須將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並接受主管機關行政監督之財團法人,包括政府捐助比率超過50%者、日本撤退臺灣接收其所遺留財產而成立者及依本院決議辦理者。惟查部分財團法人之政府捐助比率未超過50%無須辦理預算書送審作業,卻有高度仰賴政府經費之情形,為有效運用政府資源,實有強化監督之必要,謹說明如下:
(一)本院決議經濟部所轄財團法人其政府捐助比率未超過50%者,如受政府補助超過50%以上,仍應將預算書送本院審議,其目的旨在實質有效監督
1.本院審議99年度經濟部主管預算案時,作成決議:「(五)仰賴政府補、捐助之財團法人,因該財團法人於設立時,政府捐助基金未超過50%,其預算不受監督且不需公開其財務資訊,政府補助經費運用監督明顯不足。為有效監督其經費運用之效益,特要求經濟部規範凡政府補助金額超過年度預算50%以上之財團法人,均須提報其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並須公開其預、決算等相關財務資訊。」
2.本院審議99年度經濟部所轄財團法人預算案時,作成通案決議:「(三)鑑於外貿協會及資策會,均由政府捐助之比率各為50%及38.61%,因為未超過50%,因此得以規避預算法第41條送審之規定。基於政府捐助基金之比率與該財團法人每年接受政府預算經費之多寡,並無絕對必然之關係,前開規定實無法真正達到監督政府預算目的。經查外貿協會與資策會,兩單位每年分別承受政府二、三十億元左右龐大之經費,並代替政府執行重要政策任務,實應將預算送立法院審議,確保立法院有效監督政府相關施政。故建議經濟部應重啟調查,凡政府補助超過年度預算50%以上者,均應製作預算資料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並進行業務報告,接受立法院民意監督。」
爰本院決議旨在有效監督政府資源,以接受政府補助之多寡,衡量是否須送預算書至本院之基準。
(二)經濟部所轄部分財團法人以低估政府補助收入方式規避本院決議,致預算書無須送審,惟加計政府委辦收入後,倚賴政府財源程度甚深
1.經濟部所轄財團法人紡織產業綜合研究所:政府捐助比率為50%,原無須送預算書,103年度以前政府補助收入比率超過50%,依本院決議送預算書,例如103年度預算編列政府補助收入比率達50.68%,即須送預算書。而104年度及105年度預算編列之政府補助收入比率為48.20%及44.27%,僅編製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送本院。惟如加計政府委辦收入,104年度及105年度預算政府委辦補助比率為56.84%及60.66%(詳附表3.4.1),顯示仍多倚賴政府財源。
2.經濟部所轄財團法人商業發展研究院:政府捐助比率為44.33%,103年度預算政府補收入比率為50.78%,依本院決議送預算書。而104年度及105年度預算編列之政府補助收入比率為37.15%、38.22%,僅編製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送立法院。惟如加計政府委辦收入,104年度及105年度預算政府委辦及補助收入占總收入比率高達85.25%及84.83%,營運經費高度仰賴政府財源挹注(詳附表3.4.1)。
(三)主管機關對預算書無須送審之財團法人,監督密度較低
各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辦理行政監督之對象及本院就規範財團法人所作決議之適用,多僅以預算書須送審議之財團法人為限,故無需編製預算書送審議之財團法人,所受監督密度較低。
例如本院102年度決議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獎金發放比照公務人員標準2.5個月,經濟部103年1月修正之「經濟部主管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獎金發放原則」,列舉該原則適用之財團法人名單,以成立當時或累計由政府捐助之財產逾其財產總額之50%者為限,多為預算書送審議者,其餘無須送審議之財團法人,獎金發放不受上開限制,例如紡織產業綜合研究所104年度發放年終獎金2.45個月及績效獎金0.88個月,合計3.33個月,故所受監督密度較低。
(四)屬政府捐助未超過50%之財團法人,財源高度仰賴政府卻受較低密度之監督
經查各部會所轄財團法人不乏屬政府低度捐助,未達預算書送審議門檻,卻高度仰賴政府財源者,除上開所述紡織產業綜合研究所及商業發展研究院外,經濟部所轄財團法人另有6家亦有此情形,例如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資訊工業策進會、台灣創意設計中心及醫藥工業技術發展中心等,政府捐助比率多僅3成,而接受政府補助及委辦收入之比率已連年達6~8成以上(詳附表3.4.1)。
復查交通部所轄台灣海峽兩岸觀光旅遊協會政府捐助比率為50%,因未超過50%故預算書無須送審議,惟政府補助收入占其總收入比率103年度及104年度決算分別為99.93%及99.94%,收入來源幾乎全由政府補助,其業務及預算卻受較低密度之監督,無法真正達到監督政府預算支出之目的。
