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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捐助及接收日產之財團法人相關問題探討

三、漏未納入監理之財團法人屢經外界揭露後始受停領雙薪之規範,且支給機關未追繳其應停止支領之金額,核與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不合

各主管機關對所轄財團法人雖已有監理機制,惟因主管機關之管理有欠周延,仍有漏未納入監理之財團法人,屢經外界揭露後,始依預算法規定送預算書或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至本院,並通報銓敘部公告後,始辦理停止支領雙薪作業,謹說明如下:

(一)依規定自100年1月1日起再任政府捐助20%以上之財團法人者應停領月退休金及優惠存款利息

本院審議9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作成通案決議,再任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職務之雙薪問題,考試院及行政院應提出完整配套解決及法制化方案,在完成法制化前,支領退休俸之軍公教人員再任政府轉投資公司及財團法人職務者,自98年1月1日起,其轉(再)任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職務之月薪超過3萬2,160元者,其實支月薪應依該職務薪資減去所領之月退休金及優惠存款利息(以下簡稱優存利息)後之差額支給。

考試院於98年4月3日提出「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草案,嗣於99年8月4日修正公布,自100年1月1日起施行,該法第23條規定支領月退休金之公務人員再任政府捐助經費達財產總額20%以上之財團法人及政府暨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20%以上之事業者,應停止支領月退休金,並依同法第32條第6項規定停辦優存利息。爰公務人員停領雙薪已正式法制化。

至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之雙薪問題,尚未完成法制化程序,目前係依立法院決議,以再任職務薪資減去其所領月退休金及優惠存款利息後之差額支給薪資之方式辦理。

(二)主管機關對財團法人之管理未盡周延,漏未納入監理之財團法人屢經外界揭露後始停領雙薪,惟未追繳以前年度溢領薪資,核與法不合

依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各主管機關應將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造冊通報銓敘部公告,以利停領雙薪相關法令規範之遵循。然部分主管機關對財團法人之監理未盡周延,應受監督之財團法人卻未納入管理,亦未將該等財團法人造冊通報銓敘部公告應停領月退休金及優存利息之範圍內,屢經審計部揭露存有疏漏之情形(詳附表3.3.1),舉例如下:

1.經濟部所轄台灣糖業協會:

(1)台灣製糖株式會社退休社長武智直道先生29年5月捐助設立「武智紀念財團」,經濟部於45年5月23日繼受原「武智紀念財團」法人所有財產而登記設立財團法人台灣糖業協會,創立基金為42萬8,024元,政府捐助比率100%。89年以前捐助章程原規定董、監事由台糖公司聘派,惟該董事會89年變更章程,董、監事得由原董、監事自選自聘,92年起無政府代表,93年9月6日更名為財團法人台灣武智紀念糖業協會,94年3月31日再更名為財團法人台灣武智基金會,且該基金會自認其非屬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爰經濟部先暫列為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台糖公司101年間向法院聲請裁定變更章程,董監事改由捐助人台糖公司聘派,並更名為「財團法人台灣糖業協會」,武智基金會多次提起抗告,經法院104年裁定駁回確定。武智基金會於第6屆董事會102年9月28日屆滿後,自選自聘第7屆董監事,惟經濟部不予核備,而台糖公司依新章程聘任第7屆董監事並報經經濟部同意核備,嗣台糖公司提起武智基金會張○○董事等人自104年3月31日起董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訴,經濟部爰於104年6月將台糖協會列入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該訴訟案經法院104年底判決台糖公司勝訴,經濟部國營會於105年3月15日接管。

(2)該協會雖於45年設立且為政府捐助比率100%之財團法人,惟因前述情形,經濟部於104年6月始將其列入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名冊並通報銓敘部公告,其停發退休金及停辦優惠存款應停止支領日為104年7月29日。經查武智基金會前董事長張○○為行政院政務人員90年4月11日退休後於同日轉任,適用93年施行之「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月薪17萬餘元,並支領月退及優存利息約12萬餘元,應自再任之日起(於該條例施行前擔任者,於93年4月7日起)停領雙薪;農委會11等副處長退休之公務人員,於102年2月到職,以上均於104年7月29日起始須停領雙薪,納入列管前溢領薪資卻未予追繳,顯與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不合。

2.交通部所轄中國驗船中心: 67年5月16日由台灣中油公司等30多家公私機構捐助154萬元成立,政府捐助比率為31.82%,未依法將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送立法院或評估政府捐助效益併入決算辦理,經審計部103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提出意見後,主管機關始送105年度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至立法院,並通報銓敘部公告,其停發月退休金及優存利息之生效日為104年8月18日。經查該單位有4位100年度以前到職及1位102年度到職之支領月退休金及優存利息之退伍軍人,於104年8月18日始將月薪資調降至3萬2,160元以下,然未予追繳100年4月1日至104年8月間支領之溢領薪資。

綜上,主管機關對財團法人之監督偏於消極被動,有欠周延,應納入監理之財團法人仍有疏漏,屢經外界揭露後,主管機關始納入監理並停領雙薪,惟未予追繳列管前之溢領薪資,未盡公平合理,易存僥倖之道德風險,爰應予檢討規範之合理性,並督促各主管機關全面清查是否仍有漏未納入監理之財團法人。

附表3.3.1:補納入監理後始停發退休金及優存利息之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一覽表

主管機關

財團法人名稱

設立時間

停發退休金及停辦

優惠存款生效日

經濟部

台灣糖業協會

45年4月4日

104年7月29日

財團法人專利檢索中心

101年3月15日

102年3月18日

財團法人後勁社會福利基金會

87年8月25日

102年9月27日

交通部

財團法人中國驗船中心

67年5月16日

104年8月18日

衛福部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寄生蟲防治會

64年6月18日

104年4月16日

財團法人微窗醫學基金會

88年10月13日

104年12月25日

環保署

財團法人環境與發展基金會

86年7月30日

102年7月11日

教育部

財團法人中興工程科技研究發展基金會

76年6月15日

104年12月25日

財團法人國民教育測驗與評量中心教育基金會

102年10月14日

103年4月24日

※註:1.資料來源,考試院銓敘部全球資訊網,105年8月8日查詢,http://www.mocs.gov.tw/pages/detail.aspx?Node=1043&Page=4753&Index=2,資料統計截止日105年7月18日,本研究彙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