非屬公務機關或政府之捐助單位為由,拒絕提供本研究任何說明,惟根據前開資料,該會確屬預算法規定接收日產而成立之財團法人,其接收財產清發補償台籍員工後之餘留財產,目前尚未能瞭解現存情形,例如36年接收台電股票23萬1,250元,現已無持股(詳附表3.2.1),已難以追查歷年處分變動之流向。

2.林務局福委會多次變賣移轉巨額資產

林務局福委會所持有之固定資產龐大,並多次變賣移轉巨額資產,舉例如下:

(1)85年8月25日處理台北市金山南路被占用2筆土地294坪,該會標得2.5億元。

(2)85年10月15日台北市北投區新民段4筆土地計848坪,改建員工福利住宅。

(3)89年10年台北市大安區金華段土地開發招商合建(因故取消採購)。

(4)90年標售台北市大安區金華段土地及房屋336.65坪,招標預算金額5.4億元(多次流標最終未決標)。

3.林務局於78年由營業事業改制為公務機關,職工福利委員會仍存在之妥適性有待商榷

林務局之會計事務於37年時係以營業會計處理,惟78年7月起已改制為公務預算之行政機關,其職工福利委員會未隨同解散經省府同意仍然存續。

職工福利金條例立法目的係為雇主員工共同提撥福利金,開辦福利措施,以鼓舞員工工作士氣,強化勞資合作關係。有關林務局或公務運輸機關等政府行政單位已享有「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規定之待遇福利,是否另得設置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享有職工福利,經洽人事總處表示應洽法規主管機關勞動部之意見。

復洽請勞動部表示,職工福利金條例第1條規定:「凡公營、私營之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均應提撥職工福利金,辦理職工福利事業。前項規定所稱其他企業組織之範圍,由主管官署衡酌企業之種類及規模另定之。」次查勞動部(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年3月24日函,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訂定「其他企業組織之範圍」,為平時僱用職工在50人以上之金融機構、公司、行號、農、漁、牧場等。

林務局於設立福委會當時之事業性質屬營業事業,並無疑義,惟改制為公務機關後,環境背景已迥然不同,現今是否仍有職工福利金條例之適用,應請主管機關農委會檢視機關屬性及是否有適用上開規定之情形,如已無適用,應督促林務局循財團法人解散清算程序辦理。

又依職工福利金條例及相關規定,職工福利委員會解散後,其剩餘財產須發給職工。由於林務局福委會未提供章程、報表等相關資料,無法得知以前年度接收日產之現況。未來主管機關如決定解散清算該財團法人時,應確實清查財產,屬接收日產者應收歸國有,以免財產遭發還而有損國庫權益。

4.勞動部函釋事業機構所設置之職工福利委員會不得承攬(包)各該機構業務工程,林務局職工福利委員會受託辦理林務局業務,核有欠當

審計部97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林務局所轄各林區管理處已完成之森林遊樂區供住宿餐飲設施之賓館山莊計有20處,其中委託林務局職工福利委員會經營者計有太平山莊等8處,其委託經營管理情形核有:1.遊樂區餐飲住宿設施委由職工福利委員會經營,適法依據有待釐清;2.政府分配繳庫淨收入偏低,盈餘分配方式尚待審酌;3.政府投入之巨額維修支出,未依約計收租金;4.合約規範內容顯欠公平,且未報經主管機關核備;5.兼職人員支領職工福利委員會巨額獎勵金及服務費,殊欠公平合理等缺失。

復查農委會101年11月23日預告修正「森林遊樂區環境美化清潔維護費及遊樂設施使用費收費標準」第3條有關住宿設施之收費基準,草案總說明指出該收費標準於96年6月11日發布,而林務局經管各國家森林遊樂區部分住宿設施原由職工福利委員會經營收費,其收支由職工福利委員會負責辦理,然職工福利委員會非屬政府單位,未依相關法律規定訂定收費標準,現改由農委會林務局林區管理處直營,爰依森林法規定收取使用費,訂定收費基準。經查該收費標準於105年4月12日始經農委會修正發布。

依勞動部(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年函釋,事業機構所設置之職工福利委員會不得承攬(包)各該機構業務工程。經洽詢林務局近年是否仍有委託林務局福委會經營或辦理案件,該局雖答覆無相關資料,惟根據前開資料顯示,林務局福委會以前年度確有受託林務局案件,核與上開規定有違,實有欠當。

(二)部分接收遺留財產之財團法人已解散清算完畢,難以追查接收財產與處理情形

財團法人台灣新生報社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於47年12月25日設立登記,捐助方法包括繼受原台日共濟團(即前台灣新報員工互助會)所有之財產,登記財產總額703萬7,250元。

而該財團法人因前行政院新聞局所屬台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民營化後,已於92年辦理解散清算,更加難以追查日產接收與處理情形。

(三)社團法人台灣省教育會35年接收日治時期台灣教育會之圖書文卷、用具與房舍

「台灣教育會」於民國20年登記為社團法人,日本撤退台灣後,政府35年7月成立「台灣省教育會」,繼承台灣教育會之一切事務,原屬台灣教育會之財產亦歸於台灣省教育會名下,例如圖書文卷、用具與房舍等,其中房舍之接管,主要為學租財團之財產。

又日治時期20年成立之「台灣教育職員互助會」社團法人,專為教師提供福利之機構,收入來源包括會費、利息與學租財團補助金。日本撤退台灣後,台灣省教育會35年一併接收,更名為「台灣省教育會會員互助會」,接收日治時期互助會留下台灣電力株式會社股票7萬5千元及其他企業股票31萬元,歸由台灣省教育會管理,惟經費財產獨立計算不列入台灣省教育會中。

經洽請社團法人主管機關內政部提供該會設立登記資料及財產目錄,惟因921大地震造成檔案卷宗毀壞流失而無法取得,惟依台灣省教育會之會議紀錄及104年底資產負債表,現存之所接收土地帳面金額為1,272萬6,757元,係士林、金山16筆土地,另台灣省教育會持有台電股票312萬5,847股,會員互助會持有3,540萬0,358股,合計3,852萬6,205股(詳附表3.2.1),為台電公司第8大股東。

綜上,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接收日本撤退台灣所遺留財產及所衍生之孳息,應歸屬國家所有,且接收該財產而成立之財團法人應依預算法規定受國會監督。林務局職工福利委員會於成立財團法人時接收龐大日本撤退台灣所遺留財產,78年由營業單位轉型改制為公務機關後,職工福利委員會未解散仍然存續,且多次變賣移轉巨額資產;部分事業已民營化,接收日產之職工福利委員會亦隨同清算解散,例如台灣新生報業公司;除財團法人外,其他型態之組織亦有接收日產,例如社團法人台灣省教育會,以上均應一併全面清查,且於完成清查前應先比照本院決議暫時停止處分不動產,並將屬接收日產者歸還國家,另應將以前年度接收財產之處分變動情形詳實向外界說明,以符公平正義。又現行公務人員已享有「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規定之待遇福利,部分公務機關另設置職工福利委員會享受職工福利,亦應一併檢討合理性與妥適性。

附表3.2.1:接收日本撤退台灣所遺留財產之機關或國營事業職工福利委員會至105年8月2日止持有台電股票情形表

單位:股

單位名稱

持有股數

財團法人台灣鐵路管理局職工福利委員會

26,052,422

財團法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

2,238,478

財團法人台灣省農林廳林務局職工福利委員會

0

社團法人台灣省教育會

3,125,847

(社團法人)台灣省教育會互助會

35,400,358

※註:1.資料來源,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