綜上,本院審議經濟部主管99年度預算案時,決議政府捐助比率未超過50%,惟接受政府補助收入超過年度預算50%以上之財團法人,仍須編製預算書送本院審議,旨在強化對財源高度仰賴政府之財團法人之監督,惟經濟部所轄部分財團法人似有低估政府補助收入方式,以規避本院決議之虞,因此,應採實質認定,而不應僅以「補助收入」科目作為衡量是否送本院審議之基準。爰為實質監督政府經費運用之效益,各部會所轄財團法人若常年接受政府補助收入及委辦收入高占比者,仍應強化其監督,將預算書送本院審議,始符本院決議之精神。
附表3.4.1:政府捐助比率未超過50%預算書無須送審議而高度仰賴政府財源之財團法人一覽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主管機關
財團法人名稱
政府捐助比率
年度
政府補助收入(1)
政府委辦收入(2)
總收入(3)
政府補助比率(1)/(3)
政府委辦補助比率[(1)+(2)]/(3)
原始捐助
累計捐助
經濟部
紡織產業綜合研究所
50.00
0.43
103預算
502,000
71,500
990,500
50.68
57.90
103決算
519,274
79,789
1,050,165
49.45
57.04
104預算
502,008
90,000
1,041,568
48.20
56.84
104決算
512,295
181,784
1,147,273
44.65
60.50
105
518,857
192,100
1,171,957
44.27
60.66
商業發展研究院
44.33
44.33
103預算
135,134
100,899
266,128
50.78
88.69
103決算
141,698
185,034
385,881
36.72
84.67
104預算
118,500
153,442
319,000
37.15
85.25
104決算
124,459
164,032
355,865
34.97
81.07
105
121,912
148,690
319,000
38.22
84.83
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
23.69
23.69
103
391,369
132,438
781,371
50.09
67.04
104
411,889
254,426
940,028
43.82
70.88
105
350,408
173,272
780,160
44.91
67.12
資訊工業策進會
38.61
38.61
103
1,938,753
1,291,452
4,428,404
43.78
72.94
104
2,385,791
1,486,879
5,265,450
45.31
73.55
105
2,158,000
1,142,000
4,521,583
47.23
72.98
台灣創意設計中心
20.69
32.35
103
21,157
256,871
364,194
5.81
76.34
104
17,586
294,521
408,401
4.31
76.42105
13,551
292,421
381,310
3.55
80.24
醫藥工業技術發展中心
38.33
38.33
103
73,232
112,812
255,137
28.70
72.92
104
77,101
78,085
214,597
35.93
72.32
105
80,326
94,345
256,558
31.31
68.08
印刷工業技術研究中心
50.00
49.02
103
12,468
40,998
94,593
13.18
56.52
104
12,623
47,195
103,236
12.23
57.94
105
7,000
49,382
89,122
7.85
63.26
精密機械研究發展中心
33.33
33.33
103
136,756
151,980
570,823
23.96
50.58
104
121,959
149,713
508,557
23.98
53.42
105
110,789
142,218
536,473
20.65
47.16
教育部
國民教育測驗與評量中心基金會
40.00
40.00
103
2,601
0
2,773
93.80
93.80
104
840
0
1,033
81.32
81.32
105
1,200
0
1,392
86.21
86.21
農委會
蘭陽農業發展基金會
43.48
43.48
103
43,550
0
80,440
54.14
54.14
104
46,410
0
87,227
53.21
53.21
105
44,310
0
83,360
53.15
53.15
原能會
核能科技協進會
36.84
36.84
103
0
7,011
7,209
0
97.25
104
0
3,151
5,051
0
62.38
105
0
1,000
2,750
0
36.36
交通部
台灣海峽兩岸觀光旅遊協會
50.00
45.45
103
22,214
0
22,229
99.93
99.93
104
26,792
0
26,808
99.94
99.94
105
36,289
0
36,304
99.96
99.96
※註:1.資料來源,各主管部會提供,本研究彙整。
2.除有特別註明者,103年度及104年度為決算數,105年度為預算案數。
